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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4-02-20 来源:客趣旅游网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节 通 则

第 1 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 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 定本规程。

第 2 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 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 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3 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 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 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 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 4 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 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 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 参加劳动的干部, 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 5 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 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 触。

第 6 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 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 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7 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 到违反本

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 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 危及人生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 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 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 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 2 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 9 条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 10 条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 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 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

第 11 条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 12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 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 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 13 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 100 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 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 1000 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 14 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 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 15 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 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 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 16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 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 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械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 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 用。 第 17 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例如: 消防栓、 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工具应定期检 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 18 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 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 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 19 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 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 20 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 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 25C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C。

第 21 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 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 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 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 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尽,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 22 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 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 23 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 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 安全阀。

第 24 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 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 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屋 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 防压垮房顶。

第 25 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缝、风化、 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 26 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 必须的药品。

第 27 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 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 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 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 亡事故。

第3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 28 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 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 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 29 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 [ 详见《电力安全操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 ] ,并熟 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 30 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 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 31 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 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 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 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 凉鞋, 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 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 32 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 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 4 节 设备的维护

第 33 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 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 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 34 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 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 35 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 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 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 ;切断风源、水源、气源; 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 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 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 36 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 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 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 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承里加油。

第 37 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 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 安全措施。

第 38 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 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人 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 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的人员以及参观人 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 39 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 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 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 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 5 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 4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 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 41 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 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 42 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 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 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 43 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 的电气设备除外) 。

第 44 条 电源开关的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 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 45 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 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 46 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 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 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1211 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 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 1211 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使用 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使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 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 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 6 节 工具的使用 (一)

一 般 工 具

第 47 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 48 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 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 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的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 上不可有油污。不准带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 49 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 须戴防护眼睛,必要时装设安全栅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 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 50 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 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 51 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 砂轮必须装有钢板制成的防护罩, 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 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 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睛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 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 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 52 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 作。清楚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 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 53 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 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 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 54 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 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 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 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 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 55 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 用。 第 56 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 57 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 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I类(结构符号一一◎)工具, 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 0.1 秒的漏电保护器, 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 放在容器外面。

第 58 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 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 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 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 59 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 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需十分牢固。

第 60 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⑴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 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 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 12 伏;

⑵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 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的内部;

⑶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 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⑷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 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 61 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 不要放在湿地上, 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 风 动 工 具

第 62 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 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 63 条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 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 64 条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 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 65 条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 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 喷 灯

第 66 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 67 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⑴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⑵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 3/4 ; ⑶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 68 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⑴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⑵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⑶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⑷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⑸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⑹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⑺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 69 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 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 70 条 在生产现场进

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 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 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 的形式,可参考附录 1 各项制订。

第 71 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⑴工作票签发人; ⑵工作负责人; ⑶工作许可人。

注: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一个工 作领

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 72 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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