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什么是检疫?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检疫” 一词起源于欧洲地中海国家,外文叫“Quarantine”,本意是“40天”。“40天”的来历,最早是14世纪意大利威尼斯城首先规定别国船只抵达口岸时,必须经40天的扣留期限,船上人员检查无当时流行的“黑死病”(肺鼠疫、霍乱及疟疾等)后才允许登陆上岸,这一措施为阻止可怕的黑死病传播起到了显著作用。随后不少国家陆续采用了这个规定。“40天”就变成了“检疫”的代名词。
植物检疫是指国家植物检疫机构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和应用科学的技术方法,依法对输出或输入的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检验和检疫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环境,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或国内地区间的义务。
2、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通过预防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减少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作用。
3、我国对植物检疫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4、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5、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宣传普及检疫知识;二是拟订和实施全县植物检疫工作计划;三是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四是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五是监
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六是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七是依法对粮、棉、油、麻、桑、茶、糖、蔬菜、烟草、水果、药材、花卉、牧草、绿肥及热带作物等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和包装物等实施检疫。
6、哪些植物产品及货物必须实施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7、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
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的主要区别,一是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的病、虫发生分布比较普遍。二是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三是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等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的病、虫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阀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
8、新病虫是否都是检疫性病虫?
答:新病虫不一定都是检疫性病虫。将某一新病虫列为检疫性病虫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仅局部地区发生,分布不广;②危险性大,为害损失严重的;③能随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远距离传播的。一般来说,要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考虑采取检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再确定新病虫是否列为检疫性病虫。 对于普遍发生的新病虫,或者主要靠气流等因素远距离传播,或者检疫措施效果不好的病虫,或者采取措施在经济上不划算,一般不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
9、什么叫调运检疫?为什么要开展调运检疫?
答:调运检疫就是植物检疫机构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过程中进行的检疫、检查。由于一些危险性病、虫、杂草可以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而传播到一个新的地区,通过调运过程中的检疫、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这些危险性病、虫、杂草,采取相应的阻止措施,防止其传播蔓延,保护新的地区不受侵染。
10、怎样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检疫手续:第一,调入单位或个人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领取检疫要求书,向调出省提出检疫要求。第二,调出单位根据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本省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按章交纳检疫费;第三,根据检疫结果,无检疫对象的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有检疫对象的领取检疫处理通知单并进行除害处理,经处理合格的领取检疫证书。第四,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11、植物检疫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植物检疫的收费收费依据是国价费字【1992】452号和陕价费转发[1998]12号文件。收费标准是:一、调运种子、苗木及繁殖材料①粮谷类:货值×6‰;②果蔬类:货值×8‰;③经济作物:货值×7‰。二、调运植物产品:①粮谷类:货值×1‰;②果蔬类:货值×2.4‰;③经济作物:货值×2.1‰。三、产地检疫:①粮谷类:产值×4‰;②果蔬类:产值×6‰;③经济作物:产值×4.5‰。
12、铁路、公路、邮局、民航、公检法等部门在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法规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我国检疫法规和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级铁路、邮局、民航和交通运输部门收寄、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植物检疫证书应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获单位或个人。凡无检疫证书或寄运货物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邮寄或托运。
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仓库、市场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对贯彻植检条例认真、配合植物检疫机关做好检疫工作成绩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者按照规定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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