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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方案

2023-03-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附件:1

新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方案

(一)投保险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投保行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三)全员实名制投保

采用全员实名制投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以批单的形式及时修改。

(四)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伤残赔偿经济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每人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残的依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按下列的赔偿数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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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伤害程度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 赔偿数额(万元) 10 9 8 7 6 5 4 3 2 1 基本险不设免赔额。 (六)保障期限:

投保期限原则上为1年。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季节性生产经营特点,针对这些企业实行短期保险期。保险期限介于时间区间内,按照时间区间上限投保。

保险期间 二 个 月 30 三 个 月 40 四 个 月 50 五 个 月 60 六 个 月 70 七 个 月 75 八 个 月 80 九 个 月 85 十 个 月 90 十 一 个 月 十 二 个 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95 100 (七)保费支付:

由经纪公司设立全疆唯一保费专收账户,代收保险费,并按规定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

(八)赔偿处理

推行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负责理赔服务工作。

(九)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十)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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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安责险的承保、实施等具体方案以及安责险条款、保险合同等,凡与《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有歧义的,以《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为准。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并与事故报告统计结果保持一致的,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2、新疆安责险条款与本保险方案或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存在歧义,均以保险方案或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为准。

3、对于人身伤残与死亡的赔付,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投保工伤保险,保险公司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与限额全额赔付。

4、发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后,投保企业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支付给投保从业人员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赔付给投保从业人员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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