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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发布版)

2021-12-31 来源:客趣旅游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

业对工程建设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1、2、3)。

第四条 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应优先配备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及监测、检测等装备。

第五条 危大工程应在施工前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按要求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 危大工程必须落实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确保在施工中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危大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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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宜选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勘察类企业应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正式勘察文件中针对说明危大工程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九条 设计类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条 监理类企业应组织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施工类企业应组织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开展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协调分包单位与工程建设其它参与各方关系,督促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论证和严格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参与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论证。

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承包范围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保证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实施以及验收等工作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投入,并对危大工程存在的问题组织限期整改,有重大危险隐患的须停工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技术、质量、设备、材料等专业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开展验收和检查等工作,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督促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对发包方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组织评审,对招标文件未列出或列出不完善的,应按要求补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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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包括明确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与工程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发包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应做好以下编制工作:

(一)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掌握危大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内容;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检查图纸是否存在问题;分析工程特点,了解工程场地及周边情况、掌握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隐蔽工程情况;调查了解现场施工条件;计算工程实物量等。

(二)编制过程中应深入现场广泛听取相关施工队、作业班组意见,并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提出多种方案进行分析比较,然后选定最佳方案。

(三)荷载分析应全面、正确、无遗漏或重复;结构受力分析、计算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措施应针对性强,确保安全,切实可行,经济合理,全面完整。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计划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操作要求、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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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九)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批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应履行企业内部的会签审核程序,经审核合格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二)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专家论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资格等要求的专家组成; (二)专家按规定从政府专家库或行业中选取;

(三)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专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施工方案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充分、合理; (五)专项施工方案检查、验收要求是否与方案相适应;

(六)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七)专项施工方案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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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形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4),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并经专家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工期调整的,应提请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对位于运营隧道、公路、铁路、地铁、机场、桥梁等保护范围内有特殊要求需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按有关法规规定,报相关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危大工程施工前,应确认以下事项: (一)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批通过;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经过教育培训合格的监护与作业人员已配备到位;

(三)材料、设施、设备、应急物资与器材配备齐全,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四)周边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气象条件符合施工要求;

(六)应急处置方案已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施工部位、工艺的内容、环境条件和作业过程的风险;

(二)专业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熟悉掌握的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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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的配备、人员的职责及关键部位、工艺、环节与节点的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四)检查验收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组织要点、节点等相关要求;

(五)与之衔接、交叉的施工部位、工序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六)应急处置措施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性实施动态检查、检测及监测,方式应包括:

(一)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对危大工程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制止违反专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的违规违章行为;

(二)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实行频率不同的巡查;

(三)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于危大工程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应提请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发现异常时,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停止作业,及时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恶化,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险情或事故处理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经重新论证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

(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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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五)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六)验收记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四)监理实施细则; (五)验收记录;

(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七)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八)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九)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授权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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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工程专业危大工程范围

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危大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 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施工总荷栽(荷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 m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2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 m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3.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 4.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5.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6.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 7.施工现场4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有公共交叉区域的群塔作业工程。 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及发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3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8页 共17页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 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5.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运输接料平台架工程。 6.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7.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 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3.待拆建、构筑物高度在10m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 7 8 工业设备吊装工程 暗挖工程 工业基础强夯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8000kN.m以下(含)。 1.一般型:40~300吨。 2.卧式安装直线长度40~70m。 3.塔式设备或塔类结构立式安装高度30~60m。 4.10千伏高压区域吊装和设备安装工程 。 (含设备空中组对)。 9 储罐 (含气柜)安装工程 10 工业设备气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低、中压容器:低压(0.1≦P﹤1.6MPa),中压(1.6≦P﹤10.0 MPa)。 高、超高压容器:高压(10≦P﹤100.0 MPa ),超高压(P≧100.0 MP)。 V﹤50000m³ 。 V≧50000 m³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8000kN.m以上。 1.大型:≧300吨以上。 2.卧式安装直线长度大于70m以上。 3.塔式设备或塔类结构立式安装高度60m以上。 (含设备空中组对) 第9页 共17页

11 大型汽轮压缩机组试车 12 压力管道气压强度和严密试验 13 14 15 16 工业电器安装 工业仪表安装 装置试车 装置检维修 中压(1.6≦P﹤10.0 MPa)。 高压(10≦P﹤100.0 MPa ),超高压(P≧100.0 MP)。 低、中压管道:低压(0.1≦P﹤1.6MPa),中压(1.6≦P﹤10.0 MPa)。 10千伏以上变电所送电。 射线料位计安装。 单机试车。 1.设备、管道拆除作业。 2.动土、动火、用电、高处、吊装、受限空间、断路、抽堵盲板等作业。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高、超高压管道:高压(10≦P﹤100.0 MPa ),超高压(P≧100.0 MP)。 35千伏变电所送电。 联动、投料试车。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1.安装高度100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或悬挑18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采用整体提升、顶升、平移(滑移)、转体,或安装净空高度18m及以上高空散装法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4.单个构件或单元采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5.采用分段、分条、分块安装,临时承重支架高度超过18m或其受力超过50kN的钢结构工程。 17 其他 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冻结法工程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冻结法工程。 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10页 共17页

附件2

公路工程专业危大工程范围

序号 1 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 1.开挖深度不小于3m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大工程 1.深度不小于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 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滑坡处理和填、挖方路工程 1.滑坡处理。 2.边坡高度大于20m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3.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3 基础工程 1.桩基础。 2.挡土墙基础。 3.沉井等深水基础。 1.中型及以上滑坡体处理。 2.边坡高度大于20m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3.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且处于不良地质地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段的挖方边拔。 1.深度不小于15m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但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平均高度不小于6m且面积不小于1200m2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 3.水深不小于20m的各类深水基础。 4 1.围堰工程。 2.各类工具式棱板工程。 3.支架高度不小于5m;跨度小于10m.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0klVm2;集中线荷载不小于15kN/m。 大型临时工程 4.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5.挂篮。 6.便桥、临时码头。 7.水上作业平台。 5 桥涵工程 1.桥梁工程中的粱、拱、柱等构件施工。 2.打桩船作业。 第11页 共17页

1.水深不小于10m的围堰工程。 2.高度不小于40m墩柱、高度不小于lOOm索塔的滑模、爬模、翻模工程。 3.支架高度不小于8m;跨度不小于18m,施总荷载不小于15kN/m2;集中线荷载不小于不20Kn/m。 4.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5.猫道、移动模架。 1.长度不小于40m的预制梁的运输与安装,钢箱梁吊装。 2.跨度不小于150m的钢管拱安装施工。3.高度不小于40m的墩柱、 2.开挖深度虽小于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 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开挖、支护、2.深度小于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降水工程 3.施工船作业。 4.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 6.顶进工程。 7.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铁路、管线施工。 6 1.不良地质隧道。 2.特殊地质隧道。 3.浅埋、偏压及邻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 4.IV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的大跨度隧道。 5.小净距隧道。 隧道工程 6.瓦斯隧道。 高度不小于100m的索塔等的施工。 4.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5.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6.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 7.转体施工 。 1.隧道穿越岩溶发育区、高风险断层、沙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V级围岩连续长度占总隧道长度lO%以上且连续长度超过100m:VI级围岩的隧道工程。 2.软岩地区的高地应力区、膨胀岩、黄土、冻土等地段。 3.埋深小于l倍跨度的浅埋地段;可能产生坍塌或滑坡的偏压地段;隧道上部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地段;隧道下穿水库或河沟地段。4. 1V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不小于18m的特大跨度隧道。 5.连拱隧道;中夹岩柱小于l倍隧道开挖跨度的小净距隧道;长度大于100m的偏压棚洞。 6.高瓦斯或瓦斯突出隧道。 7.水下隧道。 7 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起重吊装工程。 2.起吊重量在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8 拆除、爆破工程 1.桥梁、隧道拆除工程。 2.爆破工程。 1.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 2.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工程。 3.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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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铁路工程专业危大工程范围

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 1.桩基穿过岩溶层、流沙层等较复杂地层。 2.桩长不小于30米。 1.桩基 3.桩径不小于2.5米。 4.人工挖孔桩。 超过一定规模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大工程 1.大于3个以上墩台的桩基穿过大型溶洞区、采空区、塌陷区或流沙区等地质复杂区域。 2.桩径D≥2.5m且桩长不小于100m的钻孔灌注桩。 3.桩径D≥3.5m。 1.下沉深度不小于5米。 2.沉井工程 2.面积不小于75平方米。 3.周边环境复杂或临近重要构筑物。 1.下沉深度不小于12米。 2.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3.异形沉井。 1.放坡开挖深度(或常水位以下)不小于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 3.基坑工程 2.地铁车站、明挖深基坑:(1)开挖深度H≥12m且开挖方量≥20万m³。(2)开挖深度6m≤H≤12m且开挖方量10万m³至20万m³, 一倍基坑深度范围内有直径Φ≥500mm给排水管或两条及以上直径Φ≥300mm燃气管或两条及以上10KV电力管线或10层及以上建筑物。 1.放坡开挖深度不小于10米且周边环境复杂或地质较差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地铁车站、明挖深基坑:(1)开挖深度H≥12m且开挖方量≥20m³。(2)开挖深度6m≤H≤12m且开挖方量10万m³至20万m³ ,一倍基坑深度范围内有直径Φ≥500mm给排水管或两条及以上直径Φ≥300mm燃气管或两条及以上10KV电力管线或10层及以上建筑物。 1.水中固定式施工平台。 2.潜水作业、水下焊接、浇筑混凝土等。 4.水中基础工程(含栈桥及施工平台) 3.四级及以下通航航道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 1.水深不小于5m的固定式施工平台(钢管桩、钢围堰等)。 2.浮式钻孔施工平台。 3.水下爆破。 4. 水深不小于15米的潜水作业(水下焊接、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等)。 5.三级及以上通航航道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 采用翻模、滑模、爬模施工的高度不小于30米的墩柱。 2 桥梁墩柱 采用翻模、滑模、爬模施工且高度不小于80米的墩柱。 第13页 共17页

1.连续梁(刚构)上部结构 1.悬浇施工。 2.支架法施工。 1.桥梁转体。 2.拱桥(包括系杆拱、桁架拱、连续梁拱等)上部结构 2.钢桁梁、钢箱梁及钢板梁拖拉、浮运、顶推。 3.移动模架。 4.悬拼桥梁。 5.首次涉及的新型或特殊结构桥梁。 3 3.预制梁等安装工程 1.铁路简支梁架设。 2.节段预制及拼装。 3.开敞式水域G<200t预制构件的吊装作业。 4.沉箱的浮运与安装作业。 4.简支箱梁支架现浇梁施工 5.钢桁梁、钢箱梁制造安装工程。 满堂支架、梁柱式支架。 1.悬浇施工; 2.支架法施工:主跨跨度不小于100米。 1.桥梁转体。 2.跨度不小于40m的钢桁梁、钢箱梁及钢板梁拖拉、浮运、顶推。 3.跨度不小于30m的移动模架。 4.悬拼桥梁。 5.首次涉及的新型或特殊结构桥梁。 1.跨度不小于40米的铁路简支梁架设。 2.节段预制及拼装。 3.开敞式水域不小于200t大型预制构件的吊装作业。 4.沉箱的浮运与安装作业。 1.满堂支架高度不小于20米且单孔跨度不小于40米。 2.梁柱式支架高度不小于25米且单孔跨度不小于40米。 1.主跨跨度不小于40米钢箱梁。 钢箱梁、钢桁梁。 1.隧道、竖井、斜井。 2.结构异型、复杂隧道。 3.不良地质条件的隧道。 结构异型、复杂隧道 1.开挖断面A≥100m²。 2.连拱、小近距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 3.水底、海底隧道。 4 1.山岭(新奥法)隧道 不良地质条件的隧道 1.Ⅳ、Ⅴ级围岩总数占比超过80%。 2.高地应力、高地温。 3.水头压力大于0.5MPa的富水带,突泥涌水、暗河、大型溶洞。 4.高瓦斯或含有害气体。 5.大型煤系地层区、采空区、膨胀性岩层和复合地层等不良地质。 2.主跨跨度不小于100米钢桁梁。 大隧道长度L≥5km。 第14页 共17页

1.浅埋暗挖隧道。 2.盾构隧道。 长度L≥300m且开挖断面超过50m²。 1.盾构机直径Φ≥10m。 2.盾构机直径6m≤Φ≤10m且隧道长度L≥1km,周边环境复杂、不良地质条件、下穿重要构筑物及河流湖泊,且对地面沉降要求严格。 2.浅埋暗挖隧道 3.竖井。 4.监控量测。 5.模板支架。 竖井深度H≥30m。 监控量测。 模板支架方案。高度H≥8m,或搭设跨度L≥18m,或施工总荷载>15kN/m2, 或集中线荷载>20kN/m。 6.柱洞法或洞桩法等特殊工法暗挖车站等。 5 四新工程 柱洞法或洞桩法等特殊工法暗挖车站等。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铁路桥涵上跨、下穿营业线施工 2.邻近营业线施工。 3.下穿营业线顶进桥涵施工。 机械或人工顶进的顶管工程。 1.铁路桥涵上跨、下穿营业线施工属于Ⅰ、Ⅱ级施工。 2.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 3.下穿营业线双层及以上框架结构顶进施工。 直径D≥2.0m且顶管总长度L≥2Km的采用泥水平衡顶管机或土压平衡顶管机顶进。 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工程: 7 其它工程 1.桥梁单孔跨度H≥40m。 2.桥梁主跨H≥64m连续梁。 3.拱桥、斜拉桥和悬索桥等特殊结构桥梁。 1.爆破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3.对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影响较大的拆除工程。 4.桥梁单孔跨度H≥40m。 5.桥梁主跨H≥64m连续梁。 6.拱桥、斜拉桥和悬索桥等特殊结构桥梁。 8 备注:路基、站房、大临等没有涉及的部分,参照住建部建质办【2018】31号文。 6 (邻近) 铁路营业线桥涵施工 第15页 共17页

附件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 地 点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一览表(签名) 类别 姓名 性别 专家组长 专家组成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分管安全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项方案编制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学历 第16页 共17页

其他有关人员 专家论证意见:(可另附页) 年 月 日 论证结论: □通过 □修改后通过 □不通过 专家签名 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施工单位就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的修改情况:(对专家提出的意见逐条回复,可另附页) 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业承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对修改情况的审核意见:(可另附页)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对修改后的核验意见:(可另附页)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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