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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打工维权的思考

2022-05-03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1/2009

在校大学生打工维权的思考

韦紫辰

摘要:在校大学生利用闲暇时间勤工俭学已成为当前一种社会现象。通过调研,我们初步了解在校大学生打工现状

及权益受损的表现,深入分析权益受损的原因,提出维护在校大学生打工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防范能力;运用法律武器,自觉捍卫自身权益;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尽快完善有关配套法规,确保大学生维权有法可依;立足长远,建立以学校为主、多方参与的维权长效机制。这些有利于校园稳定,有利于公正、公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打工;权益

作者简介:韦紫辰,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邮政编码 264209)

中图分类号:F840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359(2009)01-0108-03

  大学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群体。在校大学生利用闲暇时间勤工俭学已成为当前一种社会现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校大学生打工是否视作劳动者而享受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待遇?作为弱势群体,在校大学生其劳动的分类、法律关系是什么?其打工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保护?带着这些问题,最近,我们组成团队分别赴山东省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生处及学生会权益部等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发放问卷、宣传材料、个别访谈等形式,与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威海职业技术学院和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校四所高校近510名学生进行了交流。“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须躬行”。通过调研,我亲身感受到了在校大学生的打工权益受损现状,初步了解了学校和社会对于大学生打工的看法,认识到大学生依法保护权益的重要性,体会到大学生打工依法维权,任重道远。

多趋势。这些同学打工的特点为:在时间上长短不一,或每周1天,或每周2天,或利用国庆长假打工等;在地点上不太固定,往往根据收入多少或意愿随机选择;在单位确定上不一,或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或个体摊点等。被调查的绝大多数大学生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规,虽然自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但通过不同程度的勤工俭学,提高了自理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增加了经济收入。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家长和社会的肯定。调查显示,在打过工的学生中曾有74%的人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权益损害。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等院校学生处及校学生会权益部介绍,近几年有很多同学上当受骗的事例,有的被骗走上千元,有的被骗付出廉价劳动力;在人员分类上,每个年级都有被骗、被侵犯经历者,需要引起学校和社会高度重视。综合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上当受骗案例,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不讲诚信,以多种手段骗财。个别业主采取中

一、在校大学生打工现状及权益受损表现

在调查和实践的过程中发现,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这一途径,想尽早通过锻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随着就学费用的增加,有的大学生想通过打工挣钱,为家中减轻经济负担。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威海职业技术学院和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校等四所高校统计,在校大学生打工人数约占在校学生的78%,且数量逐年呈增

介、传销、假招工、交押金、保证金等手段骗取学生廉价劳动力和钱财。2007年10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发生了

一起手工艺品诈骗案。案情主要如下:国庆节来临之际,

学校的各宣传栏上都出现了一则广告,广告说每位同学可以利用十一假期期间帮忙加工小工艺品,只要按期交货,店家就会给予可观的回报。但是每人必须缴纳一定材料费当作押金,等产品按时交还,再把押金退给同学们。由于制作方法简单、待遇优厚,一时间很多看到广告而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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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的同学都与他们取得了联系,打算以此为自己赚取一点生活费。但当她们兴致冲冲地拿着产品回老板处交货时,却被一一退了回来,说是产品不合格,而且材料费也不给退回。结果学生们都很懊恼地回来继续改,改到最后仍然是不合格,造成学校近百名同学上当受骗。虽然此事最终得到了很好的处理,但权益的损害让在校大学生打工者心有余悸。

(二)不讲规则,工作时间随意定。一些单位用工时,

打着“短工管吃,报酬双方协商”的幌子,不遵守约定,随意加班加点;一些用人单位不具有合法资质,往往以“借用”、“试用”等名义,或以工作不认真为由,造成一些大学生兼职期间经常出现时间加长现象。

(三)不兑现承诺,少付或不付工钱。有的不先付报

酬,最后以种种名义扣除部分工酬;还有的待工作完成一定程度,以种种理由少付报酬;有的则在大学生帮忙后,不愿意付报酬,采取恶劣手法克扣工钱;更有甚者,工作完成后,有些业主不承认与大学生的协议,明确表示工作不称职,分文工钱不付。有的不长期使用打工者,怕大学生发现破绽日后维权。近年来,大学生试用受骗案例屡有报道,受骗学生遍布我省部分高校。由于一些大学生大都来自农村,且大多数家庭处于贫困状态,这些学生社会接触面不广,心地单纯,很容易放松警惕,上当受骗。

(四)不尊重人格,人身安全难保证。据调查,在校大

学生打工多数从事的是餐饮、娱乐、家教、发放传单等工作,由于从事的工作时间较短,大学生不熟悉业务,受到言语和行为污蔑的案例较多。有的大学生在宾馆、饭店服务时被客人用语言污蔑;有的人格受歧视,但是一些业主却不管不问,甚至埋怨打工者不负责任。由于一些大学生认为找个工作不容易,往往迁就了事。还有的打工者本想维护自身权利,讨个公道,但过高的维权成本,又让这些打工学子望而却步,只好忍气吞声,最终造成部分打工大学生人格受伤,心理失常,影响学业。

二、在校大学生打工权益受损原因探析

大学生打工缘何会遭到上述如此待遇?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维权。以对

某院校法学专业的同学进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查为例,有78%的同学选择“不知道”或“不清楚”;有些同学答题的时候不认真,应付了事;更有甚者,当听到我们的调查内容后指责调查“毫无意义”。176份问卷中,对劳动法和合同法非常熟悉的仅占总人数的4%,比较熟悉的同学占12%,完全不熟悉的达84%。由于一些大学生缺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之大学生思想单纯,社会经验较少,打工过程中,对复杂的社会认识不够时,就很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上当受骗。事实也是如此。近年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等院校虽然在宣传防骗防欺诈方面做了

大量工作,但对部分同学收效不大,因为一些同学没有法律观念,总认为“我是安全的”,所以当陷阱已经在自己眼前悄悄布下的时候仍然浑然不觉,导致无可挽回的后果。据了解,大学生遭到侵权后维权情况的也是少数。绝大多数学生打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觉得自己吃了亏,得到教训就完了,或是抱着怕麻烦的心理,或是害怕其他方面的威胁,不会想到依据法律拿到自己应得的一份报酬,只能让自己吃哑巴亏。对此,各类大专院校应作出相应举措,增强学生对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劳工市场缺乏规范机制和法治环境。目前大学生

打工大多数是通过中介、信息资讯等渠道找工作,或通过部分劳工市场碰运气找单位。这种盲目无序的做法,导致大学生打工被骗的事件层出不穷。

(三)大学生兼职供过于求现象突出。现在,许多大学

生都愿意在自己课余时间兼份职,为自己赚取部分生活费。而劳动力的市场需求量较小,兼职岗位不能满足大学生人数的需要,经常出现大学生兼职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这样,大学生在权益受损后或许就会因为这份工作来之不易,或者竞争激烈而放弃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抗争。正如一位同学所说,大学生即使要求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订协议,用人单位就可以拒绝,或可能辞退他们。而大学生也拿他们没辙,毕竟现在临时工作难找。

(四)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大学生正处在迈向社会和

在校学生的中间地带,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者、是否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仍然很难规制。一是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打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打工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劳动法规定在校生打工不视为就业,并非真正意义的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规的保护,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2008年1月

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短期兼职等非全日制用工人

员的工资待遇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在校大学生打工如何处理仍没有明确具体要求。二是大学生的身份没有规范界定。1995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0条》中的第12条,虽对大学生的性质有了比较明确的划分,但毕竟时间久远,大学生定义亟需进行调整。三是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但过高的法庭费用又让一些学子无能为力。总之,我国至今对在校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护,至今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范来依据,这给司法实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加之国家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的约束太少,更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五)学校和社会还未能建立和形成大学生维权长效机

制。调查过程中发现,目前无论作为政府部门,还是与同学息息相关的学校,或是就在同学身边的学生会,对学生的就业及在校打工等问题十分重视,采取措施,提供了多种办法。但对大学生权益受损后如何维权研究较少,办法不多,社会监督机制弱,同学们向学校及政府寻求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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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也很小。三、维护在校大学生打工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在校大学生打工依法维权涉及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有关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信誉度,有关学校形象。做好这一工作,有利于校园稳定,有利于公正、公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那么,我们如何才能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解决大学生打工一族合法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防范能力。此次调研活

动中很多同学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无知是大家没有想到的,一部分同学对法律的漠视也令我们沉思。在校大学生打工维权,知法是基础,防范是前提。关于打工维权的有关法规目前已散见于有关文件中。如《关于贯彻执行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民法的若干条款;《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此,大学生在打工前,应学习和掌握这些规定,明确在校打工者与业主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可以通过民事有关法规来解决,以增强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要强化防范能力,对那些不实广告、不法商贩,提高警戒意识。确定打工前要谨慎选择,最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如果自行在社会上打工,要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尽量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避险,同时保留工作中的证据,以做好日后维权准备。

(二)运用法律武器,自觉捍卫自身权益。在了解相关

法律的基础上,大学生要在生活中睁开一双慧眼,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一是要寻求他人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学校的学生处维权部、政府的劳动仲裁机关和新闻媒体都是大学生们为自己的权益寻求公道、主持正义的地方。在校大学生在打工中一旦出现权益受损情况,要立即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确保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我们不应该坐等让自己的合法权益白白流失。二是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认真与“老板”协商明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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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合同、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财务扣押、使用期、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等重要问题。三是要保留好有关打工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不仅有利于大学生找回属于自己的一份权益,而且在寻求法律援助的时候也可以有效地分析自己的状况。

(三)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提高维权的成功率。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遇到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但一旦发生被骗,在校大学生仍可选择以下几种维权方式:一是如果双方希望协商解决,最好选择此种方式避险。二是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赔偿。三是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来索赔。四是向法院起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大学生遇到纠纷后,应保存好所有的与打工有关的证据,这样在诉讼中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四)尽快完善有关配套法规,确保大学生维权有法可

依。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上尚属空白领域,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弥补法律漏洞,扩大法律覆盖面。如果目前出台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国家应以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由人才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教育部牵头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在校大学生打工时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措施,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废除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0条》的有关条款,规范大学生概念,确保大学生权益做到有法可依。

(五)立足长远,建立以学校为主、多方参与的维权长

效机制。维护学生权益应该是学校的工作重点,在学生权益受损之时学校应该调动可以辅助的力量积极予以协助。要把大学生打工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重要的议事日程,组织成立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同时社会有关部门也可成立不同层次的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使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能很快找到维护中心,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尊重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对大学生打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尽快予以解决。要借助网络、媒体、报刊等多种辅助手段,开展权益维护培训教育,教育大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搭建平台。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而它所要经受的维权之路必定会随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国家的关注。维权之路漫漫,在这条任重道远的路上,吾将上下而求索。

(责任编辑 马晓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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