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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0-03-31 来源:客趣旅游网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 1 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 4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标准 ....................................................................................................... 5 基层党风廉政监督员应重点监督的内容 ....................................................................................... 7 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 7 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职责 ............................................................................................... 9 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 10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 12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乡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乡属部门、村、企业单位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兼职)10名。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 (二)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三)愿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员各项活动。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并反映领导班子成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群众对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三)参加纪检监察有关检查和监察工作;

(四)参加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五)办理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联系群众,履行职责;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选聘程序和任期

(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属部门、村、

企业单位提出推荐人选,报乡党委研究审定;

(二)被选聘为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颁发聘书;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五年。聘任期满后,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乡党委将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列入年度计划,乡纪委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档案制度; (三)有计划地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有关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四)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了解、收集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加强与党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通报他们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

(六)每年评选10%的优秀党风廉政监督员。 第九条 解聘

对不能正常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义务的,或因违纪、违法、违规,或其他情形,不宜继续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的,有纪检监察部门报请乡党委研究决定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冷水关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制度。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的需要,从党员、村民代表、村民中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幼儿园班子成员遵守《八不准》、《十二不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2)监督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情况。

(3)定期深入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服务效果、工作效率等方面情况。

(4)深入到社会各层面了解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及班子的评价。

3.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有了情况的权力,任何单位个人有介绍情况的义务,被了解人员要本着工作、对干部负责的态度真实反映和介绍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二个人为一组,采取个别谈话、暗访以及座谈会的形式进行。谈话时态度要和蔼,方法要灵活,要尊重对方,要客观真实地了解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例会以及其他应参加的会议,了

解和掌握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6.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所了解的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时,为保证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采取回避。

7.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保密纪律和其他工作纪律,了解到的信息只有向组织反映的权力,没有向外泄露的义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一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参加召开的会议,不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将被解除聘用。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分公司各单位党风廉政监督员。

二、职责 负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行为监督。

三、首要标准 合理运用监督职能,及时反映群众呼声。 四、具体标准

1、每月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进行督查,规范其行为。

2、每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公司纪委监察科报告。

3、每季度向分公司纪委提供一份党风廉政监督建议书,反映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至少一条。

4、每季度向分公司纪委提供一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通讯稿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宣传科)。

5、每半年书面将本单位党风廉政治建设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及时交纪委。

6、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党风廉政培训和学习。 五、责任和权限 1、责任

1、对贯彻执行本岗位工作标准负责。

2、对本岗位所承担工作的完成质量、工作效能负责。 2、权限

1、有权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行为监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有权监督和制止本单位党员、干部在生产中的“三违”行为。

3、有权参与本部门重要规章的制定和执行。 4、有权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发放。

检查与考核 由分公司纪委、监察科进行检查考核。

附:基层党风廉政监督员应重点监督的内容

纪委监察科

××××年×月×日

基层党风廉政监督员应重点监督的内容

一、本单位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情况(每季度党支部要对党员和管理人员组织至少一次党风廉政教育)。

二、监督本单位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发放情况,监督本单位领导是否给自己分配任何形式的工资或奖金。

三、监督本单位党员和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谋私利。 四、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重点监督废旧物资的处理)。

七、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勤政、廉政情况。 监督所在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职责

1、根据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在学院纪委的领导下,对学院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和

各级党政干部、各类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反映、传递学院教职工对学院各级党组织、行政机构,党政干部及学院各类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投诉;

3、反映、监督各部门是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执行不准赠送和收受“红包”、有价证券、礼品的规定以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

4、发现其它有违纪违规的苗头,应及时进行举报监督; 5、办理学院纪委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二、权利

1、参加学院、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党 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开展有关监督检查、调研活动;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获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信息;

3、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提出批评与建议;

4、对群众的意见、建议、批评,除向党总支汇报外,有权向上级组织反映;对有关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材料直接报告学院纪委;

5、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有关检举、投诉的办理情况,听取情况通报;

6、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研讨。

三、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开展监督工作。

2、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廉洁自律,不谋私利。

4、遵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制度,保守有关秘密。

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社区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2、对社区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对党务、政务、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居务公开的内容;征求居民对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居委会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4、对社区资金、资产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帐据、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把关。

5、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和建设工程进行

监督,对决策、预算、招投标、价格、质量等重要环节严格审验。

6、对不按照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按居务管理制度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并要求居委会按决策程序和制度办理。

7、对于居务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和不合理事项,有权提出否决建议。

8、对于居务活动中违纪违法和不称职的社区干部,有权向居民代表会议和街道党工委提出免职和罢免建议。

9、执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度

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制度。

1.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的需要,从党 员、村民代表、村民中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幼儿园班子成员遵守《八不准》、《十二不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2)监督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情况。

(3)定期深入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服务效果、工作效率等方面情况。

(4)深入到社会各层面了解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及班子的评价。

3.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有了情况的权力,任何单位个人有介绍情况的义务,被了解人员要本着工作、对干部负责的态度真实反映和介绍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二个人为一组,采取个别谈话、暗访以及座谈会的形式进行。谈话时态度要和蔼,方法要灵活,要尊重对方,要客观真

5.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例会以及其他应参加的会议,了解和掌握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6.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所了解的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时,为保证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采取回避。

7.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保密纪律和其他工作纪律,了解到的信息只有向组织反映的权力,没有向外泄露的义务。

8.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一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时参加召开的会议,不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将被解除聘用。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文化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完善省直文化系统党风廉政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在厅机关各处室、省直文化单位和山东演艺集团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将监督网络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群众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机关、省直文化单位和山东演艺集团。

第二章 聘任范围、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聘任的范围:省文化厅机关、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山东演艺集团在职人员,已退休的老同志、老干部,文化系统的服务对象,从事与文化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热爱文化事业的群众等。聘任人数:厅机关各处室各聘任1人,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山东演艺集团所属各单位各聘任1人,其他方面的人员结合监督工作需要聘任。根据工作需要,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山东演艺集团可以适当增加聘任人数。

第五条 拟聘任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在征求本单位或部门群众意见后,由厅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审核,报厅党组研究批准。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政治素质较高。

(二)热爱本职工作,关心文化事业发展,关心党风廉政建设,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三)作风正派,能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地行使监督权利,敢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厅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在聘任范围之内。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了解、反映本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厅党组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监督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国家、单位和群众利益、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反映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的情况。

第八条 反映对厅机关、所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九条 分析重要岗位、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廉政风险点,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反映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要求等。

第十条 每年向厅直属机关纪委报告一次全年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检查形势分析会;及时向厅直属机关纪委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参与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向群众宣传省文化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有权对本单位或本部门下列问题进行了解,并向厅直属机关纪委反映: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编造和散布小道消息和不负责任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说

三道四、捕风捉影的。

(三)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

(四)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以权谋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的。

(六)化公为私、侵犯群众利益的。

(七)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

(八)有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行为的。

(九)在工作中有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行为的。

(十)违反其他各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制度的。

第十四条 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有权对违法违纪现象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应及时向本单位或厅直属机关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厅直属机关纪委或驻厅纪检组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

第五章 义务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的指示、要求,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第十九条 坚持原则,敢于同党内外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十条 认真履行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将群众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注意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扩散,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及时、准确地为驻厅纪检组查办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省文化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厅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统一调度管理,山东演艺集团党委(纪委)协助管理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 省文化厅机关、省直文化系统各单位、山东演艺集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积极支持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认真听取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期一般不超过六年,到期未被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任期未满,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经厅直属机关纪委提出,报厅党组审定后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八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向厅直属机关纪委提出解聘申请,报厅党组审定同意,可提前解聘。

第二十九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调离部门、单位时,其聘任同时解除。该部门、单位及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党风廉政监督员,按照聘任程序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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