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显名股东,甲方的名义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显名股东,实际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约定,由甲方、丙方作为实际投资人设立的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乙方作为甲方的名义股东登记于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中。甲方以乙方名义在目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目标公司股权的 %,以上资金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不实际投资;丙方出资额为 万元,占目标公司股权的 %,丙方的出资份额属于丙方实际出资,且登记与丙方名下。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在目标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兹签订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名义出资共计 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在目标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本,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丙方在目标公司享有 %股权,该股权登记于丙方名下,丙方的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丙方自行行使。
第三条 现甲、乙、丙三方确认甲方已经以乙方名义对该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属于受甲方委托持股,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乙方为出资人的出资账户款项为甲方存入,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以乙方名义投入的资金和设备材料等公司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享有完全的目标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以及其他股份财产权利,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作为股东的任何权利(收益、分红权除外,收益、分红权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进行),包括并不限于股东的财产权、收益权、公司管理参与权、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乙方并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侵占甲方资产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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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丙方认可甲方的隐名股东身份及其权利;同时,甲方系目标公司的隐名股东的事实,乙、丙方对除目标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的利益分配方式:乙方享有甲、丙方实际所持有的 %目标公司股权的收益、分红权;甲方享有 %目标公司股权的收益、分红权;丙方享有 %目标公司股权的收益、分红权。
第八条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承担义务、履行职责,并代表公司在相应的融资、投资等项目中签署的文件,如乙方怠于履行该义务,导致目标公司亏损的,乙方对公司及甲、丙方负有赔偿义务。
第九条 若因乙方的个人债务问题致使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应当对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的或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的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经营与目标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侵占目标公司财产和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随时有权要乙方配合将在目标公司甲方实际持有的股权变更在其他人名下。
第十二条 因本协议履行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丙三方均可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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