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简况 1.1 任务来源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省经贸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制定了2009年福建能源地方标准制订计划,由省冶金行管办负责组织《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标准的起草等任务下达给中铝瑞闽铝板带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编号为: 。 1.2 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党中央、国务院适时提出节能减排发展战略,并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明确的节能目标。
《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将引导我省铝板、带材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省铝板、带材生产企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高我省铝加工业整体技术水平,降低物耗能耗,重视环境保护,从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1.3 主要工作过程 1.3.1 前期调研
中铝瑞闽公司为了完成省冶金办下达的能耗标准编制任务,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产品品种、能耗种类、工艺能耗、辅助能耗、各产品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进行调查摸底,收集了国家关于能耗限额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铝加工能耗现状和行业标准,制定了调查表收集了省内外其它企业的实际能耗数据,共收集到南平铝等3家书面回复,进行产品能耗的汇总分析、作为各类产品能耗指标分档定级依据,同时对参考标准YS/T694.1《变形铝及铝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第1部分:铸造锭》,YS/T694.2《变形铝及铝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第2部分:板、带材》行业标准的指标适用性进行对比分析,以保证该省级地方能耗标准的先进性、广泛性和实用性。
1.3.2 征求意见稿形成
本标准起草小组结合省冶金行业协会关于分档的意见对本标准讨论稿进行了认真修改,于2009年12月底形成了《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1.3.3 标准初审会
2010年01月29日由省经贸委冶金行管办组织在福州召开《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初审会,省内4家铝加工企业和标准化研究所、质量监督局、节能监测中心等单位和部门的专家参会,通过研讨根据修改意见,达成共识。与会单位和专家如下:
林臻毅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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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钧 福建省质量监督局 郭敏杰 福建省节能监测中心 戴玲宝 中铝瑞闽铝板带有限公司 吴建新 中铝瑞闽铝板带有限公司 王喜光 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 林 平 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王发东 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1.3.4 标准送审稿形成
根据初审会意见,起草小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形成《铝及铝合金板带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送审稿。 1.4 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表1:主要起草人一览表 姓 名 蔡 峰 戴玲宝 吴建新
专 业 机械制造 金属材料 有色加工 职 称 高 工 高 工 工程师 标准化工作经历 主持及参与、审查国行标制修订多项/10年。 全国有色轻标委委员/主持及参与国行标制修订与审查约30年。 参与和审查国行标制修订多项/5年。 项目分工 项目负责人 相关数据收集、分析,标准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确定,及标准的起草。 2 标准的编制原则及依据
2.1 本标准遵照切实可行、化繁就简、促进节能、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原则,将能耗指标划分为:限定值、准入值及先进值三档,做到既要鼓励先进、限制落后,又要促进节能用能。
2.2 本标准统一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统计范围、计算公式和折标系数等,使能耗指标具有可比性,为开展铝加工企业能耗对标创造条件。
2.3 本标准参考YS/T694.1《变形铝及铝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第1部分:铸造锭》和YS/T694.2《变形铝及铝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第2部分:板、带材》行业标准制定。 2.2 标准制定的依据
2.2.1本标准制定严格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2.2.2 本标准内容确定的主要依据
⑴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⑵ GB/T 12723《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⑶ GB/T 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 ⑷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2.2.3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值的确定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值按照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待发布YS/T 694.2-2009)民用软合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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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结合省内铝板、带材生产企业能耗指标的当前实际情况与进行收集、分析及处理,按照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符合国家发改委政策、适应于福建省铝板、带材生产企业现状和今后发展的总体要求的原则确定能耗限额指标值。
本标准对现有铝板、带材生产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分别设定两个不同的技术指标,即限定值和准入值均为强制性条款,总体优于行业标准技术水平。本标准还设定了先进值,该指标为推荐性条款,是铝板带加工企业的发展目标,代表企业产品能耗的最优水平。
本标准规定的综合能耗限额指标和我省内主要铝板带加工企业综合能耗水平与行业标准对比如下:
表2 能耗指标比较 产品 )分类1 原料 中铝 瑞闽 214 189 164 南方 铝业 230 225 190 南平 铝业 151(铝液) / / 现有生产企业综合新建生产企业综合综合能耗限额先进3)4)5)能耗限额限定值 能耗限额准入值 值 本标准 ≤260 ≤265 ≤215 行业 标准 ≤260 ≤350 ≤215 本标准 ≤190 ≤220 ≤175 行业 标准 ≤195 ≤265 ≤180 ≤160 本标准 ≤175 ≤205 ≤160 ≤140 行业 标准 ≤175 ≤230 ≤165 ≤150 铝锭(或电铸轧带 2)解铝液) 铝锭(或电扁铸锭 2)解铝液) 热轧带 铸锭 冷轧带铸轧带(或119 164 95 ≤170 ≤170 ≤155 (板) 热轧带) 注1:GB/T 3880.1中的A类合金。 注2:原料中含有铝液时,能耗限额值减去30。 注3:冷轧带(板)的生产工艺中若没有退火工序,则能耗为表中数值减去97。 注4:冷轧带(板)的生产工艺中若没有退火工序,则能耗为表中数值减去89。注5:冷轧带(板)的生产工艺中若没有退火工序,则能耗为表中数值减去86。
3 标准的主要内容说明 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能耗要求、能耗计算原则、计算方法、统计范围、能耗水平的评价及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电解铝液(以下简称铝液)/铝锭、铸锭、铸轧带或热轧带为原料的铝及铝合金板、带材企业产品能耗水平的评定和考核,以及新建项目的能耗限制。 3.2 列入了本标准必需的“工序能源单耗”等5个术语定义。 3.3 要求 3.3.1指标分类
本标准设三档为“能耗限额限定值”、“能耗限额准入值”和“能耗限额先进值”。 “能耗限额限定值”即淘汰值,是对现有企业提出的最低要求,为强制性指标,未能达到此值要求的生产线将被强行整改或停产。本项指标基本相当于国内现有企业水平,其中扁铸锭优于国内水平。
“能耗限额准入值”为国内先进值,是新建企业或企业改扩建生产线必须达到的标准,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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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指标,只有达到能耗要求,才允许建厂,故能耗水平相当于国内先进水平,本项指标全部优于现有企业产品能耗平均水平。
“能耗限额先进值”为国际先进水平,为推荐性指标,是铝板、带材生产企业的发展目标,代表企业产品能耗的最优水平。本项指标除铸轧带外,都比行业标准提出更高要求。
3.3.1.2 通过调研,我省铝板带企业目前都只生产1***/3***/5***/8***系软合金,属于GB/T 3880.1 中的A类合金,故本标准只列入软合金能耗值以适应我省现状。 3.3.2 能耗指标
现有板、带材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不得大于表3中各项对应的能耗限额限定值。
表 3现有板、带材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限额限定值
工艺单耗/ 产品名称 生产工艺 kgce/t 铸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锭 热轧带(板) 铸锭→热轧带(板) 铝锭→铸锭→热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轧带→冷轧带(板) 冷轧带(板)a 综合单耗/ kgce/t 260 265 215 480 430 650 385 170 240 245 195 440 390 590 345 150 铝锭→铸锭→热轧带(板)→冷轧带(板) 铸锭→热轧带(板)→冷轧带(板) 铸轧带(或热轧带)→冷轧带(板) 注a:冷轧带(板)的生产工艺中若没有退火工序,则能耗为表中数值减去97。 新建的铝合金板、带材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不得大于表4中各项对应的能耗限额准入值。
表 4 新建板、带材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准入值
产品名称 生产工艺 kgce/t 铸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锭 热轧带(板) 铸锭→热轧带(板) 铝锭→铸锭→热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轧带(板)→冷轧带(板) 冷轧带(板)a 工艺单耗/ 综合单耗/ kgce/t 170 200 155 355 190 220 175 395 305 490 345 550 铝锭→铸锭→热轧带(板)→冷轧带(板) 铸锭→热轧带(板)→冷轧带(板) 铸轧带(或热轧带)→冷轧带(板) 290 135 330 155 注a:冷轧带(板)的生产工艺中若没有退火工序,则能耗为表中数值减去89。 能耗先进水平铝合金板、带材生产企业应达到表5中各项对应的能耗指标值。
表 5 铝板、带材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先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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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单耗/ 产品名称 生产工艺 kgce/t 铸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锭 热轧带(板) 铸锭→热轧带(板) 铝锭→铸锭→热轧带(板) 铝锭(或含铝液)→铸轧带(板)→冷轧带(板) 冷轧带(板)a 综合单耗/ kgce/t 155 185 140 325 275 445 175 205 160 365 315 505 铝锭→铸锭→热轧带(板)→冷轧带(板) 铸锭→热轧带(板)→冷轧带(板) 铸轧带(或热轧带)→冷轧带(板) 260 120 300 140 注a:冷轧带(板)的生产工艺中若没有退火工序,则能耗为表中数值减去86。 3.3 能耗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及统计范围 3.3.1计算原则
标准中的所有计算都遵循能量守恒原则,即企业购进的各种能源总量与消耗及其他支出的总量相等(包括各种能源实物量及折标准煤总量)。其内容如下: 折标系数的折算
3.3.1.1 折标系数按照附录A进行折算。 3.3.1.2 企业(生产)能源消耗量
企业能源消耗量为企业用于生产活动的全部能耗量,包括生产直接能耗量,辅助能耗量和企业内部能源损失量。其能源品种包括:一次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如:电力、热力、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企业能源消耗量不包括生活用能(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和经省、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 3.3.1.3企业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
企业统计期内的总(某种)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公式(1):
EZ=EG+EK-EW-ES-EJ………………………………………………………(1)
式中:EZ──企业的能源消耗量;
EG──企业购入能源量;
EK──库存能源增减量(库存减少为正,库存增加为负); EW──外销能源量;
ES──生活用能源消耗量;
EJ──企业建设工程能源消耗量。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应保持一致。设备大修的能源消耗也应计算在内,且按大修后设备的运行周期逐月平均分摊。企业综合能耗的计算按GB/T 2589的规定进行。 3.3.1.4能源实物量的计量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必须符合GB 17167—2006的规定。 3.3.1.5各种能源折算标煤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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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1企业消耗的各种能源应按实际测定的低位发热值折算为标准煤,不具备测定条件的企业,应按供能单位提供的化验分析资料折算,只有在上述两条均不具备时,才能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折标系数折算为标准煤(参见附录A)。
3.3.1.5.2 企业内部能源转换(如自产的耗能工质)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煤量。 3.3.1.5.3 企业外销的能源量,均按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A)。 3.3.1.5.4 企业回收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按电力的折算系数。 3.3.1.6各产品的产量规定
计算各产品能耗时,应采用同一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产品产量(即入库成品量)。 3.3.1.7余热利用能耗的计算原则
3.3.1.7.1企业回收余热装置的用能计入企业能耗。
3.3.1.7.2企业回收的余热应在消耗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 3.3.1.8 其它原则
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能耗及企业内部能源损失量,应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总的工艺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种合格产品。 3.3.2 计算方法 3.3.2.1工艺单耗的计算
工艺单耗按式(2)计算:
EGYEGZ…………………………………………………(2) P式中:EGY──── 某产品的工艺单耗。
EGZ──── 该产品工艺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准煤之和,当含回收余热时,按
本标准5.1.7条规定进行计算。
P──── 该产品的合格产品总量。 3.3.2.2综合单耗的计算
综合单耗按式(3)计算: EZD=GFS
P= EGY + EF ………………………………………(3)
式中:EZD──── 某产品综合能源单耗。
G──── 该产品工艺能耗总量。
F──── 该产品按5.1.8条规定分摊的辅助、附属生产系统能耗总量。
S──── 该产品按5.1.8条规定分摊的企业内部能源损失总量。
EF──── 该产品分摊的辅助、附属生产系统及企业内部能源损失的单耗,其值为分摊的
总能耗量除该产品的合格产品总量。 3.3.3统计范围
指标值中各种产品能源消耗均以目前最完整的生产工序进行统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若没有某些工序,则该工序产品能耗指标为零。 3.3.3.1能源品种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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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含水、电、气、煤、焦、油、压缩空气等)均应纳入统计,并按照附录A的要求折算为标准煤进行单耗计算。 3.3.3.2能源消耗统计范围
能源消耗的主要统计范围如表6所示。
表6 企业能耗的主要统计范围
阶段工艺 铝液→铸轧带(板) 铝锭→铸轧带(板) 铝锭→铸锭 铸锭→热轧带(板) 统计范围 含铝液入炉料熔炼、铝液精炼→铸轧 入炉料熔炼、铝液精炼→铸轧 入炉料熔炼、铝液精炼、铸造、铸锭均匀化 铸锭铣面、铸锭加热、热轧、包装 热轧带(板)→冷轧带(板) 冷轧、退火、精整(纵切、横切、拉弯矫直、清洗)、包装 3.4 企业产品能耗水平的评价
评价企业的综合能耗水平时,不应以其中某一种产品为依据,而应以各种产品的综合消耗为依据,其原因主要是在实际生产中,有些能源消耗不能实行单独计量(如照明、天车、叉车办公楼等辅助设施消耗的能源量),只有进行分摊进入产品消耗,对某产品的能耗准确性有一定影响;其次是目前有些企业的计量设施不完全是按各产品能源消耗进行单独计量,而是同一台设备生产多种产品,在进行能耗按产品分类时存在一定差异。
标准中将企业各产品实际能耗的总量与各产品的标准能耗总量进行比较,就可以完全弥补以上两项原因造成的差异,使企业能耗水平的评价更为科学、合理。 3.4.1企业产品的能耗,必须满足公式(4)的条件。
某产品的实际单位产品能耗该产品的合格产量该产品的某一能耗指标该产品的合格产量1……………………………(4)
式中:该产品的某一能耗指标 ── 指本标准所规定的与该产品相对应的某一种能耗指标值,应按企业实际达到的水平选取。参加评价的各产品应取同一种指标值。参加评价的各产品能耗量应与企业在评价期内上报的能源报表一致。 3.4.2评价企业产品能耗时,应从综合单耗值中扣除表4中规定的统计范围里所缺少项目的工序能源单耗。
3.4.3产品能耗指标值中不包括铝锭熔炼和铸锭浇铸等相关环节所消耗的能源量。 3.5 节能管理与措施
节能管理与措施参照《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制订。 4 标准水平评价
本标准根据我国国情,参照省内、外先进铝及铝合金板、带材企业,将能源消耗限额分为限定值、准入值及先进值三种,其中限定值与准入值总体均水平均优于优于国内行业标准,为国内先进水平,而先进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5.1 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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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国发[2009]38号)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行业标准精神一致。
6 关于强制条款的设置
6.1 本标准对现有铝板、带材生产企业和新建、改建分别设定的限定值和准入值均为强制性条款,其技术指标总体优于行业标准技术水平。
6.2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因此强制条款的设置是国家和福建省对铝板、带材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现,是推动我省铝板、带材生产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通过优胜劣汰,促进我省铝加工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必需。 7 讨论意见与处理经过
7.1 能耗限额先进值指标的确定
为了鼓励铝板、带材生产企业降低能源消耗,表彰节能工作先进的企业,建议在本标准中增设推荐性指标-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先进值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该先进值同时也是节能工作落后或一般企业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7.2 对产品覆盖的合金规格范围和典型生产工艺的确定。
7.2.1 厚度大等于0.20mm的铝板带,其指标适用于GB/T 3880.1 中的A类合金。 7.2.2 确定了典型生产工艺。 8 建议
在本次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政府对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生产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而本标准参考行业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本标准限额指标具有先进性,目前省内部分企与之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建议:
a.在标准发布后应组织标准宣贯;
b.铝板带企应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力度,通过管理节能和结构节能,提高能效水平。 9 预期效果
本标准是我省第一个规范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生产企业节能用能的地方标准。它的制订,将为提高福建省铝加工行业的节能用能和能源消耗水平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铝及铝合金板、带材企业的合理利用能源、降本增效,淘汰落后工艺,对资源的综合利用、节约能源等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政策手段,也将为有色金属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提供依据,为企业和我省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组
201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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