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xx公司监督管理机制,根据《xx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xx纪发[2003]25号)、《xx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xx审[2008]027号)及《xx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xx审[2008]0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上级审计机构、xx公司及其一级企业的内审部门以及这些内审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主体,根据国家、xx省及xx公司审计的有关规定,对下属企业(指xx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纳入xx公司管理的其他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实施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以及移送处理函等。
第三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结果公开、审用结合;
(三)相关责任过错追究、违纪违法必究; (四)奖惩结合、审改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运作
第四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由xx公司审计工作委员会(下称公司审委会)统一协调。
第五条 xx公司审委会由xx公司本部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审计工作的xx公司领导担任,副主任由xx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公司审委会的成员;xx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审委会具体工作的协调、开展。
第六条 xx公司审委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由监察审计部提议,审委会主任批准临时召开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要求xx公司本部其他职能部门参加会议。
第七条 xx公司审委会讨论及评议工作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一)对xx公司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主要包括:
1、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对外投资、借贷、担保、抵押是否执行xx公司的有关规定,科学论证、民主决策;有无因决策失误、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情况;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
2、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收益的分配是否按照国家及xx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以及企业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委托方及负责组织任期审计工作的内审机构要求审计的其他经济事项。
(二)对xx公司下属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对xx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结果;
(四)对xx公司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对xx公司下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结果;
(六)对xx公司下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xx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xx公司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xx公司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项目立项的审批; (二)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提出决定性意见,并向xx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提出奖惩决定的建议;
(三)对主要审计事项及相关问题向xx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提出作进一步汇报及决定的建议;
(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请xx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作进一步核查;
(五)根据xx公司审计计划及审计结果继续核查的需要,公司审委会可以临时调用已明确为xx公司兼职内审人员的一级企业审计人员;
(六)对审计结果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 (七)定期检查、反馈前一阶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各有关方面解决审计结果运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审计结果运用的最终落实;
(八)其他需要公司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负责组织审计的审计部门在作出审计结论性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审计结果送公司审委会有关领导及部门传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和财务等部门应及时了解审计有关主要信息或审阅审计结果报告。审计项目所在单位须在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议内通报xx公司组织的审计结果。
第三章 部门及被审单位职责
第十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重视和发挥审计结果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公司审委会的有关提议及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研究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审计结果反映的各种问题和线索,发现严重问题,应及时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提出的处分建议,应给予足够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追究责任;
(三)查办和处理有关案件时,可把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重视在审计结果中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剖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公司审委会的有关提议及要求,按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一)对所在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提拔任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二)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不称职或个人问题较多的,应根据其德、能、勤、绩、廉等表现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其改正;
(三)对于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在当年选拔任用中参考;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材料要归入被审计者的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于审计结果,应根据公司审委会的有关提议及要求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对审计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有构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转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于需要作进一步审计的相关事项,应组织力量进行审计; (五)对于职工关注的、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审计结果可以适当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及领导人员依法经营,保障国有资产良好运营等方面的作用。
(一)审计结果应作为对企业经营责任及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重组方案时,审计结果应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企业相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对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文书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给予足够重视,认真办理。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结果。
(一)对审计结论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研究,客观合理的应当采纳;
(二)对审计结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xx公司监察审计部;
(三)对审计结论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及审计部门在公司审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或建议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各自部门负责跟踪、落实的运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公司监察审计部。
第十六条 xx公司下属一级企业对本集团范围内的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一级企业牵头组织的审计结果需按规定上报xx公司监察审计部备案。监察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将部分审计结果提交公司审委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有限公司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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