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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_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2024-05-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是省级财政设立,支持全省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农业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创新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5年,期满后依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突出原则。支持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系)、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等。

(二)分类管理原则。加强项目顶层设计,依据项目不同类型,坚持自由竞争和择优扶持相结合。

(三)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发挥省农业科学院的支撑和牵头作用,整合省内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科技资源,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科学院对自主创新资金实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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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具体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

1.自主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2.会同省农业科学院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

3.参与制定自主创新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4.参与项目评审、论证,会同省农业科学院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及额度;

5.参与签订项目合同,按照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6.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业科学院负责:

1.参与制定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

2.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自主创新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3.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4.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核拨项目经费;

5.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设立“自主创新专项管理办公室”,受项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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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挂靠在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负责自主创新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省内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具有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园区等科研创新主体。

第七条 自主创新资金在遵循农业科技区域性、稳定性和周期性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品第)创新和高产栽培技术研究、高效园艺作物品种和农业设施装备创新与利用、循环农业与农业环境关键技术创新和应用、畜禽和水产规模化生态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及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农产品加工及其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防灾减灾关键控制技术研究及利用、生物农业技术研究、农业信息技术研究等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仪器设备购置,必要的试验基地和科研设施维修改造,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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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技术培训和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自主创新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农业科学院实行财务报账制,资金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立项项目公布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划拨至省农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款。产业技术体系类项目采取一次立项,分年度考核和拨款,项目考核合格后当年经费一次性下达。其他类型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拨付项目资金的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40%。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未经批准的,不得变更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财政厅、省农业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经费中的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的预算调整,金额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省农业科学院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预算调整金额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由省农业科学院报省财政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产生的结余经费,金额在项目预算的1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5万元时,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农业科学院提出申请,继续用于开展本项目的后续研究支出,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或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农业科学院收回结转,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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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自主创新资金一并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按照类别,分别设立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品种和技术创新项目、模式创新项目、自由探索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5类项目。

第十三条 产业技术体系项目管理

(一)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围绕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产业发展难题确定创新主题,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优势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同时整合全省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内的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单位、专家和技术用户广泛参与。项目的增减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实施周期为3-5年。

(二)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度。首席专家,由项目主管部门聘任,所在单位为项目牵头单位。首席专家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项目任务规划、签订任务合同书;分解任务指标,设立研究子课题,分配资金使用;统筹协调项目实施进展,协调项目日常管理等。根据需要,首席专家可自主聘任1名执行专家(或行政负责人)以协助其完成项目执行计划。

(三)产业技术体系类项目应首先由首席专家设计建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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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实施内容、课题设置、年度任务、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等,通过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咨询委员会和省内外所在行业内的知名专家进行两次论证后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品种和技术创新项目、模式创新项目管理 品种和技术创新项目、模式创新项目主要依据专项实施的年度计划,通过需求调查确定支持方向和重点,自由申报,择优立项。品种和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周期为2-3年,模式创新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

(一)发布指南。每年年初,省农业科学院会同省财政厅公开征集农业科技需求信息,研究制定农业科技创新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三)项目评审。省农科院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质询答辩,对部分优势项目可以进行筛选、凝练、整合。

(四)批复立项。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科学院根据专家评审及整合意见,结合项目及申报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拟立项计划,在部门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正式批复立项。

(五)签订合同。对批准的项目,省农业科学院会同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文本,明确阶段任务目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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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资金使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自由探索项目以培养后备创新人才和重大项目储备为主要目标,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以高值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重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为重点,由省农业科学院自主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予以立项实施。自由探索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年度进展报告。每年年底,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将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农业科学院、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评估。实施周期在2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省农业科学院、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标识使用、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

项目中期评估未达到目标任务的,或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项目实施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农业科学院、省财政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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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省财政厅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部分项目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时间相近时,可一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形式,并由验收组长签字出具验收意见。项目执行情况及验收意见通过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农业科学院、省财政厅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出执行新方案。经批准的,项目按新方案执行;未予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不能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项目,并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配套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项目首席专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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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财政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组成人员出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出,省农业科学院、省财政厅将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行为,同时,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5年内承担或参与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科学院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进入财政预算滚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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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7〕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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