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为抓好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的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如有代写情况的,一经发现,处罚带班人员和代写人员各100元。
3、每天由安全矿长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视存在的安全隐患级别,对相关单位处罚100—500元/条。
4、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未及时收集、保存对调度室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在调度室公示,每月公示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次数不够,一
次处罚档案管理员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6、调度室将每月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一年内造成档案丢失的,处罚档案管理员1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7、历年纸质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一律不得销毁。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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