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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服务合同

2024-07-17 来源:客趣旅游网
直播推广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直播推广指定产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推广服务项目

1.1.甲方委托乙方以直播方式推广产品或服务(下称“推广对象”),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2.直播方式的具体要求见附件“直播服务项目确认单”,甲方及推广对象信息见附件“甲方资料确认单”。

1.3.以下将该服务项目称为“项目”或“本次服务”。

2.服务费用

2.1.服务费用按“销售额*提成比例”计算。 2.1.1.销售额

2.1.1.1.销售额定义:因本次服务而在结算周期内产生的推广对象全部销售额。 2.1.1.2.甲方应为本次直播服务提供专属商品链接,通过专属商品链接产生的销售均计入销售额。

2.1.1.3.销售额以实际收款金额为准。

2.1.1.4.销售额结算周期:具体见附件约定;如无约定则以该次直播推广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为结算周期。

该期间内发生退款的,退款金额从销售额中扣除;该期间以后发生退款的,不再从销售额中扣除。

2.1.2.提成比例: %(百分之 )。

2.2.支付时间:销售额结算周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结算金额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3.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价款、费用或报销。

2.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直播服务需求

3.1.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直播服务项目确认单提供直播服务,包括直播平台、直播时间、直播方式、参与人员等。

3.2.双方确认的直播服务项目确认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3.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一次或多次直播服务项目确认单均适用本合同约定,双方另有不同约定除外。

3.4.直播服务项目中指定乙方直播主播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 3.5.如甲方对推广服务有任何变更需求,应于相关推广服务排期日前至少提前7日向乙方书面提出,并经过乙方同意后,由双方签署新的直播确认单。 3.6.关联方履行

甲方认可并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直播服务,在符合双方确认的直播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乙方可安排乙方关联机构、人员实际执行,但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提前解除

4.1.双方确认的直播时间开始之前提前至少72小时通知对方解除该次直播的,解除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亦无需支付费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解除的,解除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4.2.特定期间内,相关人员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情形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且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已经支付的费用应予退还。 4.2.1.特定期间:直播服务提供完毕之前。

4.2.2.相关人员:甲方、推广对象品牌方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代言人等;乙方直播人员、乙方艺人等。

4.2.3.重大不利情形:相关人员成为社会舆论争议热点、存在重大争议或潜在争议、或存在其他可能对直播服务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形。

5.委托方配合

5.1.甲方资料的提供

甲方应于推广服务开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根据附件“甲方资料确认单”提供所有相关资料。

甲方提供甲方资料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样品成本、运输费用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5.2.甲方资料返还

无论本合同是否被终止或解除,乙方均无义务向甲方返还甲方资料,也无需就甲方资料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5.3.甲方资料的许可

甲方特此许可,乙方及提供直播服务的相关机构、人员(下称“乙方直播人员”)有将甲方资料用于推广对象的直播推广服务的非排他性的权利,且无需为此向甲方支付费用。

5.4.甲方资料合法性

5.4.1.甲方应确保,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在直播服务中使用甲方资料的全部或部分不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合法权益。

5.4.2.甲方应确保甲方资料不构成虚假宣传,符合广告法规等相关法律规定。 5.5.销售行为

5.5.1.销售行为是指甲方通过推广服务向消费者、用户销售或赠送推广对象或相关赠品的行为。

5.5.2.甲方应确保向消费者、用户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正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质量要求。

5.5.3.销售行为均由甲方直接向消费者作出,与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无关。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无需就销售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5.6.责任承担

如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等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甲方资料)引发并蒙受了任何索赔或其他相关损失,甲方应积极协助妥善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投诉追偿、行政机关的处罚、乙方因此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 5.7.备货

甲方承诺,推广服务发生前甲方需按照直播确认单中确认的数量,上架足量推广对象(含配套赠品),并保证推广对象(含配套赠品)有足够库存。 5.8.客服服务

甲方保证成立以总监或以上级别人员为组长的专属客服小组,提供2名以上专属客服。针对消费者投诉问题,甲方专属客服需要保证在10分钟内回复响应,24小时内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5.9.不得私下交易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私下与乙方服务人员(包括乙方艺人、网红等参与直播人员)达成或协商任何推广活动或其他商业安排。

6.乙方作品

6.1.乙方创作

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的直播等推广活动及相关资料和素材的准备属于乙方自主创作行为,其成果属于乙方作品,甲方无权无合理理由干涉乙方作品的创作。 6.2.乙方作品知识产权

6.2.1.乙方作品的知识产权归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所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不得视为与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形象、卡通形象、肖像、姓名、声音、昵称等的转让或授权。

6.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转发、发布、截屏、转录或剪辑等任何方式使用(包括利用乙方素材另行加工、整合)乙方作品,亦不得擅自发布达人姓名、声音、昵称、图片、直播截图或视频等与达人有关的内容。 6.2.3.如甲方侵犯乙方知识产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乙方作品的许可

每一直播确认单约定的排期日开播前,乙方或乙方关联方授权甲方,无需支付许可费,不可转让地,不排他地使用乙方提供的图片及乙方直播人员的姓名用于甲方制作与该场推广服务相关的优惠券及商品主图的角标。前述授权截止于当日推广服务(直播)结束。授权时间到期后,甲方应立刻删除前述制作生成的优惠券及商品主图及相关素材。

7.平台及规则

7.1.平台是指用于直播的网站平台。

7.2.“平台规则”指推广平台及关联平台所制定并不时修改的适用于推广服务或乙方作品的任何规则、政策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条款、隐私协议、使用规则等。 7.3.与订单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修改、退款、款项清算等,均适用平台规则。乙方无需因推广平台或关联平台故障,或推广平台或关联平台运营方的过错所导致的甲方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4.平台规则及适用法律

甲方认可乙方提供推广服务需遵守平台规则及适用法律。甲方承诺其推广服务需求不应违反平台规则及适用法律,且乙方根据平台规则、适用法律以及平台及政府有

权机构的要求,对直播确认单下的推广服务进行合理调整的,不构成乙方违约。如因平台规则、适用法律以及平台或政府有权机构的要求导致乙方或乙方关联方无法提供直播确认单下的相关推广服务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相关直播确认单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保密

8.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8.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9.陈述与保证

9.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9.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9.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9.2.甲方承诺:

9.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9.2.2.不得利用乙方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9.2.3.应向另一方提供履行本合同的合理配合。 9.3.乙方承诺:

9.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10.合同的解除

10.1.实质性违约解除

10.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赋予任何一方合同终止权的情形外,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且该违约行为未在守约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得以补救,则守约方可随时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0.1.2.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解除本合同,不应影响守约方可能对违约方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0.2.费用的退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直播确认单被解除或终止时: 10.2.1.对于已完成的推广服务,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及所有相关直播确认单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且乙方对已支付的佣金无需退还。

10.2.2.本合同及/或所有相关直播确认单的解除不会导致乙方需退还已完成的推广服务所对应的直播服务费用。

10.2.3.如本合同及/或所有相关直播确认单系因乙方或乙方关联方过错而被解除且乙方尚未提供推广服务,则乙方需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直播服务费用。 10.2.4.只要本合同及/或所有相关直播确认单非因乙方或乙方关联方过错而被解除,在乙方应退还或甲方未支付直播服务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应补偿乙方或乙方关联方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11.违约责任

11.1.知识产权相关赔偿

若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存在任何侵犯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形象、卡通形象、肖像、姓名、声音、昵称的情形的,在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若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高于此违约金,甲方应按实际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甲方还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尽一切努力按照乙方的合理要求配合乙方采取一切措施以尽力挽回或降低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的损失。同时,如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发生前述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1.2.声誉损失费

若甲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声誉受损,在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每发生一次该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的声誉损失费。若实际损失高于此金额,甲方应按实际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甲方还应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按照乙方的合理要求配合乙方采取一切措施以尽力挽回或降低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的声誉损失。同时,如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发生前述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1.3.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方每逾期一天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在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情况下,乙方还有权选择单方解除该次直播确认单或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1.4.乙方及乙方直播人员未按照甲方需求及甲方资料提供直播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甲方有权从服务费用中相应扣除。

11.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权利义务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12.其他约定

12.1.不可抗力

12.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2.2.合同解释

12.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2.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2.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2.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2.3.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

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3.合同联系方式

13.1.甲方项目联系人

13.1.1.甲方确认如下项目联系信息: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3.1.2.甲方确认,甲方项目联系人的权限仅限于下列: 13.1.2.1.代表甲方提交、接受项目有关资料、文档、工作成果。 13.1.2.2.代表甲方对服务提出意见。

13.1.2.3.代表甲方验收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与服务。 13.2.乙方项目联系人

13.2.1.乙方确认如下项目联系信息: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3.2.2.乙方确认,乙方项目联系人的权限仅限于下列: 13.2.2.1.代表乙方提交、接受项目有关资料、文档、工作成果。 13.2.2.2.代表乙方对服务进行沟通、提出意见。

13.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双方可通过指定电子邮箱提供资料、文档、工作成果电子版。

13.4.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

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附则

15.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5.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直播服务确认单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5.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直播服务确认单

主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直播确认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与乙方(服务方)确认本次直播服务需求: 1.本直播确认单为下列第 种情形: (1)双方就本次推广签订的新直播确认单;

(2)变更后的直播确认单(原直播确认单编号 ,双方在本直播确认单上盖章后,原直播确认单自动失效)。 2.甲方本次合作推广的推广对象为 。

除上述外,根据甲方安排在直播服务中推广的产品或服务均属于推广对象。 3.指定直播艺人: 。 4.直播平台: 。 5.计划售货量: 单。

6.销售额结算周期:直播服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7.甲方为产品在本次推广提供的优惠为(请在下列选项方框中勾选,可多选): □ 推广价格 □ 折扣 □ 赠品 □ 其他 8.本次推广服务中产品的最终成交价格为: 。 9.预计排期日: 年 月 日。 10.直播时长:约 小时。 11.其他约定: 。 12.其他

(1)本直播确认单与主合同一起构成本次推广服务的完整法律文件。 (2)本文件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确认:

乙方(服务方)确认:

附件二:甲方资料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委托方)应按照乙方(服务方)要求在每一直播确认单上列明的排期日前向乙方提供以下甲方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1.交易前 日产品在推广平台销售价格数据及相关证明。 2.品牌授权书。 3.说明书。 4.合格证。

5.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

6.商标权利证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7.第三方检测报告(检验机构必须有CMA资质,食品类报告在12个月内有效期内,其他类报告在24个月内有效期内,需对应货号或款式,并在该检测报告中明确声明为可商用)。 8.样品。

9.推广对象卖点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推广内容素材。 11.其他: 。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确认:

附件三:甲方特别承诺与保证

甲方(委托方)向乙方(服务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一、价格优惠政策

1.甲方可控制的淘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店铺、主播直播等淘系内容渠道)、其他电商平台和线下渠道(以下简称“保证范围”)。 2.保证期限

最保证期限:就某一推广对象(推广产品)而言,为该场直播推广服务实际发生日前后各60日内(共121天)(以下简称“保证期限”)。 3.特别保证内容

(1)在保证期限内,甲方保证通过乙方推广服务(对应计划售货量内)销售推广对象的最终成交价为保证期限内在保证范围内的最低价格。若保证期限恰逢甲方参与的推广平台的大型促销活动(特指618与双十一),最优惠价格的适用机制可由双方另行商定。若无特别约定,则本特别保证条款仍然适用。

(2)在保证期限内,甲方保证通过乙方推广服务提供的推广对象的赠品的价值为保证期限内在保证范围内的同等条件下价值最高。

(3)在保证期限内,甲方保证对通过乙方推广服务销售推广对象所提供的促销力度为保证期限内在保证范围内的同等条件下最大力度。

二、其他保证

1.非临期产品

所有推广对象(含配套赠品,如有)在销售行为发生之日的剩余保质期应为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将被视为“临期产品”)。 2.正品承诺

所有推广对象均为正品。

三、违约责任

(1)对于甲方违反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每发生一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针对与前述违约行为相关的推广服务下发生的所有成交订单,向消费者退还五倍差价,向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由于退还差价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关联方为此发生一切人工成本、向消费者支付的额外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红包和其他粉丝福利)。

(2)若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推广服务下发生了临期产品的销售,每发生一起,甲方需向购买者按购买金额的五倍进行赔偿;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万元,同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乙方出具官方致歉函。乙方有权公布此致歉函。

(3)若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推广服务下发生了过期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每发生一起,甲方应向购买者按购买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万元,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乙方出具官方致歉函。乙方有权公布此致歉函。

(4)若乙方在推广服务(直播)前发现甲方违反本附件中的任何保证,乙方或乙方关联方有权暂停、延期相关推广服务或单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承诺。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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