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强福庆(出租房) 乙方:胡科锐(承租方)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面积
本合同所指房屋坐落在西安市西丰路天正幸福里小区2号楼1单元1号,面积62.8平方米,用途为居住。
第二条、 租赁期从 2014年7月9日——2015年7月10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式。
租金为每月1500元,按季度提前10天缴纳,押金 元。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出租方按现状向承租方提供房屋,因承租方原因致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缮。
2、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承租方如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毁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如承租方根据需要对室内进行装修,须经小区物业办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自理。
4、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1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允许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拖欠租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租赁合同如期满终止或提前退租,承租方应按与出租方约定的时间及时搬迁,否则出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需交纳延期租金。
2、合同期满,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续签合同时房租按年递增8%。
3、合同期内,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1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 第六条、 出租房内已配主要物品:
橱柜一组、天然气灶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分体空调一台。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水、电、气、暖及物业费、垃圾费由承租方承担。
甲 方: 乙 方:
2014年 7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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