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得感悟
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以下是⼩编搜集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欢迎阅读!
第⼀篇: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章,其中第⼀卷九章,第⼆卷⼗⼆章,第三卷⼗⼋章,第四卷九章。第⼀卷在他的确⽴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法论。下⾯读者将沿着作者的思想脉络,从上述四个⾓度对这部伟⼤的著作作⼀简单的总结与归纳。⼀,契约论
作为全书第⼀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在这⼀理论的基础上的。在这⼀卷的第⼀章卢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书所要研究的问题“⼈是⽣⽽⾃由的,但却⽆往不在枷锁之中。⾃以为是其他⼀切的主⼈的⼈,反⽽⽐其他⼀切更是奴⾪。”这⼀晦涩难懂⽽⼜⽆不含深意的论断带给我们太多所要思考的东西,⽽在这⼀卷中卢梭也将逐渐为我们揭开谜底。
卢梭从⼈性论和⾃然状态论出发,认为⼈都是⾃私的,每个
⼈都只会关⼼他个⼈,只是关住个⼈的⽣存与利益,就像他在⽂中所写道的“⼈性的⾸要法则,是要维护⾃⾝的⽣存,⼈性的⾸要关怀,是对于其⾃⾝所应有的关怀”⼀样。然⽽在恶劣的⾃然条件下,个⼈所具有的⼒量根本就⽆法冲破⾃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叫响,这就是公意。然⽽,到底如何协作这个问题困扰着要求协作的柔弱的⼈们,即“(协作)如何能致⾝于⼒量的总和,⽽同时既不⾄于妨害⾃⼰,⼜不⾄于忽略对⾃⼰所应有的关怀呢?”,进⽽卢梭提出
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结合⽽使得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并且仍然像以往⼀样的⾃由。”为了解决这⼀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理论--社会契约。
卢梭主张“每个结合者及其⾃⾝的⼀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这⾥的整个集合体即是政治共同体或在其后⽂中称做主权者,也即公意。⽽之所以主张每个⼈都应把其全部毫⽆保留的转让出来,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个体在主主权者⾯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个任何⼀⽅能要其他⼀个或⼀⽅承担更多的负担。如果只有⼀部分⼈全部转让,⽽另⼀部份⼈只转让其⾃⾝的⼀部分,那么这部分⼈将会要求更多的社会权⼒,增加全部转让者的负担,进⽽这种协作就会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话”。然⽽每个⼈为什么乐意出让⾃⼰的全部呢?卢梭再次揭开
了谜底“每个⼈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他就并没有向任何⼈奉献出⾃⼰”,因为在此种状态下,每个⼈都是⽆,⽽只有共同体才是唯⼀的实,即唯⼀的拥有⾏为⼒者。
然⽽,虽然共同体的⾏为⼒增强了,⼈们为克服⾃然障碍的⽬的实现了,那么个⼈结合成共同体的原始⽬的--个⼈⽣存和利益哪⾥去寻找呢?卢梭为我们绘制了⼀张收⽀简化表“⼈类由于
社会契约⽽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切东西的那种⽆限的权利;⽽他所获得的,乃是社
会的⾃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切东西的所有权。”从此,⼈类从⾃然状态进⼊到了社会状态,“他们的⾏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他们的⾏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会因为社会契约“使他从⼀个愚昧.局限的动物⼀变⽽为⼀个有智慧的⽣物,⼀变⽽为⼀个⼈的那个幸福时刻,他⼀定会是感激不尽的。”⼈从“⾃然的⾃由”进⼊了“社会的⾃由”。总之卢梭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以下词句“我们每个⼈都以其⾃⾝及全部的⼒量共同置于⼯艺的最⾼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部分。”⼆,主权论
⼈民主权论,作为以公意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必然结果,它是卢梭理论的最⾼成就,也是⾃然法学派在近代所取得最⾼成就。作为契约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体,在它是受公意⽀配下时,它就成为主权,其主体是全体⼈民,每个⼈就是其组成⼈员。卢梭视野
中的主权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卢梭从分析每个个⼈利益的异同出发,指出“个别利益的对⽴使社会的建⽴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致才使得社会的建⽴成为可能”,基于此,认为“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在共同利益的
基础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为⽬标的公意,⽽由于公意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属于公共的,是个集体的⽣命,因⽽就不得转让,因⽽基于公意的主权也不可转让。在此,卢梭还区别了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且认为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不能总是⼀致,因⽽主张个别意志经常向公意发出⾃⼰的声⾳。因为“个别意志总是倾向于偏私,⽽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如果⼈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那么,⼈民本⾝就会由于这⼀⾏为⽽解体,就会丧失其⼈民的品质;只要⼀旦出现⼀个主⼈,就⽴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
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
第⼆,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为是“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部⼈的。” 基于此,
卢梭还批评了⼀些政论家因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从形式上区分主权的⾏为,讥讽他们是像⽇本的幻术家那样“当众把⼀个孩⼦肢解,把他的的肢体⼀⼀抛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个完整⽆缺的活⽣⽣的孩⼦来”,是⼀种“江湖幻术”。“他们把主权助威所派⽣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因⽽卢梭
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同时卢梭认为向宣战与媾和等⾏为并不是主权的⾏为,他们“都不是法律⽽是法律的应⽤,是决定法律情况的⼀种个别⾏为。”
第三,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关于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这个问题在卢梭的这部著作中并没独⽴成章,但其思想却完整地蕴含在第三卷第⼗五章《论议员或代表》。在这章中,卢梭认为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样,主权也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于公意构成的,⽽意志⼜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个意志,或者是另⼀个意志,⽽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不仅如此,卢梭还严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钱雇佣⼈去从军和代议员的⾏为,认为“由于⾦钱与懒惰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祖国的军⼈和可以出卖⾃⼰祖国的代表”“钱财这个字眼是奴⾪的字眼”,并且卢梭认为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在⼀个真正⾃由的国家⾥,⼀切都是公民亲⼿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钱的。他们永远不是花钱来免除⾃⼰的义务,反⽽是花钱来亲⼿履⾏⾃⼰的义务。”虽然这种万事事必亲躬的⾏为会有很多的不⽅便,但是卢梭给出了最有⼒的回应“在权利和⾃由乃是⼀切的地⽅,不⽅便是不算⼀回事的”。⽽主权⾏为外的⾏政⾏为卢梭认为它不仅是⽽且应当是被代表的,因为“⾏政权⼒不外是把⼒量运⽤在法律上⽽已。”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知道卢梭主权论的前三个特点,我们将会顺理成章的理解卢梭主权论的的四个特征:主权的绝对性。在第四卷的第⼀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中,卢梭认为公意⽆论何时⽆论何地总是存在的,即使在国家濒临毁灭的时候,当各种最卑鄙的利益争⽃战胜公共幸福时,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公意沉默了”因为“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纯粹的;但是他却可以向压在他⾝上的其他意志屈服。”
⽽在其他⼀些情况,譬如为了⾦钱⽽出卖⾃⼰的选票的⾏为,他也仅是“回避了公意⽽已”。⽽在和平时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权的唯⼀⽬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
然⽽主权是如此的重要,那么究竟怎样才能维系主权权威呢?对此卢梭在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章到第⼗四章着重论述了这⼀问题,归结⼀句话,即为了维系主权之权威,⼈民应经常地,固定的集会,以适当中断政府的⼀切权限。这句话既包含三层含义:⼀,⼈民应当集会,因为“主权者除了⽴法权⼒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动;⽽法律有只不过是公
意的正式表⽰,所以惟有当⼈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动。”⼆,必须是固定的经常地集会,“政府愈是有⼒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的表现他⾃⼰。”三,集会由中断政府的⼒量,“当⼈民合法地集会⽽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切权限便告终⽌;于是⾏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是最渺⼩的公民的
⾝份便和最⾼级⾏政官的⾝份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已经出现的地⽅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三,政府论
在第三卷中,卢梭讨论了政府的组织形式问题,他认为⼀切⾃由的⾏为都有两种因素构成,其中之⼀即为意志,另⼀则为⾏动的⼒量,⽽在国家这个政治体中,意志即为⽴法权,⾏动即为⾏政权。“没有这两种⼒量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的⼀个中介体”。当谈到政府形式时,卢梭认为它取决于主权者,君主(⾏政官)与⼈民之间的⽐例。“这个双⽐例每⼀次增⼤或者缩⼩,则单项⽐例也就照样地增⼤或者缩⼩,从⽽中间项也就随之⽽改变。因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种唯⼀的绝对的政府体制,⽽是随着国家⼤⼩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在现代,卢梭的这⼀理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并且卢梭还根据政府⼈员的多寡作为区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标准,进⽽将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种形式,认为民主制则适宜于⼩国,贵族制适宜于中等国家,⽽君主制则适宜于⼤国。并且认为最好的政府是⽴法权与⾏政权结合在⼀起的政府,然⽽⼜由于“君主和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个⼈,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民主制,卢梭眼中的民主制是⼀种政府⼈员多于单个单纯的公民,即主权者将政府职能委任给绝⼤多数公民。⽽且卢梭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且永远也不会有。⼆,贵族制,卢梭将贵族制分为三种:⾃然的,选举的和世
袭的。其中第⼀种适合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最坏的⼀种,⽽第⼆种是最好的,也即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卢梭的这种选举制贵族制相当于现在意义的代议制民主制。
三,国君制,卢梭的国君制即是君主制,在卢梭看来国君
制的⼒量是最为强⼤的,因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量和政府的个别⼒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个动⼒,机器的全部⼒量就都操在⼀只⼿⾥,⼀切都朝着同⼀个⽬标前进”,它就会像阿基⽶德站在河对岸毫不费⼒就引动⽔上的⼤船⼀样,国君就可以在⾃⼰的暖阁⾥遥控他的国家。然⽽也正是如此,国君制有两个致命弱点:1.不能选贤任能,在国君制“⾛运的⼈则
每每不过是那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和卑鄙的阴谋家” 2. 缺乏执政的连续性,从⽽导致皇室政府的变化⽆常。四,混合制,在卢梭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个纯粹的单⼀制政府,因为“⼀个独⼀⽆⼆的⾸领也必须有下级的⾏政官;⼀个⼈民政府也必须有⼀个⾸领”同时他认为“强⼒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则产⽣适中的⼒量。”这些在现今看来,⽆疑都是不⽆道理的。
基于以上论述,卢梭在本卷第⼋章有的谈到⼀个与之紧密相连的问题《论没有⼀种政府形式适宜于⼀切国家》在这⼀章中,卢梭⾸先肯定了孟德斯鸠关于民主与⽓候关系的论述,认为各个国家由于⼟地,⽓候,⽔⽂,矿产等⾃然资源和劳动⼒等因素的不同,因⽽就需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譬如就国家疆⼟的
⼤⼩和财富的贫富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政府形式,读书笔记
[http://www.doczj.com/doc/95e3598d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15.html ]在国家版图较⼤并且富饶的国家,较适合君主制;⽽
贵族制则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合于⼩
⼉贫穷的国家。这些观点在今天看来⽆疑是不不正确。当然,其认为国君的⼒量引起与⼈民距离的扩⼤⽽扩⼤,⽽⼈民的⼒量之有⼏种才能发挥的观点⽆疑是较有启发的。同是卢梭在涉及评判⼀个政府好坏的标准时,认为政治结合应以“他的成员的⽣存和繁荣”⽆疑事件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体的组织是⼤⾃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的作品”。然⽽在谈论到具体指标时,认为⼈⼝的多寡⼀是衡量政府优劣的标志,⽆疑是⽋妥的。⽽在这些理论当中,我们不能不谈的还有卢梭关于政治体死亡的论述,他深沉⽽睿智的写道“政治⽣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法权是国家的⼼脏,⾏政权则是国家的⼤脑,⼤脑只是各个部分运动起来。⼤脑可能陷于⿇痹,⽽⼈依然活着。⼀个⼈可以⿇⽊不仁的活着;但是⼀旦⼼脏停⽌了他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
会死掉。”“国家的⽣存绝不是依靠法律,⽽是依靠⽴法权”这些真知灼见⽆疑在当代,尤其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四,⽅法论
基于对上述基本问题的阐述,卢梭在最后⼀卷即第四卷阐明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法。在“公意不可摧毁”的前提下,卢梭分别从投票,选举,罗马公民⼤会,保民管制,独裁制,监察管制和公民宗教其各⽅⾯对国家政治体中的⼀些常见的问题和程序进⾏了讨论,⽽其中争议最⼤的是其关于公民宗教的论述。当然这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卢梭对宗教分类的叙述,卢梭从宗教和社会的关系将其分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上的上帝发⾃纯粹内⼼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朴素的福
⾳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然的神圣权利。后⼀种宗教是写在某⼀国家的典册之中,它规定了这个国家⾃⼰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的教条,⾃⼰的教仪,⾃⼰法定的崇拜表现。”对于后⼀种政体,卢梭称之为“神权政体”,⽽这种情形在我国有待审视与深思。⽽在这⼀部分,也因为卢梭的极权主义民主思想暴露⽆遗,因⽽起也因此遭受到很多批判,譬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卢梭是“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希特勒是卢梭的⼀个结果”。的确,卢梭的思想也确实在学说上影响了⿊格尔的国家崇拜学说,在政治上,也确实导致了国家极权的罗伯斯庇尔政府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当然,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样,这也不排除伟⼤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著作,然⽽当我们通读全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全书到处闪耀着理性,智慧的光芒。从1795年
其灵柩被奉进先贤祠⾄今,我们仍然不时品味这位⾃然法学派杰出代表的思想光辉,更为这样⼀位完全靠⾃学成材的⼀代宗师⾝上散发出来的⽕炬般的⼈格魅⼒所折服,品味他的著作,我们更应体味他的⼈格第⼆篇: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2011年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作《社会契约论》,⾮常震撼。回顾2010年全年,我巨⼤的变化发⽣在,年初时坚定的集权思维,经过⼀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变成了民主思维。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点⼀滴的改变,但是⽆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转变。⽽年度交关时的这⼀阅读,为我这⼀转变,提供了坚硬的⾻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伟⼤,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先,他肯定了天赋⼈权的思想。承认每个⼈⼀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存权、财产权、选择权。这些权利是⾃然存在的,不应随便被其他⽣物\\⾮⽣物剥夺。⽽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这些权利。这是⼀个⼈在这个世界上⽣存的根本。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虽然每个⼈都要捍卫⾃⼰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雪等⾃然⼒量、⼈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胁到⼈的基本⽣存,导致⼈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为花费巨⼤的精⼒,甚⾄付出个⼈⽆法承受的代价。于是,⼈们⾃愿聚集在⼀起,形成⼀个集体。每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所有⼈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结果是,每个⼈的基本权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量⽐个⼈⼒量强⼤得多,使得每个⼈⽤于捍
卫⾃⼰权利的付出,极⼤降低,从⽽腾出时间精⼒进⾏创造,产⽣更⼤的价值。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愿加⼊的基础上建⽴起来,⽽愿意加⼊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契约,加⼊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存在的,故集体需要⼀套具体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措施即法律,⽽这⼀措施的形成即⽴法过程。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法的主体是全体⼈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由于全体⼈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民推选出⼀部分代理⼈,代表全体⼈民完成执法活动。这部分代理⼈,⾸先由全体⼈民推选;其次,其第⼀⾝份是全体⼈民的⼀部分,然后才是代理⼈,其本质上还是全体⼈民中的⼀个个个体,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约;再次,它只执⾏执法的责任,不能代表全体⼈民⽴法;最后,它可以由全体⼈民重新推选。这些代理⼈,就组成了相对于这个集体的政府。这样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个体能够从执法过程中脱离出来,从⽽全⼒从事其他创造活动。
卢梭在著作中,以共同体指代这个集体的全部个体,通过共同体的共性、每个个体的个性、政府组织的共性及其相对于共同体的个性论述社会契约思想。只有共同体的共性,是⽴法的决定因素,从⽽决定整个共同体的⾏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对共同体来说也只是个性,所以政府不具有⽴法权。
卢梭认为,共同体(全体⼈民)应当定期举⾏全民⼤会,讨论以下议题:第⼀,是否继续需要政府存在;第⼆,这届政府是否可以继续任职;第三,政府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体制定法律予以弥补。
此外,卢梭在著作中还论述了政府的规模、集权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异,以及以罗马为例论证了⾃⼰的理论。
以上所述是通读全⽂后,我个⼈所能理解的部分,不⼀定准确,也不⼀定全⾯,但是⾮常重要的是,这是我的学习所得,是我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最后需要提出⼏个问题:
第⼀,卢梭指出只要集体存在,集体的共性就⾃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多于⼀个⼈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交流与沟通才能发⽣联系。共性存在,但共同体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来制定法律,卢梭并未指出,这些共性通过何种媒介表述。
第⼆,对于弱势群体,如⽼⼈、孕妇、婴⼉、残疾⼈等,他们的权利要如何表述,并如何体现在法律当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职、滥⽤权⼒、肆意挥霍每个⼈交出的权利,谁来召集全民⼤会?何种⼒量保障全体⼈民废除或更换政府?以上就是我对全书的理解以及我的问题。应该说,《社会契约论》使我征服,解决了我⼼中关于民主的很多基本问题。这⼀理论的社会认可度,决定了若⼲年后,美国《独⽴宣⾔》以此为基本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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