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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管理规定

2024-04-01 来源:客趣旅游网
煤炭工业部文件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部1995年11月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规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包括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第四条 各矿务局(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条件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厅、公司,以下简称省局)备案。

局、矿长应保证购置“装置”所需的资金。局、矿总工程师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生产部门编制“装置”的装备设计,报矿各局总工程师批准,其中监控系统需报省局批准,报煤炭工业部备案,其他报省局备案,然后列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 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检测警报断电设备的设置

煤炭工业部文件

第六条 在回采工作面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低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瓦斯警报点:1%CH4。

瓦斯断电点:1.5%CH4。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在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T1、T2应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

瓦斯警报点:T1为1%CH4,T2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T2为1%CH4。

断电范围:T1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T2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1%CH4,T2〈1%CH4。

3.在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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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T1、T2的规定与本条第2款相同,其中,T2的断电范围扩大到进风巷内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如不能实现断电,也可增设T3。

T3瓦斯警报点:1%CH4。

T3瓦斯断电点:1%CH4。

T3断电范围: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T3复电点:〈0.5%CH4。

4.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瓦斯传感器,瓦斯警报、断电点为0.5%CH4。

5.综采工作面应在采机上安设机械式瓦斯断电仪。当机组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时,发出声、光警信号,达到1.5%时自动切断采煤机电源。

6.在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参照上述规定由局(矿)在实施细则是明确规定。

7.工作面进风巷或回风巷道中是否安设风速传感器,可由各局在实施细则中规定。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 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风速值的2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七条 在掘进工作面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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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在高瓦斯、煤与瓦期突出矿井中、T1、T2应为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可不设T2。

瓦斯警报点:T1为1%CH4,T2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T2为1%CH4。

断电范围:T1掘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T2掘进工作面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1%CH4,T2K〈1%CH4。

2.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瓦斯传感器T3。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回有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0.5%CH4。

3.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瓦斯传感器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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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第八条 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时应:

在瓦斯矿井中设T1,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中,还需在各进风侧布置瓦斯传感器T2、T3和T4。

瓦斯警报点:T1为0.5%CH4,T2、T4同为1%CH4。

瓦斯断电点:T1为0.5%CH4,T2、T3、T4同为1%CH4。

断电范围: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T1〈0.5%CH4,T2、T3、T4同为〈1%CH4。

第九条 高瓦斯矿井的主要进风(全风压通风)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都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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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范围: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0.5%CH4。

第十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瓦斯警报点:0.5%CH4。

瓦斯断电点:0.5CH4。

断电范围: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复电点:〈0.5%CH4。

第十一条 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或主要回风巷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或防爆特殊型柴油机时,必须在机车内安设车载式瓦斯电仪,瓦斯传感器布置在机车上最容易接触瓦斯的地方,在进风的方要运输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为0.5%或在主要回风巷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为0.75%时,切断防爆特殊型机车上的电源。

第十二条 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传感器。

第十三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安设风速和差压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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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瓦斯抽放泵站,传感器应按以下要求安设:

1.地面抽放与井下抽放站机房内,都应在距房子顶部300m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抽放泵输入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差压、温度传感器。采用干式泵抽放时,输入管路中的瓦斯浓度低于25%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利用瓦斯时,还应在储气罐输出管路中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差压、温度传感器,当输出管路中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 在自然发火矿井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具体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十六条 对由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监控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监测,以便掌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后被控开关是否断电,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十七条 井下主机或分站就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八条 井下主机或分站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差压、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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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100m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条 设备开停、风门开关、自动洒水、喷雾、粉尘、火灾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具体安装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二十一条 矿井控系统中心站应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计算机电源应经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机房应采用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

第三章 便携式仪器装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等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氧气检测仪。

爆破工(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瓦斯警报矿灯。

部分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等下井时应装备瓦斯警报矿灯。

第四章 矿井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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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生产调度。

第二十五条 值班员组长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日报),送通风区(科)值班区(科)长或工程师批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定时向矿务局通风处汇报。

第二十六条 矿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存贮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局(矿)通风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五章 “装置”的使用、维护及验收

第二十八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时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应由通风区(科)提出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务局通风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按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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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监护。通风部门“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在使用“装置”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警报矿灯等进行一次调校,其他传感器也应按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井下监测员必须24h值班,“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h内更换。在处理邦联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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