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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

2024-09-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湘潭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和《湘潭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在保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分区,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城镇规划区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废弃的国有工矿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实行建新拆旧的增减挂钩,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

拆旧区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空闲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包含废弃的学校、铁路、公路等;停办、关闭矿山的尾砂库、露天采矿场、采矿工业广场、塌陷区等。

建新区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的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第三条 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建新、拆旧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挂钩项目区。

(二)保护耕地。建新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拆旧区应优先整理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要划为基本农田,并及时组织耕种。

(三)增减平衡。建新、拆旧区面积要保持基本平衡,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农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

(四)保护农民利益。挂钩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通过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农民的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及时到位。

(五)节约集约用地。建新区中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六)分级负责。市局负责全市挂钩项目的计划下达、实施方案审定、资金落实、项目监管和验收、指标管理。县(市)局、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项增减挂钩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相关科室工作职责

(一)规划科:负责组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

查,立项申报,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周转指标的管理。

(二)计财科:负责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监管,项目预算审查、财务审计等工作。

(三)地籍科:负责挂钩项目土地资源潜力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分类面积确认及土地权属管理。

(四)耕保科:负责拆旧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组织拆旧区项目验收,确认新增农用地、耕地指标。

(五)用地科:负责建新区用地报批。

(六)储备中心:负责建新区项目的选址立项、用地报批资料编制、建新区项目实施等工作。

(七)整理中心:负责组织拆旧区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监管、工程验收等工作。

(八)监察室: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市)局、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拆旧区项目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拆旧区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

(三)各县(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

市局下达项目计划后,县(市)局、分局和储备中心分别向市局规划科申报拆旧、建新项目。规划科组织相关科室踏勘选址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再由规划科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相关科室和专家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

(一)挂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拆旧区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2、拆旧区项目应尽量与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

3、拆旧区项目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具有较大的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潜力。

4、拆旧区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或单位和职工)合法土地权益,无土地权属纠纷。

5、建新区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

6、建新区的土地应短期内上市和利用,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潜力。

(二)项目实施方案应提交的资料

1、拆旧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并同时提供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明位置、面积和地类。

2、拆旧区土地利用规划情况。同时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明位置。

3、拆旧区土地权属情况。应说明拆旧区土地、房屋等的权属单位、权属性质、权属证明,并提供拆旧区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拆旧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5、拆旧区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对其土地、房屋等进行整理复垦的书面材料,同意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书面材料。

6、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方案。包括拟通过整理复垦新增的农用地、耕地面积,拟进行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建设工程的总体布局和工程数量,同时附具土地整理复垦实施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0)。

7、拆旧区土地整理经费概算,落实经费筹措来源及方式。

8、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并提供承诺书。

9、建新区拟征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地类,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批复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并同时提供规划图或大纲图,在图上标明位置。

第八条 拆旧区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由县(市)局、分局组织编制,耕保科组织相关科室和专家进行审查后,规划科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预算。

拆旧区项目涉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水土保持等工程参照土地整理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

拆旧区内涉及拆迁房屋的,必须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含各类装修):土木结构500元/㎡,砖木结构600元/㎡,砖混结构700元/㎡。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九条 拆旧区项目工程建设由县(市)局、分局组织,按照《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

建新区由储备中心、县(市)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拆旧区竣工验收

(一)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县(市)局、分局组织项目初验,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编制竣工报告,报财务科财务审计,耕保科组织相关科室和专家对拆旧区项目竣工验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指标确认。

(二)竣工验收内容: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新增农用地及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拆迁安置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后续利用等情况。

(三)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初验报告。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竣工图。

4、项目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项目招标、监理相关资料。

7、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8、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9、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记录表。

10、拆迁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拆旧区房屋拆迁与宅基地安排由县(市)局、分局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新区用地由储备中心或县(市)局组织报批。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指标确认:新增农用地和耕地由县﹙市﹚局、分局初验,耕保科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第十四条 指标的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局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具体由规划科负责。

第十五条 指标的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以市为单位,实行区域整体平衡,专项用于建新区项目的规模控制。规划科按项目逐个建立信息台帐。

第五章 考核监管

第十六条 监察室组织相关科室对挂钩工作进行考核监管。

第十七条 将挂钩工作列入到县(市)局、分局目标考核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在下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给予倾斜,对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局停止下年度挂钩项目安排,相应核减下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市局对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资金筹措使用、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市)局、分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要求文件资料须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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