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作者:徐径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人权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虽然罪犯触犯了我国的刑罚,但是他们作为我国的特殊公民,也具有人权。因此,依法保障监狱罪犯的人权,不仅是监狱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的实践贯彻。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罪犯人群保障的道路上我们还有许多路要走。本文主要通过对现有工作的肯定和分析,分析了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希望能够提高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水准。 【关键词】罪犯;人权;保障
一、现阶段我国在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取得的成果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从我国《监狱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罪犯所享有的基本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宗教信仰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其次《监狱法》这一规定也明确了保障罪犯上述权利是监狱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监狱管理不可回避的责任。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的保障上做出很多的努力,也取得相当得成绩。就我国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罪犯的人权应该是得到了切实的保障,监狱在把罪犯改造成一个有道德、遵纪守法、适应新社会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的履职十分到位,基本上到达了预定的目标。二、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的罪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的缺点和不足,主要原因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二是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三是我国在成立初期,经济不发达,监狱各方面的保障严重,从而造成了认为管理的弊端;四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五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改造理论上的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并且相当一部分监管人员由于对劳动改造的认识不够全面,视劳动为罪犯的唯一义务
对于劳动的强度,作业的危险性没有进行合理安排,未采取因人而异的人性化措施。部分监狱直接将改造的好坏与劳动成果的多少直接挂钩,迫使罪犯加班加点,甚至忽略基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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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这些不仅仅是对我国《劳动法》的直接违反,更是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二)对罪犯的某些非主要权利的忽视
由于我国总体上对生命权、财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监狱的在相关管理上也突出表现在对这些方面的保护。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人权的内容不仅限于此,比如婚姻家庭健康、罪犯合法宗教信仰、个人文化学习的权利等等,也要纳入监狱工作的保障之中,更不能因为罪犯这些方面的合理请求而认为是不服改造的表现对之处罚。
(三)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在对罪犯的减刑、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操作手段上存在问题,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主要根据罪犯的计分和病情等,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但是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严格的说,该三项内容是罪犯的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应该有罪犯自己决定,然而监狱在具体操作中往往越俎代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罪犯权利的行使。而缺乏严格的考核标准和人为操作使得罪犯这一权利成为少数监狱管理人员为自身谋取利益的砝码,并且存在罪犯与罪犯之间区别对待,多重标准的情况。(四)在其他罪犯特别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今法律法规体系对一些特殊的罪犯保护方面,未制定出系统的、详细的法律法规。比如女性罪犯、未成年犯、外籍犯等,未能顾及到他们的心理、生理、年龄、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特征和差异,不能够及时的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来保障他们的人权,特别是在学习、宗教信仰、风俗等多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弊端和热点。三、解决监狱罪犯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多个方面,比如立法、监狱、罪犯本人、监狱民警等,解决监狱罪犯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阶段,需要循序渐进。本文从以下四个角度对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有所裨益。(一)立法体系上的完善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依法治国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罪犯的人权保障,应该站在依法治国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出发,从立法上进行解决,进一步健全罪犯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做好与已有法律法规的对接,力争对罪犯的人权得到最大的保障,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疏漏。只有真正的完善立法体系,才能真正的实现罪犯的人权保障,从而使罪犯的人权保障得到落实。(二)监督与投诉机制上的完善
我国的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极其深远,我们要真正的保障罪犯的人权必须要从监督和投诉机制上进行完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监狱属于国家的暴力机关它的设立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是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地方,因此罪犯在监狱中改造,他作为一个特殊的公民也具有人权。同时,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是平等的,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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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的人权进行伤害或者损害他们的生命。而在现有的监狱管理当中却存在监管人员滥用权利,伤害监狱罪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立法对监狱监管人员伤害罪犯的人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离罪犯人权的真正保障还远远不够。作为我们的监督机关检察院还必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的发现和了解监狱对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二是要重视罪犯的投诉,认真对待他们的投诉,并且及时的进行反馈,从而更好的保障罪犯的人权。(三)加强罪犯人权理论的完善与推行
新形势下,犯罪所使用的高科技手段也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发达,但是罪犯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还不是很充足,罪犯对其自身人权保障认识也不深刻,人权保障的观念薄弱,加上现有的监狱监管人员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理论认识也存在着不足,已成为现在罪犯人权保障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因此,加强对罪犯人权理论的完善是当前监狱罪犯人权工作的当务之急,我们要加强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理论建设,普及罪犯的人权保障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促进罪犯人权保障的有序健康发展。(四)程序上的完善
罪犯的人权保障,要真真的去的落实,必须要在程序上进一步完善。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程序,这是我国进行依法执政的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如在我国的刑罚中就具体规定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即是对程序正义要求的体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程序化已经不再是走形式,而是一种具体的法律过程,对于我国罪犯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极大的推进了我国的立法和保障罪犯的人权。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王利荣.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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