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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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院 二零一零年
案件宋某诉广东省某建设基础公司 案由为何:合同纠纷 名称 听审**市**区基层人民法院 听审时间 20**/**/** 法院 记录内容包括: 1. 当事人情况:原告:宋某(工程包工); 被告:广东省某建设基础公司 2。 案件事实:原告诉被告拖欠其施工工资不还,而被告声称原告所计算的工资数不实。原告不同意调解。 案情简介 3。 争议焦点: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工资多少、结算方法,原告施工了范围,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4.证据问题:原告提交了书证(建设施工合同、杂工清单、出勤记录表、报价单等证据)证人证言(被告公司的一前任该项目主管李某出庭作证); 被告提交了书证(施工工程的6张照片、公司内部拨款单、公司该项目法定负责人的签名、因原告方闹事报警的回执等)。 5.判决内容:双方争议过大,案件未明,审判长未当庭宣判. 就案情的事实问题与程序问题结合所学民事诉讼法学知识展开评析 事实问题: 1.原告指责被告拖欠其施工工资至今未还.,被告则指出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公司扣除了一部分费用,其它已还了原告。 2.原告指出事前双方有签订合同;被告则认为合同无效,上面的负责人签名是假的。 3.原告认为其已完成了工程;被告不认同。 程序问题: 一.开庭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2。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双方均到庭;本案无第三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将其身份证及复印件交由书记员核对)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案件评析 3。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诉 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然后是被告,再是第三人。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同意其让被告清偿其所欠的施工费十几万元。而被告已偿还其应支付费用.因施工质量有问题,扣除了工程的一部分工资. 2.出示证据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 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 本案中,原告申请证人李某(广东省某建设基础公司原该工程的项目主管)出庭作证。李某指出该项目合同是他得到授权替公司经理签的,项目的盖章也是他办理的,原告的工人每天施工过程记录本、物品报价单等也是经他过目的。在他离开该公司之前,该工程还未竣工,交由其他负责人.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出示的物证有,施工建设承包合同复印件、工人每天施工过程记录本、物品报价单、杂工清单、有公司盖章的合同复印件等;被告出示的物证有六张施工工程的照片、公司内部拨款单、公司该项目法定负责人的签名、因原告闹事而报警的事证据等。 被告要求原告出示施工建设承包合同的原件。原告指明原件不在他那,被工程某负责人所保留了。被告在庭上拿出了公司内部支付原告的收据,但没事先上交与法院、原告。 (3)鉴定结论。 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 本案中,被告指认合同上的签名是假,,是证人李某冒认其公司经理签的,并没得到授权,但没有事先申请鉴定。 (4)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本案中没有). 本案中,双方都对证据的真实性展开激烈的质证:原告方认为李某是该公司项目经理,能负责相关事项,包括协商工程款,代签副总经理的名字去签订合同等;被告方则称李某只是其一名技术工作人员,并无授予代签合同等权利,也不是该工程的负责人,并且李某工程没进行完就离开了,其过目的工人每天施工过程记录本等不能算,该公司从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合同。原告不承认被告施工工程的照片、并说明那闹事报警事件发生时原告出差了;被告则指出原告的报价单、施工范围存在虚报,与其内部的报价单数目不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为:(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3)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4)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都进行了辩论,原告质问被告发工程发生的问题,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工人工资结算的情况等;被告就原告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原告合同的合法性,原告伪造杂物清单等问题反问原告。双方均激烈辩论,案情具体情况渐渐明朗.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被告愿意调解,原告不愿意。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本案中,案件尚未明了,审判长未当庭宣判。 学生签字: 教 师评 语 教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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