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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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建设的 (注册号 )工程,监督注册申请已完成,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建设期间:
一、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义务: 1、负责工程开工前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
2、负责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 4、负责对工程重大变更的报送审查批准。
5、负责组织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
6、负责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违规的质量行为督促整改。 7、在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按规定应先行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住宅工程应先公告),并提供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8、商品住宅房负责向购房户出具《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9、负责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备案。 10、发生质量事故应当及时报告。
11、工程竣工后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并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 12、负责保修期间质量缺陷处理后的质量验收。 13、负责商品房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并向责任方追偿。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义务。
二、你单位如有下列行为将受到禁止,否则可能受到处罚或被作为不良记录记入。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指令施工。
2、在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强行肢解发包部分工程。 3、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 。
4、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取消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内容,指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材料、构配件)。
5、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6、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7、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8、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处
注:
1、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不良记录依据建质[2003]11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质量 行为 1 2 3 4 5 6 7 处罚或记录依据 处罚或记录内容
《条例》第57条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55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56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56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59条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58条 《条例》第58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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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负责监理的 (注册
号 )工程已经注册监督申请批准。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
一、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义务: 1、对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2、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总监、监理工程师。
3、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4、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查工具。
5、按《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6、发现设计质量违反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要求改正。
7、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关键部位质量控制措施,并审查签认。
8、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见证抽检、验收签认,并对其存放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要求作退场处理。
9、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计量。
10、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认,按标准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签认,
对不合格的工程监督整改返工。
11、总监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12、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3、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负责处理过程的检查和处理结果的验收。 14、负责工程的竣工预验收。住宅工程逐套检查签认。 15、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对真实性负责。 16、参与质量投诉的处理和保修期质量缺陷的修复验收。
17、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义务。 二、你单位如有下列行为将受到处罚或被作为不良记录记入: 1、转让监理业务。
2、与施工单位串通做假、降低工程质量。 3、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当合格签认。 4、总监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 5、未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监理。
6、进场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设备监理师未签字。
7、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承担监理业务。
8、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处
注:
1、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不良记录依据建质[2003]11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质量 行为 1 处罚或记录依据 处罚或记录内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条例》第62条 以下的罚款;可责令行业整顿降低质量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第67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 2
3 4 5 6 7 《条例》第67条 《办法》第9条 《办法》第9条 《办法》第9条 《条例》第68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 应予记录 应予记录 应予记录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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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承建的 (注册号 )工程,监督注册申请已批准,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
一、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施工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承担总包单位的连带质量责任。
2、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等施工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坚守岗位。
3、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和关键部位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4、按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发现图纸有错误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并保证其存放条件。 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未经监理验收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验收。
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检测。
8、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对新岗位工人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对提供分包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 10、对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11、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12、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按标准要求公司质量、技术部门参加。 13、发生质量事故应当及时报告。
14、工程竣工提交自检报告,参加竣工验收。
15、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 16、参与质量投诉处理。
17、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义务。 二、你单位如有下列行为将受到处罚或被作为不良记录记入: 1、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 2、不按图施工。 3、不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4、违反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施工。 5、新岗位工人未经培训合格就准予上岗。
6、擅自修改设计。 7、减工减料。 8、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9、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 10、未经监理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1、未按规定检验、检测。 12、不履行保修义务。 13、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处
注:
1、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不良记录依据建质[2003]11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质量 行为 1 处罚或记录依据 《条例》第62条 处罚或记录内容 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3 4 5 6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返工、修理并《条例》第64条 赔偿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办法》第6条 应予记录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返工、修理并《条例》第64条 赔偿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办法》第6条 应予记录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返工、修理并《条例》第64条 赔偿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返工、修理并《条例》第64条 赔偿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条例》第65条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第6条 《办法》第6条 应予记录 应予记录 7 8 9 10 11 12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条例》第65条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66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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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负责勘察/设计的 (注册
号 )工程,监督注册申请已完成,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在建设期间:
一、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质量责任义务:
1、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开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对用户提出的违反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当拒绝。 4、指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阶段性工程验收。
5、配合施工及时解决问题,重大复杂工程派驻现场代表。 6、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7、对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的内容可靠性负责。
8、参与竣工验收并提交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合格意见书。 9、参加保修期间质量缺陷调查处理。
10、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违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义务。
二、你单位如有下列行为可能受到处罚或被作为不良记录记入: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及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勘察文件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情况不准确。 3、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 4、拒绝参加应当参加的工程验收。
5、拒绝设计交底、拒绝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6、对降低标准的变更内容进行核定签认的。 7、对发现违反质量标准的勘察/设计内容拒绝修改。 8、其他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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