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申請須知
內容
段落編號
第一部分
概覽
計劃宗旨 適用人士 甄選機制 申請辦法 基本資格 計分制度
綜合計分制 成就計分制 資料及證明文件 入境安排 費用
處理申請流程 受養人的入境 延期逗留申請 警告 重要事項
個人資料私隱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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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填寫申請表格
82-88
第三部分
文件核對清單
89
ID(C) 982 (1/2008)
第一部分
概覽
本《申請須知》為有意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簡稱「本計劃」或「計劃」)申請前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簡稱「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簡稱「香港特區」)的個別人士提供所需資料。下文所載資料僅作參考,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下簡稱「入境處」)保留不時更改下述規定與準則的權利而無須事先通知。本計劃適用準則與相關修訂的最新版本可參閱入境處網頁 http://www.immd.gov.hk 。
計劃宗旨
2. 本計劃是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新入境而不具有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權利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任。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兩套計分制度分別是「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獲批准的申請人可帶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惟其必須能自行負擔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適用人士
3. 本計劃不適用於右列地區的國民:阿富汗、亞爾巴尼亞、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
甄選機制
第一階段:基本資格
4. 根據本計劃提出申請的人士,必須首先符合一套「基本資格」的要求,然後才能根據計劃所設的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基本資格」詳情載於第12-24段。
第二階段:計分制度
5. 符合「基本資格」所有要求的申請人,可選擇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的方式接受評核。「綜合計分制」下設五個得分範疇,而「成就計分制」則設有一個得分範疇。有關兩套計分制度的詳情請分別參閱第 26-50 段及第51-53段。 6. 「綜合計分制」設有最低及格分數,選擇以「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申請人應先評估其個人資歷是否已達到最低及格分數,才提交申請。
第三階段:甄選程序
7. 甄選程序會定期進行,為申請人分配名額。在每次甄選程序中,同時符合「基本資格」並在「綜合計分制」下累計得分達到最低及格分數的申請,及符合「基本資格」並在「成就計分制」下獲得分數的申請,依總得分排列名次後,得分較高的申請將獲提選作進一步評核。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簡稱「入境處處長」)可就如何根據本計劃評核、評分及分配名額徵詢一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諮詢委員會由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委任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組成。諮詢委員會將考慮香港的社會經濟需要、各申請人所屬界別及其他相關因素,向入境處處長建議如何分配每次甄選程序中可分配的名額。得分較高的申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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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獲分配名額。每次甄選結果會在入境處網頁公布(http://www.immd.gov.hk)。由於甄選程序需時,除非入境處向有關申請人發出申請被拒絶的通知,否則申請人可視其申請為正在辦理中。
第四階段:原則上批准
8. 在甄選程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一封「原則上批准通知書」,在接獲該函件後,有關申請人須親身前來香港出席會面,並出示其在申請期間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申請人可以訪客身份來港出席上述會面。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並不自動保證申請人最終可循本計劃獲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第五階段:獲簽發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
9. 在入境處滿意查證所有文件而且各相關申請程序均告完成後,獲批准的申請人可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
申請辦法
10.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格ID(C) 981(中文版本)或ID(E) 981(英文版本),有關表格可向下列辦事處索取:
(i) 入境事務處總部; (ii) 入境事務處各分處;
(iii) 中國駐海外大使館及領事館;及 (iv) 香港駐中國內地及海外辦事處。
上述表格亦可從以下網頁下載:
http://www.immd.gov.hk/chtml/id(c)981.htm(中文版本)或 http://www.immd.gov.hk/ehtml/id(e)981.htm(英文版本)。
11. 申請表格及所有證明文件應郵寄或送交到以下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7樓 入境事務處
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基本資格
12. 申請人必須符合所有13至24段列明的基本資格:
年齡13. 14.
申請人根據本計劃提交申請時,年齡必須在18歲或以上。 申請人應提交載有其個人資料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旅行證件。
財政要求15. 申請人必須證明能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16. 申請人須證明其個人資產淨值,足以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抵港後首12 個月的生活和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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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計劃一般接納的資產證明共有四個主要類別,分別為銀行存款、房地產、證券及私營業務權益。
18. 本計劃接納以下文件作為申請人的個人資產淨值的證明文件:
(i) 銀行帳戶結餘證明書 / 銀行存單,列明最新銀行存款結餘;
(ii) 載有銀行名稱、帳戶人姓名及號碼的銀行存摺,顯示最新的帳戶結餘;
(iii) 房地產的當前市值扣除未清償按揭貸款(如果有);申請人須提交買賣合約與
契據,或由相關政府機關於遞交申請前一個月內開具並註明房地產所有權的法定文件;房地產當前市值的證明須附以合資格估值師於兩年內開具的估值報告;未清償按揭貸款的最新餘額(如果有),可以由金融機構開具的按揭還款年期表證明;
(iv) 由註冊金融中介機構開具的證明文件,註明各投資項目最新的種類(例如可公
開交易的股票、債務證券、投資基金)、持有量及當前市值;
(v) 所經營的業務最新的經審計財務報表及相關法定文件,說明業務註冊狀況及申
請人所佔權益;或
(vi) 由金融機構或債權人開具的證明文件,說明申請人最新的個人未清償債務。
良好品格
19. 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申請人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
20. 申請人必須提供資料證明其本人沒有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申請人必須於申請表格[ID(C) 981(中文版本)或ID(E) 981(英文版本)]第3.3部分申報其過去的刑事罪行記錄或不良入境記錄(如果有)。申請人如於某一國家或地區有刑事罪行記錄,但有關記錄已根據該國家或地區的定罪失效或罪犯自新法例而不再保存於官方記錄,其申請仍可能會獲考慮,但該申請人必須提交有關之定罪失效或自新計劃的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申請人須呈交緊接「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簽發日前的10年內曾居住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每個國家 / 地區的相關政府機關開具的無刑事罪行記錄證明書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正本。上述證明文件應於送交入境處前6個月內由相關政府機關簽發,該正本文件不會退還申請人。
語文能力
21. 申請人須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有關語文能力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第42-44段。
基本學歷 22. 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學歷,一般要求為具備由認可大學或高等教育院校頒授的大學學位。在特殊情況下,能附以證明文件的良好技術資歷、可證明的專業能力及 / 或經驗及成就亦可獲考慮。
23. 有關持有大學學位或具備專業資格的申請人所需提交的證明文件請參閱第31-33段。沒有大學學位或專業資格的申請人應提供可證明其申報的專業能力及 / 或經驗及成就的文件。
24. 申請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資格,其申請將會即時被拒絶,不獲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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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制度
25. 符合「基本資格」所有條件的申請人,可選擇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接受進一步評核。每名申請人只能在同一時間提交一份申請,並只能在同一次申請中選擇以一種計分制進行評核。
綜合計分制(最高165分)
26.
「綜合計分制」的五個得分範疇詳情如下:
得分範疇一:年齡(最高30分)
27.
按申請人根據本計劃提交申請時的年齡獲取分數: 年齡 分數
18-39 40-44 45-50 51 或以上
30 20 15 0 得分範疇二:學歷 / 專業資格(最高 45分)
28. 按申請人的學歷或專業資格獲取分數:
博士學位 / 碩士學位 / 學士學位 / 專業資格 2個或以上碩士學位 2個或以上學士學位
2個或以上博士學位
45 40 35 30
29. 所有申報的學術資格,必須符合香港認可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標準,才能取得相應的分數。必要時,入境處可要求申請人向香港學術評審局申請為其申報的學術資格進行評核,評核費用由申請人支付。為免生疑問,名譽學士 / 碩士 / 博士學位及由非國家認可或註冊機構頒授的學位,一概不能獲取分數。
30. 如以專業資格獲取分數,申請人必須證明該項資格乃由國家或國際認可 / 著名的專業團體頒授,以證實持有人具有極高水平的專門知識或專業技能。
31. 申請人必須就每項由非中國內地的高等教育院校頒發的學術資格提供以下的證明文
件:
(i) 由有關高等教育院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及
(ii) 成績單正本,該文件必須置於由有關院校密封的信封內(此正本文件不會退還
申請人)。
32. 申請人必須就每項由中國內地的高等教育院校頒發的學術資格提供以下的證明文
件:
(i) 由有關高等教育院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及
(ii) 由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開具的中國學位認證報告正本,該文件必
須置於由簽發機構密封的信封中(此正本文件不會退還申請人)。
33. 申請人必須就每項專業資格提供以下的證明文件:
(i) 由有關機關或院校簽發的專業資格證書;及
(ii) 該項資格的有關資料,包括頒授機構的名稱及聯絡資料【詳細地址(不接納郵
箱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及網址(如果有)】、該項資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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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執業的法定資格、其認受程度,以及該項資格的取錄條件、考核與培訓要求。
得分範疇三:工作經驗(最高50分)
34. 按申請人的資歷獲取分數:
不少於10年相當於學不少於5年相當於學不少於5年相當於不少於2年相當於位程度或專家水平的位程度或專家水平的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學位程度或專家水工作經驗,當中最少5工作經驗,當中最少2平的工作經驗 平的工作經驗 年擔任高級職位 年擔任高級職位
50 40 30 10
35. 相當於學位程度的工作經驗,通常指機構內需由學歷不低於學士學位程度者擔任的職位。循此得分範疇得分的申請人不一定持有學位,只要其擔當的職位有上述要求便符合得分資格。
36. 高級職位的工作經驗,通常指對機構整體績效負責的職位。就小型公司而言,高級職位相當於董事會成員;就較大型公司或機構而言,高級職位則相當於部門主管或項目團隊的領導。在此前提下,僅「經理」、「副主席 / 總裁」或「部門主管」等職銜不足以證明擔任者在機構內的資歷。因此,申請人必須提供能說明其職級和機構員工總人數的進一步證明,例如公司組織圖。
37. 專家水平的工作經驗,通常指要求擁有極高專門知識或專業技能的職位。
38. 不論屬於受僱或自僱性質的職位,申請人若能提供證明文件令入境處信納該(該等)職位的性質符合得分資格,才可取得分數;而有關證明文件亦須能證明申請人出任該(該等)職位屬全職性質,並且符合相關出任年期的要求。
39. 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為:
受聘於每名僱主的職位
以公司信箋書寫、蓋有公司印章並由獲授權人士簽署的僱主推薦信,信函內容包括:
(i) 僱主名稱及聯絡資料;
(ii) 申請人於該公司擔任的每個職位的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 (iii) 職位頭銜;及
(iv) 每個曾擔任職位的職務與責任的詳述。
由申請人全資 / 合資擁有的每項業務
公司正式註冊文件,證明申請人參與有關業務的時間及擔任職位。證明文件可包括兩套文件:一套說明申請人成立 / 加入有關業務時該業務的所有權狀況;另一套說明該業務所有權的最新狀況,或申請人在退出或結束經營時該業務的所有權狀況;
(ii) 顯示財務狀況的經審計財務報表,或各有關業務的稅項申報表和納稅通知書;
前述任何一項資料均應顯示業務的最新財務狀況,或在申請人退出或結束經營時業務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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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i) 公司組織圖、公司出版物或員工支薪記錄,顯示公司最新的員工人數,或申請
人退出或結束經營時公司僱用的員工人數;及
(iv) 證明申請人在業務中所擔當角色的證明文件,例如由申請人代公司簽訂的協議
書。
每項自僱工作
(i)
已簽訂的客戶服務合約,顯示開始和結束提供服務的日期,所提供服務的詳細內容;及
(ii) 以公司信箋書寫、蓋有公司印章並由獲授權人士簽署的客戶推薦信,內容包括
客戶聯絡資料,申請人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時間、服務的性質和職責。
得分範疇四: 語文能力(最高20分)
40. 按申請人的語文能力獲取分數:
20 15 10
良好中文及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 除了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外(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也能流利應用不少於一種外國語言(包括書寫及口語能力) 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
41. 就本計劃而言,外國語言指除中文(即「漢語」)和英文以外的一種語言,該語言必須是一種由一國家 / 地區認可為其官方語(或具同等地位)的語言。
42. 除非申請人的母語為漢語(普通話或粵語)/ 英語 / 一種外國語言,並且其是以漢語(普通話或粵語)/ 英語 / 該種外國語言為官方語(或具同等地位)的國家 / 地區的國民 / 公民,否則必須提交證明文件,證明其漢語 / 英語 / 該種外國語言的能力。
43. 語文能力的證明文件為:
證明漢語及 / 或英語語文能力的證明文件可包括以下兩類文件其中一類:
(i) 認可語文評核試的成績
漢語方面,申請人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審定的「普通話水平測試」考取不低於「及格」成績;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漢語水平考試委員會主辦的「中國漢語水平考試」中獲取不低於第三級的成績。英語方面,申請人必須在國際英語語言測試系統(IELTS)的學術類或培訓類考試考取整體評分不低於 6.0 的成績。另一認可英語評核試為「托福試」(TOEFL);筆試成績的最低要求是550分,電腦考試成績的最低要求是213分,網上考試成績的最低要求是80分。申請人須提交考試成績單,而考試日期須為遞交申請前 2 年之內。
(ii) 附以依據作為證明的書面陳述
申請人須提交一份書面陳述,詳述其接受漢語及 / 或英語培訓及應用漢語及 / 或英語的情況。申請人須就書面陳述的一切聲明提供適當的證明,例如由大學開具的成績單或說明教學語言為漢語或英語的信函,或能令入境處信納其漢語及 / 或英語能力的任何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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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語言的語文能力證明文件:
在一般情況下,如申請人能夠提供文件,證明其外國語言能力符合入讀一個由認可大學開辦、並以該種外國語言為教學語言的本科課程的要求,便可被視為能夠流利應用該種外國語言。證明外國語言能力的證明文件包括一份申請人的書面陳述,詳述其接受該種外國語言的培訓及應用情況。申請人須就書面陳述的一切聲明提供適當的證明,例如一份語文評核試成績單,或能令入境處信納其具有該種外國語言能力的任何其他文件。
44. 在任何情況下,即使申請人已提交第42至43段所要求的證明文件,但是如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未能令入境處信納其漢語 / 英語 / 一種外國語言的能力,入境處可要求申請人自費參加指定的認可語文評核試或其他語文評核試。
得分範疇五:家庭背景(最高 20分)
45. 按申請人的家庭背景獲取分數:
5 5
至少一名直系家庭成員(已婚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子女)是
現居於香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隨行已婚配偶的學歷相當於大學學位或以上的水平
每名隨行的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得5 分,最高可得10分 5 或 10
46. 如申請人擬循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直系家庭成員的得分範疇獲取分數,該名直系家庭成員必須於香港居住。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
(i) 該名直系家庭成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ii) 申請人與該名直系家庭成員關係的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明書、出生證明書、合
法領養或管養的法律文件;及
(iii) 該名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直系家庭成員的居港證明,例如遞交申請前一
個月內的水、電力等公用設施的費用帳單或租住房屋的租金收據。
47. 如申請人擬循隨同來港已婚配偶學歷的得分範疇獲取分數,應提供該名配偶的畢業文件及已填寫的受養人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表格,以及基本的證明文件。有關受養人簽證 / 進入許可的申請請參閱第65-67 段。
48. 如申請人擬循隨同來港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的得分範疇獲取分數,應於提交申請時一併為該名子女提交受養人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表格及所需文件。
49. 為免生疑問,第45-48段所指的已婚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應作以下詮釋:
(i) 已婚配偶指與申請人維持受香港法律認可的有效婚姻的配偶;
(ii) 父母指申請人的生父生母、後父後母,或合法領養申請人的養父養母;
(iii) 兄弟姊妹指申請人生父生母的子女、後父後母的子女,或合法領養申請人的養
父養母的子女;
(iv) 子女指婚生子女、獲確立婚生地位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再婚配偶的子女和合
法領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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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及格分數
50. 「綜合計分制」設有最低及格分數,有興趣申請的人士,應先評估其個人資歷是否已達到最低及格分數,才提交申請。最低及格分數可能會不時更改,有關最新適用的最低及格分數,請查閱入境處網頁 http://www.immd.gov.hk。
成就計分制(0分或165分)
51. 本計劃亦為具備超凡才能或技術並擁有傑出成就的個別人士,提供另一套申請來港的計分制度。這類別的申請人可選擇以「成就計分制」接受評核。此計分制的要求極高。此計分制以申請人的成就作為評核基準,選擇以此計分制評核其申請者,只能從一個得分範疇獲取165 分。申請人如被視作符合第52段所述此計分制所列的其中一項要求,可獲取165 分,不符合者則不會獲得分數,而不能取得分數的申請人,其申請會即時被拒絶。
52. 如符合下述要求,可依此計分制獲取分數:
(i) 申請人曾獲得傑出成就獎(例如奧運獎牌、諾貝爾獎、國家 / 國際獎項);或 (ii) 申請人可以證明其工作得到同業肯定,或對其界別的發展有重大貢獻(例如獲
業內頒發終生成就獎)。 53.
成就證明可包括下述證明文件: (i) 已出版的作品; (ii) 已刊登的文章;
(iii) 學術 / 研究獎項證書及有關詳情,包括獎項的評審標準、頒授團體的介紹及聯
絡資料;
(iv) 國際獎項 / 榮譽證書及有關詳情,包括獎項 / 榮譽的評審標準、頒授團體的介
紹及聯絡資料;
(v) 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證明,例如版權、商標或專利等(如果有);或
(vi) 以公司信箋書寫、蓋有公司印章並由獲授權人士簽署的同業推薦信,信中須附
聯絡資料及列明申請人在業界中取得的成就。
資料及證明文件
54. 本計劃以申請表格內申報的資料為評核的基礎。若申請人的情況在遞交申請後有變,並希望以最新的關鍵資料或情況作為評核其申請的基礎,申請人須重新遞交申請,而申請人已提交 / 在處理中的申請會視作被撤回處理。
55. 申請人應參閱本《申請須知》中有關申請時提交證明文件要求說明。本《申請須知》第三部分備有文件核對清單。即使申請人提供了本《申請須知》列明的一切所需文件和資料,作為申請的證明文件,但仍有可能需要按入境處要求提交與該項申請有關的更多證明文件和資料。提交不足、不相關或不符要求的證明文件會延誤申請。除非另有註明,否則提交申請時僅需提供文件的副本(即複印件),但正如第57段所述,如申請人成功獲分配名額,仍需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以便查證。申請期間向入境處提交的任何文件(例如成績單的正本),均不會獲退還。
56.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譯員、法庭譯員、認可譯員、註冊譯員、專家譯員或官方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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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安排
57. 於甄選程序中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將獲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持有該通知書的申請人會獲邀請前來香港親自出席會面,並提交緊接「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簽發日前的10年內曾居住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每個國家 / 地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具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的正本,以及出示其在申請期間提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處查證。此外,如申請人為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還需要提交其現時所屬內地工作單位或負責備存其記錄的內地有關當局所發出的赴港居留同意書。同意書的樣本會與「原則上批准通知書」一併寄予有關申請人。申請人的受養人(如果有)無須來港出席會面。
58. 獲「原則上批准」並不等同根據本計劃獲發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的正式批准。申請人必須令入境處信納其在申請期間所作的一切聲明和資料為真實和完備,才會獲得正式批准。
59. 在獲正式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果有)將會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該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標籤應貼在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的空白簽注頁上,在進入香港時向入境處人員出示。
60. 曾根據任何入境政策或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來港並受一項或數項在港逗留條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請參加此計劃,條件是當局評核其申請時,會視申請人、其配偶及受養子女(如果有)為不具有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權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請獲正式核准後,申請人將根據本計劃獲簽發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
61. 中國內地的居民,包括現時暫居於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若其申請獲批准,於根據本計劃來香港居留前必須先取得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通行證」)和相關的赴港簽注。
62.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請,並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滿一年,(「海外」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以外的地區),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國護照申請根據本計劃在香港居留。就循本計劃進入香港的目的而言,上述海外中國公民並不需要第61段所述的「通行證」及相關的赴港簽注。
費用
63. 遞交申請無須繳付費用。本計劃簽發簽證、進入許可或延期逗留的費用,訂明為港幣160元。
處理申請流程
64. 確認收到申請 收到申請後一星期內向申請人寄出申請確認通知
甄選程序 定期進行,可能每季度
每次甄選程序的結果在限額分配後的15個工作天
公布甄選結果 內在入境處網頁上公布
獲分配名額的申請人會獲邀在三個月內前往香港出 簽發「原則上批准通知書」
席會面
成功申請人通常會在所有文件正本完成查證後一星
簽發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
期內獲簽發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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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的入境
65. 本計劃的申請人可申請帶同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根據香港現行有關受養人之政策來香港,而根據本計劃獲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請核准之人士,將成為其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獲本計劃核准人士的受養人一般會獲得與其保證人相同的逗留期限。
66. 本計劃的申請人宜將其隨行家庭成員的受養人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與其本人的申請一併遞交。如申請人根據「綜合計分制」獲取分數的得分範疇包括隨行已婚配偶的學歷或隨行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的人數,則申請人必須為該等隨行家庭成員提交受養人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並將申請與其本人的一併遞交。
67. 有關受養人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文件的詳情,請參閱《填表須知》 ID(C) 937(中文版本)或ID(E) 937(英文版本)。受養人簽證 / 進入許可的申請人必須填寫申請表格ID(C) 936(中文版本)或ID(E) 936(英文版本)。申請表格可於上文第10段所述辦事處索取。所有受養人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表格及有關證明文件可郵寄或送交到上文第11段所述地址。遞交受養人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無須繳付費用。受養人的簽證、進入許可或延期逗留的簽發費用,訂明為港幣160元。
延期逗留申請
68. 獲本計劃核准人士及其受養人根據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前,其居港期受逗留期限的限制。如其有意繼續於香港定居,必須在逗留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提出延期逗留申請。延期逗留申請及相關證明文件應送交上述第11段所列的地址。
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
69. 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在首12個月逗留期限接近屆滿時申請延期逗留,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已採取來港定居的步驟,在本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業務。為符合申請進一步延期逗留的資格,以「綜合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須提供令入境處信納的證明文件,證明:
(i) 已於香港定居;及
(ii) 對香港有所貢獻,例如擔任相當於學位程度、專家水平或高級的支薪職位,或
於香港建立具合理規模的業務。
70. 屬受僱於支薪職位者,申請延期逗留的證明文件可包括:
(i) 僱傭合約;
(ii) 最近期的薪金支付通知書;
(iii) 列明最近一次支薪記錄的最近期銀行通知書或存單;及
(iv) 由僱主開具之申請人職務說明文件,該文件須以公司信箋書寫、蓋有公司印章
並由獲授權人士簽署。
71. 屬已於香港建立業務者,公司資料及營運狀況的證明文件應包括以下文件(視乎適用情況):
(i) 商業登記證;
(ii) 屬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須提交公司註冊證書及載有最新股東狀況與董事姓
名的公司註冊處相關申報表;
(iii) 屬在香港註冊的海外公司,須提交海外公司登記證明書及載有最新股東狀況與
董事姓名的相關登記冊;
10
(iv) 屬獨資或合夥公司,須提交商業登記冊內的資料摘錄核證本; (v)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vi) 如未能提供上述第(v)項資料,則須提交最近期附以銀行存單和其他業務交易證
明(例如客戶合約或船運文件)的管理會計帳目; (vii) 公司辦事處租約;
(viii) 附以強制性公積金供款證明的最新公司職員名單;
(ix) 公司簡介:開業日期、業務詳情、營運模式、主要供應商及市場等; (x) 申請人的職務說明;
(xi) 申請人薪酬組合的證明,例如載有最近一次支薪記錄的銀行存單; (xii) 申請人對公司的實際投資金額,並須附以證明; (xiii) 未來業務拓展計劃。
以「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
72. 以「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如果能證明可獨力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其延期逗留或進一步延期逗留申請可獲考慮。
73. 以「綜合計分制」或「成就計分制」獲本計劃核准人士及 / 或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7年後,可依香港法例申請香港居留權。有關香港居留權的詳細資料,可參閱已出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小冊子,或向入境處電話熱線 (852)2824 6111或傳真熱線 (852)2877 7711查詢,也可瀏覽入境處網頁http://www.immd.gov.hk。
警告
74. 任何人按本計劃下或為本計劃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其明知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根據香港法例即屬犯罪,可被檢控及於其後被遣離香港。其申請可被拒絶,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養人簽發、或已審核批准簽發的入境簽證 / 進入許可 / 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於其本人及受養人的逗留條件,均可被宣告為無效。
重要事項
75. 入境處處長有絕對酌情權,根據本計劃的兩套計分制度就其認為適當的情況給申請人授予分數,以及批准或否決任何申請而無須給予理由。本計劃或其有關詳情,亦可以在入境處處長認為適當時作出更改而無須作事先通知。
個人資料私隱
收集資料的目的
76.
申請表格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入境處作下列一項或多項用途: (i) 處理有關申請;
(ii) 執行《入境條例》(第115章)、《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及為協
助其他政府部門執行其他法例和規例所進行的入境管制任務;
(iii) 有關其他人就入境事宜提出申請並提名申請人為保證人或諮詢人的事項; (iv) 作統計及研究用途;及 (v) 其他合法用途。
77. 在有關表格內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如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資料,入境處將可能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11
資料轉介
78. 為了執行以上第76段所述的目的,申請人在有關申請表格填報的個人資料,會轉交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以及其他機構。
查閱個人資料
79.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及第22條以及附表1第6原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申請人的查閱權利包括在繳交有關費用後,索取其在有關申請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副本。
80.
如需查詢任何申請期間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和更正資料,請致函: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7樓 入境事務處
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 總入境事務主任收 電話:(852)2294 2050
查詢
81. 有關本計劃的詳細資料,可向入境處電話熱線 (852)2824 6111 或傳真熱線 (852)2877 7711 查詢,或致電入境處優秀人才及內地居民組《電話:(852)2829 3383》,也可瀏覽入境處網頁http://www.immd.gov.hk。
12
第二部分
填寫申請表格
82.
注意事項
(i) 填寫申請表格前,申請人(你)必須首先細閱本《申請須知》各部分的說明。 (ii) 請以正楷填寫申請表格各部分(黑色或藍色字體),打印格式更佳。 (iii) 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每頁指定位置上簽署。
(iv) 除非另有註明,本部分指述的各部分及其項目編號與申請表格ID(C) 981(中
文版本)或ID(E) 981(英文版本)上的各部分編號及其項目相符。
83.
基本資格
83.1 第 3.2 項 財政要求
83.1.1 你不須申報全部個人資產,僅需填報足以負擔個人及隨行受養人在香港首12個月
生活所需的金額,惟另需於申請表格第13(f) 項聲明個人的資產淨值並不少於第3.25項填報的金額。
83.1.2 為簡化計算,任何因申報需要而使用的外幣滙率,以填寫申請表格當天的兌換率
為準。請在證明文件上註明換算每項資產價值為港元時所採用的兌換率。
83.2 第3.21 項 資產
83.2.1 請在「說明」一欄上填寫個人資產的性質,例如銀行存款、證券、房地產或由你
個人所擁有的私營企業名稱。
83.2.2 在「金額(港元)」一欄填報的金額應為印於存單 / 存摺上最後的結餘額,金額須
換算為港元。
83.2.3 如在「說明」一欄上填寫的是房地產,應在「金額(港元)」一欄填報你擁有該
物業份額的當前市值(以港元計算)。
83.2.4 如以證券作為財政能力的證明,應在「金額(港元)」一欄填報該等證券的當前
總市值(以港元計算)。當前市值應以由註冊金融中介機構開具的最近期存單顯示的價格為準。
83.2.5 如果你是私營業務的所有人,應在「說明」一欄填報有關業務的名稱,以及在
「金額(港元)」一欄填報你擁有該業務份額的淨資產值(以港元計算)。淨資產值金額應以該業務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作準。
83.3 第 3.23項 負債
若你有未清償按揭貸款或其他負債,可能大幅減少個人資產的價值,應在「說明」一欄填報有關負債的性質,並在「金額(港元)」一欄填上以港元計算的最新未清償金額
13
84.
計分制度
綜合計分制(只適用於選擇「綜合計分制」的申請人)
84.1
84.1.1 第5部分 綜合計分制 你必須根據個人情況填寫本部分各欄。在不擬獲取分數的得分範疇方格填上 「0」。你在本部分擬獲取分數所依據的個人資料應與申請表格第7、第8及第11部分填報的有關個人學歷 / 專業資格、工作經驗和語文能力的資料相符。
84.1.2 方格H 擬取總得分 將方格A至方格G各得分合計,把總得分填於方格H內。
84.2 成就計分制(只適用於選擇「成就計分制」的申請人)
84.2.1 第6 部分 成就概況
選擇以「成就計分制」接受評核的申請人,須於本欄以不超過500字簡介你在所屬界別的成就或貢獻。請勿另頁書寫。你的簡介可包括以下事項: (i) 所屬界別;
(ii) 在所屬界別的成就或貢獻的性質,例如:獲嘉許的藝術 / 技術成就,帶領所
屬界別取得突破的一項計劃,或在商業上取得成就的一項發明;
(iii) 列舉成就或貢獻證明的有關詳情。如列舉的證明是一個獎項,需提供頒授獎
項團體的名稱,頒授團體的認受程度(該獎項屬於行業獎項、國家獎項,還是國際獎項),該獎項的得獎人數等。如列舉的證明是一項專利,則需提供該項專利的註冊資料和該項發明在商業上取得的成就;及 (iv) 有關成就或貢獻對你所屬界別的影響。
84.2.2 第6.2項 成就證明
選擇將會提交的成就證明,在相關的方格內打勾(;);如選項為「其他」,請說明該證明的性質。
85.
高等教育學歷 / 專業資格
第 7部分 高等學歷教育 / 專業資格 於本部分依日期順序填報所有高等教育學歷 / 專業或會員資格,包括所有達到學院和大學水平的學歷、專業訓練或會員資格。請勿填寫未及學院或大學水平的學歷或專業訓練。如專業訓練或會員資格的取錄資格為學院畢業 / 學士學位,則可視為達到學院或大學水平;如持有的專業資格是由國家或國際認可 / 著名的團體頒授,可證明你具備極高水平的專門知識或專業技能,也可於本部分填報。
在「學位 / 資格」一欄的方格上方填報獲取的資格,如「工商管理學碩士」或「註冊會計師」,在方格下方的括號內註明主修科目,例如「會計」,如主修科目不適用於所獲取的資格,則請填上「不適用」。
在「頒授機構」一欄填寫頒授機構的全稱,在方格下方的括號內註明該項資格是以全日制、兼讀制或遙距課程的方式修讀取得。
在「國家 / 省 / 市」一欄填寫頒授機構所在國家及省市,例如「中國北京」。在方格下方的「修業時期(由 / 至)/ 頒授年份」一欄括號內註明修業時期,例如「90年9月 至94年5月」可寫成「90.09 / 94.05」;如屬於專業 / 會員資格,需填上取得該項資格的年份,例如「2002」。
14
85.1
85.2
85.3 85.4
85.5
你必須提供列於第7部分的高等教育學歷 / 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有關證明的要求,請參閱本《申請須知》第31-33 段。專業訓練 / 會員資格的證明應包括訓練 / 會員資格證書,以及有關該項訓練 / 會員資格的詳情,當中包括機構的名稱和聯絡資料,該項訓練 / 會員資格是否執業的法定要求,其認可程度,及該項專業訓練 / 會員資格的取錄條件、考核和培訓要求。
86.
工作經驗
第 8.1 項 達到學位程度 / 專家水平的就業記錄 依日期順序列出達到學位程度 / 專家水平的全職就業記錄。請將任職於同一名僱主的連續聘任列報於同一項目下。如受聘於同一僱主的職位包含非學位或非專家水平的職位,僅需填報學位程度 / 專家水平職位的受聘年期。在左方第一欄填寫僱主的名稱及其所在國家和省 / 市,例如「ABC公司,中國北京」,並從下列機構性質類別中,選擇最適當的一個填寫在僱主名稱下方的括號內。 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跨國個人獨資企業 跨國合夥企業
跨國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跨國公司 政府機構 半公營企業
國家 / 政府間組織 志願 / 慈善 / 宗教團體 敎育機構
其他(請說明)
86.1
86.2
在左方第二欄填寫你在每家受聘機構擔任的最後一個職位,並從下列職位水平類別中,選擇最能描述有關職位的一個填寫在相關方格的括號內。
職位類別 高級經理人 中級經理人 初級經理人 專業人士 半專業人士
其他
定義
機構管治階層最上層的人士,對機構的整體績效負責 最高管理層與基層管理人員之間的中層管理人員 負責監督機構日常操作員工的管理人員
必須具備高等學歷或專門訓練才能勝任有關職位的人士 為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性支援的人士
86.3 86.4
請在「職責性質」一欄簡要填寫你的職責性質,例如「審計」或「採購」。 請於本部分最右欄方格上方的位置填寫連續受聘於每名僱主的時期,例如「03年2月 至06年2月」可寫成「03.02 / 06.02」,並於方格下方位置註明受聘年期,例如「3年」。
於第8.2項填上達到學位程度 / 專家水平的全職工作年數總和。
15
86.5
86.6
於第8.1 項填報的任何達到學位程度 / 專家水平的工作經驗,均需附以本《申請須知》第39段所述的證明。
87.
事業或學業成就 / 未來計劃
在第9部分以不超過500字簡介你的主要事業或學業成就、未來在香港發展事業的計劃以及你認為在評核你的申請時所需予以考慮的其他資料。選擇「成就計分制」的申請人,如在第6部分已經提供有關資料,請勿在本部分重複填報。請勿另頁書寫。於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可包括: (i) 在大型計劃項目中曾擔當領導角色; (ii) 服務知名客戶;
(iii) 對某一社會或機構的任何重大影響;
(iv) 具備你認為對香港經濟或社會可以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能; (v) 在學校參與的活動中曾擔當領導角色或取得奬項; (vi) 學業成績優異並取得奬項;
(vii) 在香港發展事業的計劃,包括本地商業聯繫(如果有)的詳情;及 (viii) 你認為對評核你的申請非常重要的任何其他資料。
在本部分提供的資料均應附以證明文件(如果有),例如以公司信箋書寫、蓋有公司印章並由獲授權人士簽署的推薦信(包括聯絡資料),或已簽定的客戶服務合約。
87.1
87.2
88.
其他資料
第10部分
依日期順序列出自出生後曾居住12個月或更長時間的所有國家或地區,包括你的現居國家或地區,也包括居留期間曾短暫離境的國家和地區。
88.1
88.2 第11 部分 語文能力
88.2.1 列出你能流利應用的語言,包括中文及/或英文。請在適當的方格內打勾(;),
顯示你擁有該語言的書寫和口語能力,以及該語言是否你的母語。
88.2.2 有關語文能力證明的詳情請參閱第42至44段。
16
88.3
第12 部分 —— 行業
從下列行業類別中,選取一個你認為最能代表你的專業技能的行業,將行業名稱填寫在本部分。
選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行業
學術研究及教育 建築、測量、工程及建造 藝術及文化 廣播及娛樂 業務支援及人力資源 餐飲服務及旅遊 商業及貿易 金融及會計服務 醫療保健及獸醫服務 資訊科技及電訊 法律服務 物流及運輸 工業製造 體育運動 其他 例子
幼兒教育、高等教育、學術研究
園景設計、建築、測量、土木 / 電機 / 機械 / 結構 / 環境工程
表演藝術、美術、博物館、圖書館、攝影
廣播及節目製作、電影、錄像及電視製作、唱片及音樂出版
業務諮詢顧問、公司秘書、行政支援、人事管理、招聘服務、公共關係服務、廣告、資訊服務
酒吧、餐廳、酒店、旅行代理 進出口、零售、批發
會計、銀行、保險、證券、投資銀行 西醫葯、中醫葯、牙科服務、醫學科技、職業治療、護理、獸醫服務 資訊科技顧問、固網或無線通訊 法律事務
物流、空運、海運、陸運
電機、電子、食物及飲料、化工、金屬、玩具、紡織、鐘錶、珠寶、印刷及出版 體育活動
17
第三部分
89. 文件核對清單
申請人必須為於申請表格內申報的所有資料提供證明文件。遞交申請前,請參考以下核對清單,檢查你是否已經把下列所需文件隨填妥的申請表格ID(C) 981(中文版本)或ID(E) 981(英文版本)一併附上。
9
申請表格部分
填妥申請表格各相關部分
項目
《申請須知》
段落
於申請表格第一頁指定位置貼上你的近照 1 ¾ 旅行證件的副本,須載有你的個人資料、國籍(如果有)、在居住國家的居留身份(如你並非該國國民)、回國簽證
1 (如適用),及旅行證件的簽發日期和有效日期;及/或 ¾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副本(如適用)
附上已填妥的每名隨行家庭成員的受養人簽證 / 進入許可申請表格ID(C) 936(中文版本)或ID(E) 936(英文版本)及所需證 2 明文件 個人資產淨值的證明文件副本 3.2 ¾ 直系家庭成員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¾ 申請人與上述直系家庭成員關係的證明文件副本 ;及
5.5a ¾ 該名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直系家庭成員的居港證明副
65-67 18
46
本
隨行已婚配偶的大學畢業證書副本 5.5b 成就證明的副本 6.1 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的副本 7 ¾ 成績單正本(適用於由非中國內地的高等教育院校頒發的學術資格);或
¾ 由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開具的中國學位認證報 7 告正本(適用於由中國內地的高等教育院校頒發的學術資格) 專業資格 / 訓練 / 會員資格證明書副本(如果有) 7 申報專業資格 / 訓練 / 會員資格證明的詳情(如適用) 7 ¾ 每名僱主的推薦信副本;
¾ 個人所擁有的每項業務的公司證明文件副本;或 8.1 ¾ 證明自僱經驗的證明文件的副本
證明主要事業成就 / 未來計劃及本部分其他陳述的證明文件的副
9 本 語文能力證明副本 11 47 53 31(i) & 32(i)
31(ii) & 32(ii)
33(i), 85.5 33(ii), 85.5
39 39, 87.2 42-44, 88.2
重要須知
即使你已經提供了本《申請須知》註明的一切所需文件和資料,但仍有可能被要求提交與
申請有關的更多證明文件和資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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