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
作者:党增民
来源:《科技资讯》2013年第13期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是,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理论,众多学者各成一家之言,难以达成共识,不利于经济补偿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我国当前经济补偿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性措施,为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作出贡献。 关键词: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 不足 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233-01 1 我国当前经济补偿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1.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在处理雇佣关系的经济纠纷过程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针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仍旧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第一,虽然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区分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第二,《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对劳动者予以同情和倾斜保护,从而有损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造成法律的不公平对待。以上两个问题都反映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法律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解决方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1.2 年龄较大劳动者保护缺乏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中可以得知,经济补偿金对于年轻着和年老者来说没有区别,都是同等待遇,这就暴露出一些问题:因为相比年轻者来讲,年长者在体力、学习能力、接受能力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加,他们的体能也有所下降,再加上四、五十岁的劳动者正处于需要较多家庭支出的年龄段,承受的负担比年轻人来讲更加重。因此,在制定补偿金的法律时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年龄问题,给予年长劳动者适当的保护,这一方面可以参考德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对大龄劳动者在补偿金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1.3 工会职能发挥问题
由于劳动纠纷时常发生,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设有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三方代表:工会、职工和用人单位。但是,在我国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的组织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有些工会被用人单位所掌控,权利形同虚设,失去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第二,更有一部分工会与用人单位有利益关系,在帮助职工维权的过程中,根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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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做到公平和公正。这样的工会组织不仅无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无法保护员工在经济补偿金方面不受损害,而且有可能加重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 1.4 劳动仲裁机构公信力以及工作人员问题
在我国处理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劳动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也遭到了一定的质疑,这种结果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主要还是因为:第一,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的行政权利不断地进行干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也开始参与进来,使得仲裁结果有失公正;第二,仲裁人员的选拔条件过于宽松,导致了部分学历不高、素质不高的仲裁员加入到仲裁机构中,在入职以后有些机构对新员工不进行入职培训,导致了仲裁员的业务能力无法提高,从而降低了仲裁机构的整体素质。
2 对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做出完善的策略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助,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定要完善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2.1 降低补偿金计算标准
国家间或者地区间的补偿金计算标准都不尽相同,大部分情况下是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当然也有以“周”为计算标准的,英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因此在降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时候,可以参考英国的现行法律制度,规定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以周平均工资为参考的,并设置一定的上限。这种计算标准体现了补偿金制度的更好的适应性合和及时性,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2.2 对补偿金标准的各个因素做出综合考虑
由于以上的分析得知,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经济补偿金方面,主要考虑的是工作年限、社会平均工资和劳动者月平均工作三个因素,但是没有将劳动者的年龄这一重要因素考虑进去,这种做法对于年龄较大的劳动者有失公平。因此,必须将年龄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可以考虑以下做法:第一,补偿金应该因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年长者适当提高补偿金的标准;第二,随着年龄的增加,补偿金的数额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增长。另外,也需要考虑地区、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对于影响补偿金的标准都予以考虑,这样才能保证在立法的时候更好地照顾弱势群体,有利于公平和公正。 2.3 推动补偿金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也有着不同的规定,通常是包括五正当理由解雇和经济裁员两个方面,不同的国家会根据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将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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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可以囊括更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使得有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能够对更多的劳动者作出经济性的补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4 强化工会的监督协调职能
目前为止,虽然在我国,许多企业都设立了工会组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工会的权利遭到了弱化,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因此,一定要强化工会的监督协调职能,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履行赔偿责任,确保补偿金的数额足够,赔偿要及时,避免无故拖欠赔偿金或者恶意减少赔偿金的行为;第二,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出现不遵守赔偿协议的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帮助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2.5 保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本身独立性
由于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过于行政化,职能无法得到真正的施展。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建立属于自己的管理组织体系,保证在经费支出和人员选拔方面不受制于行政部门;第二,提高仲裁员的整体素质,在选拔和任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杜绝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第三,对于新入职的仲裁员进行一定的培训,使得他们能够快速适应仲裁工作,确保仲裁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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