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了“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从“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安全审查条件,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部门联动,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九个方面,
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经营企业的具体职责。 《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淘汰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严格落实“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每年要定期开展1次以上事故综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及企业的安全水平。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的从业人员至少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应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
《意见》要求,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同时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登记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