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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06-24 来源:客趣旅游网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名称,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定的品名为准。

第三条 购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系部,要按照“定源、定人、定状态”原则,全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切实履行审批、购买、备案、申领、使用、管理、处置等规定。

第四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系部,必须由本部门、本系部党政领导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保管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 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院各部门、系部购置、存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申购与运输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安全运输,登记造册。

第七条 教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计划,申请购置系部须将申购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其他各类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所在各部门、各系部主要党政领导审核,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 获批的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备案,采购过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到指定的供应单位购买,实行多人购买制,申购部门或系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须同时派人

参与。采购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购买、运输中要严防丢失、破碎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购置后,各使用部门或系部凭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使用部门或系部凭购置发票和审核单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发放分类明细账,每学期核对一次。

第十条 各部门、各系部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不宜过大,以存放的安全量来安排购买。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部门或系部集中统一保管,根据危险化学品数量、特性,采取合适的储存与保管方式。各部门、各系部必须全面落实保管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须做到

1.选择合适的存放地点,严禁烟火,防止可能产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3.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重压、碎裂; 4.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放在阴凉处。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专门的危险化学品房间(库房)和专用的保险柜集中存放和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双人双锁制。存放地要有明显的易燃易爆和剧毒标志,严禁非管理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不得与其它氧化、易燃、易爆或相抵触的化学药品混放。危险化学品之间也要按类存放、保管。

1.液体、气体等危险化学品要严防泄漏,不得与易燃、易爆、酸性腐蚀剂共存;

2.固体危险化学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等)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存放;

3.属于挥发气体性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要定时开窗通风,并注意温度变化。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申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须按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领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或系部及使用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禁盲目操作。

第十八条 必须贯彻“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申领人(使用人)要对其使用全过程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申领人(使用人)向管理员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实验用量领取,并将危险化学品名称、用途、数量登记在册。管理员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账目,记录每次领用的名称、数量、领用时间、领用人。

第二十条 申领人(使用人)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要对周围的师生和其他人员负责,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当天实验结束后,申领人(使用人)须将剩余的危险化学品交回管理员存放,不得自行处理或者存放。管理员要对交回的实验剩余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进行详细核对,并登记在册。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只限本实验教师在实验室使用,严禁借用、转用和私自转交他人。

第二十二条 特殊危险实验须在室外、野外进行,要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室外、野外进行。实验时要加强人畜安全防护,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教师和实验人员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具,禁防混用。

第五章 销毁与处置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置,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销毁,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实验结束后,对含有剧毒或易燃易爆的残液、残汁、残物、废水、废渣,要用专用容器分类统一存放,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品名、性质等信息。不得随便倒入下水管道,污染环境和水源,也不得随意掩埋或丢弃。

第二十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残液、残汁、残物、废水、废渣等,应通过稀释、中和、回收等方式进行无公害处理。对无法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残留物质,数量达到实验室安全存放量时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的专用存放点存放,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备案,统一交由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六章 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系部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要悬挂在醒目位置。要备有防火器材和防盗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系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与岗位安全职责相关的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掌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未经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涉及危化品操作的保管、实验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妥善进行处置,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条 遇到火灾、水灾、盗窃、丢失等其他特殊情况,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本部门、本系部的主要党政领导和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要保护好现场所有的痕迹、证据。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要定期组织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就相关部门、系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系部及个人,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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