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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泳漆废气污染防治工艺

来源:客趣旅游网
电泳漆废气污染防治工艺

一、电泳漆工艺所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行业类别

序号 86 行业类别 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重点管理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简化管理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 登记管理 其他 二、电泳漆废气污染物及其排放执行标准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 1124—2020)附录A《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表A.4明确的电泳漆废气污染物: 电泳槽: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 2、电泳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一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 mg/m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排气筒高度15m);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的200m半径范围的建设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 1124—2020)附录A《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表A.4明确的电泳漆废气污染物治理工艺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环节 电泳 固化成膜 主要污染物项目 污染治理主要排放 设施名称形式 及工艺 有组织 有组织 无要求 吸附 电泳槽 涂装 烘干室 总挥发性有机物 总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口类型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最低监测频次 一般地区 1次/年 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环大气[2021]65号)

五、废气收集设施

治理要求。产生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

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治理要求。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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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 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五、《表面涂装行业VOCs 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号)

序号 过程控制 调配、电泳、电泳烘干、喷涂(低、中、面、清)、喷涂烘干、修补漆、修补漆烘干等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物料的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工艺过程 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废气收集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表面涂装行业: a)2002年1月1日前的建设项目排放的工艺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一时段限值; 排放水平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建设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 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 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过20 mg/m3。 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 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治理设施过程的物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 设计与 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运行管理 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 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 设置规范的处理前后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治理设施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设计与 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应设置在距弯运行管理 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 倍直径处。 治理设施废气排气筒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设计与 导则》(粤环〔2008〕42 号)相关规定,设置与排污口运行管理 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建立含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VOCs 原辅材料管理台账 的名称及其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 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管理台账 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 环节 实施要求 依据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7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722-2019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722-2019; 2)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6-2013 64 要求 71 要求 76 要求 80 推荐 85 要求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T 397-2007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8722-2019; 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86 要求 87 要求 88 要求 2

89 管理台账 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要求 90 管理台账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 要求 91 水性涂料涂覆、水性涂料(含胶)固化成膜设施废气 自行监测 非重点排污单位至少每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及特征污染物。 要求 95 自行监测 厂界无组织废气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 要求 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8722-2019; 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涂装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1086-2020 涂装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108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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