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院知识产权,鼓励我院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
造和
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我院的智力优势,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所属单位”,
是
指学院的各部门、实习工厂、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师生员工”,是指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2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我院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院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名及校标。
(三)我院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执行我院及我院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我院及我院单位的物
质条
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我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院。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我院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我院享有。
第六条 由我院主持、代表我院意志创作并由我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
我院
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我院享有。
为完成我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本校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我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我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我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
计、
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我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我院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我院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
序等
技术秘密属于我院所有。
第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
派留
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其他技术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归我院所有或共有。
第十条 来我院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
究生
和其他研究人员,在我院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我院研究项目或者承担我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我院享有或持有。
第十一条 我院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
在离开
我院1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我院享有或持有。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
依法享
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
其权利
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否则,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
有关领
导、校办及科技部门、教务处、人事部门、学生处、财务处、校办企业和学校档案室的负责人组成,并在科技部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我院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
我院知
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
构,其
职责是:
(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八)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九)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
所享有
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
时,应与
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
立书面
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
书面合
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商业秘
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活
动及各
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或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
专利
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所有研究课题,从立
项起到
结题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全程跟踪。在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技部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应向学校知识
产权管
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
致有
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
技成
果,其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专利申请的有关书面材料,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提请学校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暂停该研究课题的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
客座研
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
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九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
离开原
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
注册、转
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校法人作
品及职
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按有关规定记入科技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技工作量,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是我院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学
校将其
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报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
算。凡
本校发明专利申请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3年内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垫支。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当该知识产权实施后,须从获利中首先偿还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的垫支款项。学校支持和鼓励我院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申请外国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给予所需申请费用50%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
害我院
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
产业
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
相转让
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签署《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由人事部门
负责
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具体由知识产权
管理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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