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加强社会责任,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范围
公司的所有员工依法享有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谈判权利的一切行为。 3、 程序
3.1、工人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
3.2、如集体谈判受到法律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员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
的目的与管理代表或代理人进行沟通。
3.3、员工代表或员工所投送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代表或代理
人按董事长意见在15天内(最多不超过30天)对所有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以书面的形式或当面作出回答并公布于众。 3.4、尊重员工代表和提出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的员工,绝不会行打击报
复及岐视。
3.5、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工人并让他们对谈判
的内容能相互沟通。
4、 附注
4.1、集体谈判内容与答复记录表。 4.2、《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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