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报告制度
1、在护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护理服务职业道德。
2、各护理单元要防范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
3、各护理单元应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及时据实登记病区的护理不良事件。
4、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要立即上报值班医师、护士长,积极采取挽救或抢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5、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有关的记录、标本、化验结果及造成缺陷、事故的药品、器械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6、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的报告时间:凡发生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护士长和科领导。由病区护士长当日报科护士长,科护士长报护理部,并交书面报告。不能排除事故的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7、各科室应认真填写护理不良事件上报表,由本人登记发生不良事件原因、后果及本人的认识。护士长应对不良事件及时调查研究,组织科内讨论,护士长将讨论结果呈交科护士长,科护士长要将处理意见连报表送护理部。
8、对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组织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提交处理意见,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9、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护士长对发生不良事件的原因、影响因素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应作认真分析,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且跟踪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对病区的护理安全情况分析研讨,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10、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11、护理事故的管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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