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安全措施
一:火工运输
1.1.1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1.2 爆炸材料必须由放炮员及专用押运员进行护送。
1.1.3 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
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二:井下爆破
2.1.1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
料型号。
2.1.2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
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
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严格依照放炮说明书放炮。 2.1.3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
须交回井下炸药库。
2.1.4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1.5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1.6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
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2.1.7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
须采取安全措施;
2.1.8 严禁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1.9严禁边打眼边放药。
2.2.1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并加双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2.2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
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三:装配起爆药卷
3.1.1 必须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
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1.2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1.3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
扭结成短路。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3.1.4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
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3.1.5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
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四: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
4.1.1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
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1.2 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4.1.3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4.1.4 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4.1.5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4.1.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码放材料,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
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1.7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透老空等情况。
4.1.8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4.1.9 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4.2.1爆破前,必须加强对对掘进巷道内的电器设备、电缆、瓦斯探
头进行保护或将其移至安全地点,并对巷道内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未处理前严禁放炮。
4.2.2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
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五:爆破母线和连接线
5.1.1 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5.1.2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
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5.1.3 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5.1.4 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
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1.5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1.5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5.1.6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
地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直线距离不得少于100m,拐弯处不得少于75m。
5.1.7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
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5.1.8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必须由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
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5.1.9爆破前,严格遵守“一炮四检”“四人连锁”制度,起爆前班
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5.2.1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大喊三声“放炮了”,至少再
等5s后,方可起爆。
5.2.2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
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5.2.3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
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5.2.4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
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六:拒爆、残爆处理
6.1.1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及安检员指导下进行,并应
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6.1.2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6.1.3 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6.1.4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
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6.1.5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
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6.1.6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井下避灾路线
一、遇水灾避灾路线:
1.1.1掘进工作面→7#材料道→+1935水平通风石门→一采区主大巷→地面
二:遇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避灾路线:
1.1.1 掘进工作面→+1836水平联络巷(+1795水平联络巷)→7#主运
输上山→一采区大巷→地面
1.1.2 掘进工作面→7#材料道→+1935水平通风石门→一采区主大巷→地面
三、遇顶板冒落避灾路线: 1.1.1就近安全地点避灾。 四、避灾路线图附后
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措施
一:噪声污染防治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另行制定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安全技术措施。 2:风湿关节炎防治:
2.1现场作业人员穿衣厚度适中,保证人体温度;②顶板淋水时,施工人员必须穿雨衣。
2.2当顶板有淋水较大时,必须及时安装档雨棚。 3:尘肺病防治:
3.1 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2 保证井下各项综合防尘措施正常使用; 3.3 每周一、周四安排专人冲洗巷帮,洒水灭尘;
3.4 全体员工定期体检;
3.5 由通风队每15天对工作面粉尘检查一次,检查结束后进行公布。
3.6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总粉尘 (%) <10 10~<50 50~<80 ≥80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掘进接尘作业:
4.1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4.2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4.3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4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4.5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4.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4.7风湿病(反复活动)。
最高允许浓度/(mg/m3) 呼吸性粉尘 3.5 1 0.5 0.3 10 2 2 2
4.8严重的皮肤病。
4.9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4.10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11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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