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驻马店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二、优抚对象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换发地方残疾军人证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单位申请、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退伍(转业)证或退伍登记表原件、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确山县民政局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填写《河南省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申请换发残疾军人证报告》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报送驻马店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
(3)河南省民政厅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残疾军人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新办、补办评定伤残等级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单位申请、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公务员身份证明、受伤时三人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结论书、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鉴定等级批复、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案(每页都需加盖医院公章)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确山县民政局依据驻马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文件,填写《河南省驻马店市伤残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申报评定伤残待遇报告》连同其它材料,一并逐级报送驻马店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
(3)河南省民政厅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伤残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残疾人员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提高伤残等级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单位申请、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伤残证原件(复印件)、伤残评定表原件、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案(每页都需加盖医院公章)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确山县民政局依据伤残评定表原件,填写《河南省伤残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审批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申报评定伤残待遇报告》连同其它材料,一并逐级报送驻马店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
(3)河南省民政厅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在《伤残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残疾人员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报送的档案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四)“三属”人员待遇申报
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部队出具的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生活费来源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报地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审批。
(五)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申报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人持退伍证或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簿、近期4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应的表格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填写批准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人持退伍证和原始档案(需有军以上指定医院作出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四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应的表格,经办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所需档案和材料交到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填写意见,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与原始病历中同部位同病种体检,并由指定医院组成的会诊小组(至少三人)进行体检,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负担。诊断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地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审批。
(七)参战退伍军人待遇申报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人持退伍证和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四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应的表格,经办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所需档案和材料交到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审批。
(八)参核退伍军人待遇申报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人持退伍证或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四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应的表格,经办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所需档案和材料交到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九)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申报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人持退伍证或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四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应的表格,经办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所需档案和材料交到确山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十)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办理程序
1、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按季度申报,凡户口在确山县且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可申报享受医疗补助: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6)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
(7)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核退役军人。
2、医疗补助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近期2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原件)、医疗保险证、医疗费用报销票据(原件)、伤残证、定期定量补助证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
(2)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应的表格,经办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将所需材料提交到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按季度发放医疗补助金。
(十一)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申报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4)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
(十二)死亡抚恤金办理程序
1、现役军人死亡抚恤
(1)领款人应递交有关的证明书、相关抚恤金规定的各种工资审核表、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书取得的协议书和同一顺序中亲属领取抚恤金数额的协议书,并需死者所在部队(单位)在协议上签署意见;
(2)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本人身
份证、证明书、抚恤金规定的各种工资审核表和两份协议书。
(3)有立功受奖需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牺牲、病故人员要提供立功受奖的证件和复印件。
2、重点优抚对象死亡抚恤。
法定继承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书、亲属领取抚恤金数额的协议书,乡镇民政办报告。并收回死亡者优抚对象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领取证》原件,按政策核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十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申领
1、办事条件:持所在地户口,并由当地兵役机关批准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申领程序
义务兵应征入伍后,由其家庭持入伍通知书、家庭户口簿、领取人身份证(父或母均可)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登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对当地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入伍花名册,无误后,予以登记。
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根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有关资料测算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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