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HUAIBEI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Vol.18No.2
Ar.2019p
最高人民法院第64号指导案例分析
———兼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请注意义务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摘要:格式条款制度自确立以来,相关法律规定备受质疑,其中有法条之间的隐含矛盾,也有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这些问题使得法律工作者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所适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64号指导案例运用格式条款的存在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同法»提请注意义务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G8275201902G0102G03
相关规定完成对案件的裁判,对实践中格式条款相关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同时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张芊芊
案情基本介绍 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发布了第64号指导案例,该案是有关于格式条款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原告刘超捷在被告009年11月2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了“神州行标准卡”一张,并当场预付了话费5原告在使用该手0元.2010年11月7日,机号码时发现其被停机,而在2010年7月5日原告已经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了50元.后来经过查询,原告得知被告自2010年10月23日起便暂停了该号码的通信服务,其原因是话费有效期已经到期,然而,此时该手机号码所存有的账户余额仍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单方面11.70元.就此,终止服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将其起诉至法
院.2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根011年6月16日,据案情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原告手机号码的通信服务,取消对其话费
①有效期的限制.
用格式条款的,提示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且应依照对方要求如实说明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本案被告在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情况下实行了暂停服务、收回号码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提供方作出的限制,这一义务的赋予也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这一规定,因此,法院引用该条文作出判决也是十分妥当的.但是应当知道,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之一,本案更大的意义在于对司法实践的指导示范作用,而对于这一案件的分析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件本身,只是简单评判其裁判结果是否合理,而是应该发散思维,对这一案件及其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以确保在遇到类似情形甚或更加复杂的案件时也能够灵活处理.
三、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提请注意义务的思考在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格式条款制度的存在对于提高交易效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一方事先拟定的合同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而«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提请注意义务就是通过对格式条款提供方赋予一定的义务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地位,以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然而,近年来,理论界对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制度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其中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提请注意义务的规定也同样饱受诟病.通过对指
«事实上,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本身便是对
二、裁判理由分析及问题的提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有理有据,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3其裁判9条,理由有两个:一是被告没有在电信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效期的内容;二是被告并未在订立合同之前将话
费有效期限制的问题对原告如实告知,侵犯了原告对这一信息的知情权.法院的裁判结果明确了一个事实,即被告徐州分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话费有效期限制的内容确实负有向原告如实告知的义务,而这一义务在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也有着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是采
收稿日期:2019G02G01
,张芊芊(女,安徽合肥人,刑法学专业2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简介:1994—)017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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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
导案例中法律适用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确存在缺漏,有些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学予以弥补,而有些却需要对当前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以下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提请注意的时间和范围
提请注意的时间应在合同订立之前1.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然而在格式条款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却缺乏相互协商的条件.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为了使相对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务之外.基于此考虑,对«合同法»第39条中的提请注意义务有以下理解,即原则上对于任何格式条款,作为提供该条款一方都应该尽到其提请注意的义务,只是对于格式条款中关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应当更加提高重视,对其进行更高程度的提
[]2
示和说明.
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并不是仅仅规定在««合同法»之中,在«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特别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第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17条第1款规定: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履行其提请注意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前向对方当事人充分说明条款的具体内容.我国当前关于合同条款提供方提请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时间并未作出明确的说明,但是,立法者设立此义务的目的便是为了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格式条款的接受方能够有自由选择是否订约的条件,而一个延迟的提请注意却是毫无意义和价值的.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格式条款提供方当然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向相对方履行其提请注意义务,只有这样,这一义务的设立才
真正具有意义.
[1]在64号指导案例中,
被告在辩护中声称其已经通过单联发票、宣传册和短信的方式向原告告知了有效期,但是对于这一说法法院并不认可,因为话费有效期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被告应当在订立电信服务合同之前就将该限制向原告如实告知,若是被告没有在合同订立之前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原告,那么,即便在缴费阶段被告向原告说明了这一情况,也是对当事人选择权的剥夺,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泉山区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充分说明了即便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提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请说明义务履行的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将之认定为合同订立之前,这是我国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工作中灵活运用法律智慧的体现.
2提请注意的范围应当扩大若仅仅从我国.
«合同法»第看,该规定所谓的提请注意义3务9条的条文表述来似乎是存在限制的,即格式条款提供方所需要解释说明的内容仅仅局限在“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一范围之内,而关于其它内容的格式条款似乎便不再需要履行这一义务,这样的限制显然是太过片面的.笔者认为,立法者的本意应是希望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对格式的免责条款等提高注意,甚至在合同订立前对其予以特别说明,以此来充分维护格式条款接受方的利益,而并不是完全地把格式免责条款以外的其它格式条款排除在提请注意义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其中也并没有同«合同法»第对说明内容的范围作出限制,与此相比39条的规定一般
,«合同法»第39条的条文表述显然存在着一定问题,
而这一问题也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明确立法者的原意.从第64号指导案例来看,
其中所涉及到的有效期条款也并不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但是该条款的存在却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权利,与作为消费者的原告之间存在着重大利害关系,法院因此也毫不避讳地引用了«合同法»第的理解39条作出了判决,可见,实践中对这一条文是不能完全依据其字面含义的.
(二)提请注意的合理程度和方式
所谓尽到提请注意义务并不意味着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需将格式条款的内容通知给对方即可,而是须提请注意达到合理的程度.对于如何判断提请注意是否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合同法»第述: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39条却有如下表
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以说明”.仅从以上文字的字面意思理解,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按照其相对方的要求对格式
条款进行说明,即其说明义务将以格式条款接受方的要求为前提,这样的规定对于相对方而言显然过于苛刻,笔者认为不可取.
理论界一般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提请注意义务应当达到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的程度,即需要通过提供方的提请注意使得其相对方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这一标准需要视情况而定,在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只需采取了一定步骤对格式条款进行提请注意,使一般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完全能够注意到该格式条款,即使相对方因为某种情况仍然忽略了格式条款的内容,也应认可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提请注意义务的履行,相对方因忽略格式条款而产生的损失也应当自负其责.
此外,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提请注意义务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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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请注意义务张芊芊/最高人民法院第64号指导案例分析—
式也应当是合理的.合理的提请注意方式有两种:
一为个别提请注意,即向相对方明示格式条款的内容;二则是以公告的形式,采取公告张贴或是广播等显著的方式来对相对人进行提醒.理论界一般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请注意义务的履行应当是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公告形式为例外,即只有在个别提醒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公告的形式.笔者认可这一观点,因为直接向相对方明示格式条款的内容自然是最为清晰明确的,但是也确实存在一些情况使得对相对方个别提醒存在困难,例如面向大众的商场,每天都将与众多消费者缔结律后果,但该条文的出现却也引发了另一个争议,
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按照«合同法»第4作为提供格式0条的规定,条款的一方,若是其提出的格式条款中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该条款便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但是按照«合同法»第39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此类条款便应当是有效的,只是其提供方若是没有尽到提请注意义务,相对方将享有撤销权.法条中存在的矛盾必然会导致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困境,法官在司法
[4]实务中也将易出现无所适从的状况.
买卖合同,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商场向每一位消费者明示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现实的,因此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向合同相对方提请注意便是较为妥当的做法.
(三)未尽提请注意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39条向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赋
予了提请注意的义务,但是该条文却没有进一步规
定义务人若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是不完全的,没有规定未尽提请注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立法上的疏漏,应当对其进行补充解释以完善法律的规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法»第”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若是违反了该39条是有关于“合同的订立规定,没有履行其提请注意的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便不应列入合同之中,此为该规定的应有
之意.
[3]«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第一种解读更为合理法律合同法解释一、行政法规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法院只能以.
.因此,在法律和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当以所谓的“应有之意”为由来确认合同无效.除此
之外“,«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也规定了如下内容: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导致对方没
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
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规定显然是对第一种观点的认可,认为格式条款提供
方不履行其提请注意义务的,相对方便可享有撤销权,有权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然而其撤销权的行使有一个前提,即格式条款被撤销之前应当是有效的,因为一个当然无效的条款自然是没有撤销的必要的.
当然«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提请注意义务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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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法条本身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
技术的进步,必须加强对格式条款制度的重视,不断完善其制度体系,以期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然就目前来看,为了真正发挥出我国现有的格式条款制度的作用,亟待解决的还是如何使司法实践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达成共识,减少矛盾和争执,对此第6好的启发4号指导案例中对裁判理由论述便提供了一个很.在面对格式条款相关案件时,法官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适用时考虑到该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于涉案的格式条款进行公平性审查,进而引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如此既能说理清晰、于法有据,且具有极强的说服力,能够体现我国当代法官的智慧所在.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格式条款的相关案件具有64号指导
极大的指导作用,而我国目前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尽管尚不完善,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遵循法理,充分运用其智慧来弥补法律的疏漏,以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灵活地解决实践中的种种矛盾.注释:
①参见指导案例64号: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参考文献:
[1] 任秀洁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商场现代化.,[2] 王利明2007(9):290J.
坛,.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政法论[3] 郭素萍1999(,
李晓雪6):3G15.[[4] 孙也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论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及完善,钦2018():业,2018.格式条款订入规则再思考4[1]12现G1代16商.贸工,39(26):120G121.
J.
责任编辑:仲耀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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