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运输、储存、处置和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放射源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放射源可能造成的辐射风险,并根据放射源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放射源使用等相关许可,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放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管理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放射源,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放射源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提高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放射源使用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放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放射源管理机构申请相应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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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源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放射源的标识和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源的辐射不会伤害到人员和环境。
第十二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放射安全负责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放射源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运输的放射源,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运输方案,确保运输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运输人员,确保放射源运输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输的放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设备的完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放射源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放射源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 放射源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对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放射源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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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场所和设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存放。
第二十条 放射源的储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防护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防护屏障。
第二十一条 放射源的储存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运行正常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带有剂量率警报装置的放射源,储存单位应当确保其能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第二十三条 储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章 放射源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放射源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第二十五条 放射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正确处理和处置放射源。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进行放射源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要求,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放射源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处置。
第二十八条 放射源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确保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和环境的保护。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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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放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使用、运输、储存、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放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的监管体系,规范放射源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放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放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放射源泄漏、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放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尽事宜,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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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规定由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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