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
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1993.06.03
• 【文 号】法函[1993]50号
• 【施行日期】1993.06.03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
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
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6月3日 法函〔1993〕5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的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和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如果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我们在执行这一规定时有两个问题不明确,特向你院请示。
一、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后,一审案件是否立即立案审理,二审案件是否立即进入二审程序?一种意见认为:需待当事人在缓交期内预交诉讼费用后,案件才能进行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是法定预交期限(七日)的延伸,只有在此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才能使诉讼程序发生。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案件应立即审理。其主要理由是,人民法院同意缓交的期限不同于预交期限。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这真正体现了我国法律是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因此,人民法院同意缓交之后,对案件应立即审理。
二、缓交期满,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这时当事人已有预交诉讼费用的能力,仍拒不交纳的,可以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其交纳,也可以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如果这时当事人仍无交纳诉讼费用的能力,不应因此而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则在法律文书中予以确定。
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均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妥否,请指示。
199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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