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政正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根据《**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行党委、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制度层面规范党政正职依法行使权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正职监管、副职分管、程序规范、风险防控” 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党政正职是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领导。 三、严格财务管理,明确审批程序,建立并实行分级负责、财务会签、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相关制度。日常费用支出由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较大额度财务的支出方案先由相关部门会同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班子集体讨论实施。党政正职不得违规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工作,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有关税费。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要加大竞争上岗和积极参与上级公开选拔干部工作力度。干部调动,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班子成员听取考察情况后集体研究决定。不向组织人事部门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建提出方案;不准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推荐干部;不准在本人即将调动时,突击推荐提拔干部。
五、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规则。党政
正职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暗示等形式,干扰或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严禁为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承揽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等。按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禁党政正职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追加项目预算)等,按规定进行审核。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算等,要及时向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公示,严禁以任何借口规避招投标。
六、各站所、各部门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站所、各部门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党政办实施。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单位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执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党政正职不准擅自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七、 在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四不直接分管”领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正职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既要充分支持副职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又要有效监督副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八、结合推进党务、政务等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单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九、党政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
(二)未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因对分管副职教育和监管缺位,致使本单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四)违反《廉政准则》的其他情形。
十、分管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业务流程、超越工作权限,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正确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廉政准则》的其他情形。
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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