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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
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尿素产品增值税【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流﹝2005﹞44号【发文日期】2005-06-09【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于6月底前对尿素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增值税应交税金和增值税留抵税金进行清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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