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全社会参与程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辽宁省辖区内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应该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三条 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达到这一标准。2011年,14个市、100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标准;不少于1/2的乡(镇、街道),不少于1/3的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2012年,市、县(市)区继续巩固、提高,全部乡(镇、街道)达到标准;不少于2/3的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2013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全面达到本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第五条 村民组、居民小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每年至少检查4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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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第六条 村、社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2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六)掌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指导、检查;
(七)区域内的村民组、居民小区能够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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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乡(镇)、街道的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
(二)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区域内各级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报告;
(四)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五)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六)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七)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八)掌握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九)区域内的村、社区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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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专业队伍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县(市)区的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三)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半年进行督导、检查、评议、考核;
(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5%及以上,并将本级及各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检查发现问题能及时整改或查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将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所公示;
(五)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六)辖区内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做违法食品广告,要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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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
(九)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100%;
(十)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十一)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十二)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十四)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第九条 设区的市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三)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各分管部门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半年进行督导、检查、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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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0.2%及以上,并将各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检查发现问题能及时整改或查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将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所公示;
(五)掌握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六)辖区内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做违法食品广告,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八)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
(九)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100%;
(十)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十一)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十二)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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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区域内的县(市)区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十五)区域内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企业开展自律活动。
第十条 本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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