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定程序和要求
一 申报条件
1,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要在工程开工时即列入创建计划:
2, 在县(市)区的工程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须在4000平方米以上,申报省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须在8000平方米以上;在省辖市市区的工程,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申报省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须在12000平方米以上。
二 申报及评定程序
1, 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填写《省级文明工地报批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安监站。
2, 市安监站接到报批表后,对上报资料和现场“三通一平”及生活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建立档案,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监总站建档。
3, 工程施工至二层(单层建筑主体3米),市安监站进行检查考核,达到要求报告省安监总站。省安监总站组织评定小组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确认为在建省级文明工地,即颁发省级文明工地标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所在市安监站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分办法》(冀建建[1997]73号),对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月检查,季评定,检查结果填写《省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料》。省安监总站将不定期地对在建省级文明工地进行随机抽查。
4, 工程竣工后,于每年年终由市安监站将《省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料》,工程核验证书报省安监总站,省安监总站签署意见报省建委,省建委审批后颁发省级文明工地证书,达到省级样板文明工地标准的,颁发省样板文明工地证书,同时为项目经理颁发奖牌。
在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中获得优良的工地,按省级样板文明工地对待,不受建筑面积的限制。
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工地不得评为省级文明工地
1, 不符合上述申报评定程序的;
2, 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3, 在市安监站的月检查,季评定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一项分数低于85分的;
4, 在省安监总站随机抽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一项分数低于85分的;
5, 使用未取得省安监总站颁发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的;
6, 市安监站未按要求要求月检查,季评定或档案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组成,其中奖励费分省级文明工地奖励费和市级文明工地奖励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通知
冀建质[2011]7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精神, 决定对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采用优质工程等次与建安工程造价、监理费用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成本予以适当补偿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3~3.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4.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2~2.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3.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获得结构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2%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2~2.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四)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1.5%给予施工企业补偿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1~1.5%给予监理企业补偿奖励。
三、补偿奖励费用的来源。 建设项目支出的补偿奖励资金,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已开工的项目追加总概算。 各类房屋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增加的费用列入商品房建安成本。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也可根据工程实际,依据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监理责任、补偿奖励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五、补偿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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