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分析及应采取的对策的调研
2011-09-07 09:53:42 来源:建平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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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增值,土地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特别是在土地审批、交易、开发等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屡见不鲜。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又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巨额利益驱动和诱惑下,土地领域的腐败案件呈现出多个特点,县处级干部犯罪人数有所上升、涉案数额大、隐蔽时间长、多种腐败并发。现浅谈一下近几年土地领域腐败案件特点、规律分析及应采取的对策:
一、土地领域腐败案件特点及规律 (一)发案数量多、涉案金额大
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诱惑,大肆贪污受贿,涉案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从全国来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显示,2007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374件10043人,案件主要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等
领域,共7990件;共查处国家公务员3567人,其中土地管理部门501人。例如: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案也是典型一例。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等过程中,两年间收受贿赂1700余万元。
自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全国共受理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管理举报和案件线索
15252件,立案357件,查实26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603人,移送司法机关650人。“国土资源系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3月31日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事实证明,国土资源系统确已成为腐败“重灾区”
(二)土地资源稀有,开发商巨额行贿 有的开发商为了拿到土地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去行贿。对于开发商来说,拿了土地以后盖楼盘盈利能达到几十亿,几十亿的钱拿出百分之几的费用来收买一些干部并不算什么。发生在土地、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平均涉案金额超过870万元。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经不住金钱诱惑,大肆贪污受贿,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此类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涉案金额大。
面对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的社会现实,面对国家的
18亿亩的耕地红线,有限的国土资源注定会越来越“稀
缺”,如果相关部门不从这种“腐败土壤” 上进行“净化”,尽快改变土地资源“左手管右手”的管理模式,让社会力量参与到管理中来,并且在对权力的监管上最大程度地保障“在阳光下运行”,最大程度地让所有的审批、拍卖等权力透明化,最终打造出真正让公众信得过、无法暗箱操作的“廉洁土壤”,那么,“涉土腐败”的“连续剧”,注定不会“剧终”,类似的“连续剧”便一直会上演下去,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形象,这绝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
(三)窝案串案多。
因国土资源管理涉及内部多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用地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多个管理人员行贿,一个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也往往收受多个人的贿赂,查案中常出现“揪一窝,带一串”的现象。涉案人员多是政府部门官员,关系多为上下级、同事或朋友,彼此结成利益共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容易形成串案窝案。事实也确实如此。
纵观近年来被查处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的落马经历,往往最终牵出当地国土资源系统的腐败窝案。例如,浙江省台州市国土系统受贿串案,检察机关在查办完台
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案后,以行贿的房地产商作为突破口,一举挖出台州市国土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原局长王尚友,台州市国土局路桥分局原局长李嘉、副局长郭炳涛,温岭市国土局原局长吴宗斌、副局长杨文斌5名“土地爷”。
(四)国土部门涉案呈现“高危性”和“高发性” 国土部门领导成为高危岗位,国土等领域腐败案件的根源,都是权力过于集中而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国土资源系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领域。”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曾在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发出这样的感慨。
相比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由于“用地准入”的管理特征,一些用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容易成为被腐蚀的对象,往往在强大攻势和巨大利益诱使下成了“重灾区”。与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国土部门涉案情况的特点是“高危性”和“高发性”,国土系统腐败危害性极大。
国土资源部门是我国国土资源的重要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行政审核、审批、处置、确权、登记、发证和相关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权力。随着土地资源的增值,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呈高发态势态。
(五)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犯罪问题突出
由于土地资源管理审批权主要集中在党政领导干部和土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手中,这些人既是请托人重点行贿的对象,也是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多发的重点部位。例如:辽宁省抚顺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江润黎,在担任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金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调低评估参数,给国家造成10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损失。
国土资源部徐绍史部长在国土资源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讲的非常明确,他明确地提出,要“大喝一声,猛击一掌”,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真正使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遏制,使这种局面得到改观。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把土地和房地产领域作为这次治理的重点之一,加大工作力度。
二、制止土地领域腐败案件应采取的对策
现结合我县土地领域管理工作的特点,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从严治标,着力治本,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纠正解决好当前土地违法行为应采取以下几点对策:
第一、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执法的自觉性。 解决土地领域违法问题,关键要强化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都应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尤其要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和警示教育等列入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和培训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和在不同的场合,对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进行轮训告诫。对国土资源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进一步认识,切实增强保护国土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使他们在行政过程中做到懂法、执法、守法。
第二、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巡查力度,充分发挥土地监察员的作用,前移执法关口,对在用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早处理、早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违法用地。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之中。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进一步宣传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尽最大可能争取政府的支持,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二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做到及时发现并做到有效地制止。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耕地违法案件从重查处,对涉及的责任人建议从重处理。
第三、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考核机制,严格实行问责
制。
一是明确责任人。乡镇、场、街主管领导和辖区国土资源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包片干部是直接责任人;二是明确案件查处范围和程序。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不论是查处土地案件还是矿业案件,经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完毕,并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违法案件,一律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实行违法案件集体会办制度,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四是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考核追究办法,在辖区内,违法用地数量达到一定的程度,无论什么原因,都要追责。对执法监察人员、基层国土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要制定诫免谈话、建议调整、待岗、扣减工资福利、免职等处罚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坚决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切实构建良好的执法氛围。
第四、健全国土资源体系,使其独立、正确行使监管职 能。
国有土地实行市场配置资源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利于集约和节约用地,有利于规范用地行为,也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对这项招拍挂制度,一要坚持,二要完善。防治要从源头做起,解决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存在的薄弱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地方财政对城市土地的过度依赖问题;第二,需要解决地方政府强势掌握城市土地,不正当干预用地问题;第三,需要继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与出让监管;第四,需要逐步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使其独立并正确行使土地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第五,需要解决基层国土管理力量薄弱问题。在继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执行与监督,堵塞各种漏洞的基础上,还要同时规范国土系统公职人员的操守,特别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运行的规范,对财产非法增加要建立有效监管制度。
第五、完善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首先应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如各级党委、政府不应插手土地审批活动,所介入各项工作应该是政策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只能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操作(批地用地),而不能强令各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政。其次,法律应界定在批地用地的合法性,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哪些构成犯罪。相应法律法规应该健全,不断完善土地立法程序结合实际发生
的形形色色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集体行为造成的,应界定各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依法处罚加强打击力度。
第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市场行为,要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建立一系列约束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的工作程序。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功效,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健全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积极推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推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土地公开出让制度的落实。建设用地供应重大事项的集体决定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行政行为,防止少数人搞“暗箱操作”。制度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违者要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七、规范从政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国土资源部门及各地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案力度。要创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体制,建立起国土资源与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协同作战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强化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按照“即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纪违法者的责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对于违法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案件往往金额大,人员职务高。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受理群举报和监督检查等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需要立案查明的,要组织精兵强将,一查到底。同时要注意发挥查办案件在抓源问方面的作用,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订规范、明确的纪律要求。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要对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揭示腐败滋生的深层次原因,对发现的体制和制度管理上的弊端端和薄弱环节,要向有关方面提出治理的建议,堵塞漏洞,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选取一批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批租经营使用权应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机制,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打击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存在的腐败现象,是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工作,必须加大治理力度,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加大政策研究和执行的力度,夺取整治重点领域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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