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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修改定稿)

2024-02-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合同

甲方: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三、工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在司法所具体指导下,在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从事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具体承担社会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调解协议书制作、卷宗归档整理;纠纷回访;纠纷排查;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3、完成甲方交办的与维护稳定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遵守甲方的工时制,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而作出的作息时间的调整。

2、甲方依法保护乙方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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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应当每月一次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2、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按邳委办发[2008]27号文件执行。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交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的类型及费用分担比例按邳委办发[2008]27号文件执行。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各种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

2、乙方在从事调解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4、乙方调解纠纷过程中应遵守依法、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原则。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严重违反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

2、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3、本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九、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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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甲、乙双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联系。

2、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和市司法局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包括:邳委办发[2008]27号文件的复印件。 甲方:(公章)乙方: 法人代表:(签名) 二○○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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