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一些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
摘 要 近几年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不断上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于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期望,费用扣除额的不断上调的作用在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面前极其微弱,本文通过对此原因的探索,提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收入分配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其目的在于应付由于战争引起的庞大经费开支,有“战时税”之称。随后,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也由于相似的原因相继确立了个人所得税。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凯恩斯主义的盛行,个人所得税才逐步成为这些国家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担负着保障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个人所得税才得以真正施行,其主要目的在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贫富悬殊。
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跃式的增长,贫富差距也随之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
实。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2000年起,我国的基尼系数就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317,2004年则已升至0.465,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自1999年至今,城乡消费水平对比都未低于3.6。在国际上作为调节收入差距有效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却没有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劫贫济富”的税收。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三、原因探究
1.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的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的有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对占所得税主题来源的工资、薪金实行的是扣除一定费用标准后超额累进税率。这样的税制设计造成了实际税负的不公。
从分类征收这方面来说,该方法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个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且相对集中的个人要纳税或多纳税,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并且,该税制使得纳税筹划的空间大大增加,很容易出现通过收入的分解和费用的多次扣除而少缴税的现象,更加加剧了实际税负的不公。除此以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也无法根据社会的通货膨胀(紧缩)率来及时的调整征税标准等。
从费用扣除标准的这方面来说。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
扣除的内容制定的较为详细,但其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费用、养老、住房、教育等负担因素的差异,忽略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公平税负原则,导致相同人口的家庭之间由于取得收入人数的不同而导致的纳税额的差异。同时,对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因素以及物价因素也没有能够考虑到。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不尽合理
由于征管体系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现金交易频繁等因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这样虽然加强了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管,但对于无人代扣代缴的收入,征管机构很难把握,这使得个人逃税的风险极其微小。并且,在这种征收方式下,工薪阶层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占到了60%以上。由于大量灰色收入、隐形收入等的存在,使得理应起着“劫富济贫”、保护中等收入者作用的“罗宾汉”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却起着恰恰相反的作用。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1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时发现几乎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非主体税种地位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流转税仍然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占到了总的税收收入的60%以上。个人所得税作为辅助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仅为6%左右。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发达
国家为30%,即使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也在10%~20%。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上的规模仍然相对较小,这无疑决定了其在调节收入方面作用的局限性。
4.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在我国,纳税氛围不浓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纳税义务与权利的不对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在很大部分体现了这一点。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富人多征税,穷人少征税,也体现在社会的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完善上。在后一点上,我国显然做得还很不够。比方说,在社会流动性极强的今天,无论你在何地工作,你都要缴纳相同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你却无法在全国各地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对于个人来说,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大大降低了纳税的积极性。 四、一些思考
个人所得税若要发挥其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需要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有所调整,只有尽可能多的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公平性因素,才能得到其真正的突破。当然,这需要整个社会机制的配合,譬如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区域间经济发展的相对均衡,金融体系的完善等。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正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已成为我国的四大税种之一,相信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均贫富”功能的发挥必然有所推动。 参考文献:
[1]金淑彬.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刍议.经济纵横.200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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