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我市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口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茂卫[2005]54号文《关于印发茂名市卫生系统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乙方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和《通知》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要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纳入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乙方要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张帖上墙。对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十四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没有批准证明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在事发后4 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及当地计生部门报告。
三、乙方要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手术行为。
四、乙方必须做好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无生育证分娩的详细登记造册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情况汇总上报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欺报瞒报。
五、乙方要加强B超使用的管理,要实行“双管制”,对确需进行B超诊断的怀孕对象,必须另册详细登记,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备查。B超管理实行院长、科主任负责制,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落实。
六、甲、乙双方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或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等服务项目。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甲方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规定》和《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