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 结 合 同
甲方:昆山水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相互合作的原则,就板材,龙骨等系列产品的结算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要求,具有相关的生产销售许可证
2、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按照甲方要求送至交货地点并承担运费,送货单上写明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及价格;
3、乙方在每月结算日提供下月材料的报价清单,交于甲方审核,当月送货价格按上月结算日报价结算。
4、乙方每月20号提供清晰对账单已方便甲方核算。
5、乙方的产品客户必须先验货后才使用,一经开剪或送货后7日以上就视客户认为合格,否则所有后果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送货,若乙方所送材料未达到甲方要求,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更换材料。
二、 甲方责任:
1、甲方在收到乙方送到的货物时,应核对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及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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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在货物收到后,应签好送货单,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3、甲方以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及施工员签字为准
三、 付款方式:甲方以支票、现金或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
四、 结帐日期:
双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约定每月30日为双方结算日,甲方于结算日一次性结清该结算日前交易的款项,结算日后交易的款项于下一个结算日结算。
五、结算事宜:
1、如因结算款、数量等出现差异,按甲方签收的送货单或欠据为准。
2、如甲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付款,须提前一周书面写明原因,并作出付款时间的承诺,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视为临时帐期,否则按照结算事宜第3条例规定执行。
3、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结清款项,甲方需按结帐期总金额1%赔偿乙方违约金,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如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付款或逾期累计超过15天,乙方将有权终止给予甲方本协议的月结方式,以后定单采取现金结算,并且是款到发货,如果须特殊制订的产品,则是款到生产,甲方在签订的时间内不能按签订时间付款,一切责任或延误交货由甲方负责。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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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同附属:
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身份证》、《乙方指定转帐银行帐户资料》复印件;
甲方须具备《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标注:为合同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签名,连本合同一式两份,务必确保所提供资料无虚假成分,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名: 乙方负责人签名: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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