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产品国内收货人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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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5号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6号令)、《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49号公告)和《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及与进口肉类检验检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相关学习文件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考试形式为开卷。
考试的目的在于促进进口肉类相关企业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中国进口肉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一、填空: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是
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 之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 是否一致(除文件有特殊要求外),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3、允许进口牛肉及牛副产品的国家包括: 、 、 (请任意列举三个国家)
4、允许进口鸡肉及鸡副产品的国家包括: 、 、 (请任意列举三个国家)
5、允许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的国家包括: 、 、 (请任意列举三个国家)
6、直属局对辖区内
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
7、进口肉类申请单位申请时需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
存储协议。
8、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申请表的初审,凡 要求的一律不得上报总局。
9、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
。
10、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 制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 生产的肉类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11、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后就近进入 的注册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存储冷库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 》,允许加工、销售和使用。
12、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所提交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审批数量进行核销。 对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境肉类产品 卸离运输工具。
14、经香港中转进口的肉类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经质检总局授权的中检香港公司申请 。
15、检验检疫机构须按规定对进境肉类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和防疫消毒处理,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符合“三原”( )。
16、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有关单证,检查集装箱 是否完好。开柜后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 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它不合理堆放的情形。核对货柜的柜号、封识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 或代号、 、唛头、输出国检疫印章及检疫证书号等是否与单证相符,所注的 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超出保质期,有无“ ”的表述等。符合要求的对集装箱加施检疫封识,调入指定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进行检验检疫。
17、进口经营单位夹带、瞒报,非法输入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注销其报批和报检资格并按照商检法第 条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 条予以处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年 月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正式实施。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放行。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二、问答
1、进口肉类的包装要求。
2、进口肉类的感官检验。
3、在什么情况下,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4、在什么情况下,《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5、除质检总局令、公告、风险警示通报和文件规定外,进口肉类不合格情况应如何处理
一、填空: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除文件有特殊要求外),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3、允许进口牛肉及牛副产品的国家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新西兰(请任意列举三个国家)
4、允许进口鸡肉及鸡副产品的国家包括:阿根廷、巴西、法国(请任意列举三个国家)
5、允许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丹麦(请任意列举三个国家)
6、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
7、进口肉类申请单位申请时需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
8、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申请表的初审,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上报总局。
9、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
10、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国外加工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11、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后就近进入指定的注册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存储冷库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加工、销售和使用。
12、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所提交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审批
数量进行核销。 对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境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14、经香港中转进口的肉类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经质检总局授权的中检香港公司申请中转预检。
15、检验检疫机构须按规定对进境肉类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和防疫消毒处理,确保进境肉类产品符合“三原”(原柜、原封识、原证书)。
16、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查验有关单证,检查集装箱封识是否完好。开柜后查看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它不合理堆放的情形。核对货柜的柜号、封识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或代号、包装规格、唛头、输出国检疫印章及检疫证书号等是否与单证相符,所注的输往目的地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超出保质期,有无“不适合人类食用”的表述等。符合要求的对集装箱加施检疫封识,调入指定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进行检验检疫。
17、进口经营单位夹带、瞒报,非法输入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注销其报批和报检资格并按照商检法第三十五条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问答
1、进口肉类的包装要求。
外包装必须清洁、坚固、干燥、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2、进口肉类的感官检验。
按规定随机抽取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等疾病的病变。有无硬杆毛,每10公斤产品中的硬杆毛数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3、在什么情况下,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在什么情况下,《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5、除质检总局令、公告、风险警示通报和文件规定外,进口肉类不合格情况应如何处理?
(一)截获疫区产品和一、二类动物疫病病原、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感官检验不合格和一般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熟制
加工、辐照等无害化处理。
(三)检出致病菌的,作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四)按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要求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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