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甲方)与
(乙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因,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下:
例:原条款 第x条x款:合同期限: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0 年 12月 30 日止。
变更为:第x条x款:合同期限: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31日止。
…………(依次写入变更的合同款项)
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上述内容后,原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按变更后的条款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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