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岩
【摘 要】阐述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概念,指出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方式不规范.简要阐述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自身内在缺陷,最后针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和内在缺陷,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建议. 【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教学》 【年(卷),期】2010(000)003 【总页数】2页(P15-16)
【关键词】非正规;特点;内在缺陷;规范 【作 者】孔德岩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30.6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非正规金融没有统一的界定。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除了正规金融外,都属于非正规金融。它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正规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世界银行认为,非正规金融可以被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农村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活动的农村民间信用活动。它是指存在于农村的未得到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正规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既相互排斥、对立,又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农
村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它在弥补由于金融抑制造成的金融需求缺口、动员储蓄、拉动消费与投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有限的交易范围内,农村非正规金融主体通过非正式契约的自我实施性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使农村融资量增加,有力地替代了本来由农村正规金融所提供的融资。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效率也是有条件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内在缺陷会随着交易的时空范围进一步扩大而逐步显现。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受到信息、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这主要是因为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与其活动的范围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业务范围只能针对农村少数对象展开,而且许多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常常拥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这内生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度割裂现象。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
农村非正规金融基于其自发性和不可控性,容易引发风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一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只能游离于体制之外,缺乏法律保障,同时又缺少必要的监管和监控,经营秩序难以规范化,一旦出现问题,非正规金融的参与方往往难以获得法律的救济。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农村非正规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等非法组织往往会成为债权人的选择,这样会带
来不安定因素。二是非正规金融的运作机制不规范,内在风险较大,一旦释放出来,容易造成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非正规金融的一些组织形式内控机制不够有力,同时由于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另一方面,高息诱饵利用了人们的逐利意识,人们往往不会对高息来源进行理性审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规模不断膨胀。而这种活动的非生产性和需偿还性,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参与者的利益受损,引起社会不稳定。虽然非正规金融的风险是局部性的,很难成为全局性的系统风险,但其影响往往十分恶劣。三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农村民间金融有两种主要的形式,即口头约定型和简单履约型。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就会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内部经营管理风险巨大
现阶段,虽然农村民间融资业务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书面契约形式,并且抵押和担保也逐渐增加,但是其所占比例并不多,多数业务仍然延用原有的简单化模式。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模式在经营运作中过分依赖于“家长”的经验和权威,不利于进行民主、科学的管理,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整个组织经营不畅,甚至遭受破产。家长制管理失败的最好例证就是合会中会首违背合会规定,携款潜逃,转移、藏匿会款。另外,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仅凭经验对贷款人进行管理,缺乏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由于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并且民间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不提取呆帐准备金和存款准备金以抵御风险,其经营风险极大,特别是在借款人遭遇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政策变更时常常出现严重后果。 (一)制定非正规金融法规,给予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
一是改变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固有观念。要将非正规金融与非法金融相区别。非正规金融并不等于非法金融,非正规金融可以通过依法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将非正规金融引入更有利于正规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上来。二是确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非正规金融,是促进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当务之
急。只有法律上的认可,将其正式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之中,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才能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创造有利宽松的外部环境,帮助它们克服经营障碍,逐渐规范运作,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金融市场,设立金融企业,使之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
首先构建层次利率关系,建立和完善利率传导机制。第一,制定权威基准利率,建立资金价格轴心和基准,充分调动基准利率对民间融资利率的导向作用;第二,简化利率结构,以基准利率为轴心,以市场化利率为主体,逐步理顺资金之间的价差关系。第三,明确浮动内容,逐步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
其次建立独立的信用体系,利率多样化特别是高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信用问题,从而可以通过该体系完善借贷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为借贷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沟通的渠道,使之彼此信任。
最后实现更大区域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均衡。打破资金流动的限制和阻碍,促使资金的均衡配置以及供求均衡,促使更大区域更大范围民间金融均衡利率的形成。建立跨区域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使民间融资活动区域性、分散性和小规模的特征有所改变,促使民间利率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实现均衡。 (三)建立存款保险和贷款抵押担保制度
近年来,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和农村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的缺失成为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的主要障碍。在非正规金融发展壮大的同时,鼓励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为非正规金融承保,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为非正规金融提供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创新非正规金融担保制度,如成立担保合作社,由借款人 (农户或企业)合资组建,以便在发生风险损失时,使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损失得到应有补偿。还可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向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担保实力的农村企业提供信用保证,解决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
(四)监督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
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要严格其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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