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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的完善策略

2024-07-04 来源:客趣旅游网
公共管理 | Public Administration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的完善策略

熊治 武汉新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056

摘要:进入“十二五”规划期之后,政府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以保障我国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协调和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但保障性住房费配给制上存在着户籍限制、标准确定的合理性不足、申报信息甄别困难、权力寻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机制上进行完善。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完善策略

为更好地保障我国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和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开启了有史以来最大力度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安居工程,计划在整个“十二五”期间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比“十一五”期间已解决住房问题的150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高出140%,使得在“十二五”结束时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是政府主导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它的基本目的就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尽管“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解决了150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问题一直都未得到有效的改善,而这是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关键的一环。我们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公平公正地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好,否则保障房就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不能使真正有保障性住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居民受益。本文就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之间的信息无法共享,所以管理部门监督申请户的全部家庭收入有较大难度。基层管理部门只能通过入户调查等低效率的调查方法进行监督,既耗时费力成本高,收集的信息准确度不高。同时缺乏有效的惩处措施,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有关法规对虚报的个人和家庭的惩罚力度不够,主要是以警告、责令退还、取消受保资格等一些相对较轻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无法震慑虚假情况的发生。(四)存在权力寻租现象

社区街道办等基层组织人员与申请户之间联系紧密,社会街道办工作人员有可能在申请户利益刺激下出现审核过程中的寻租问题。由于经济适用房的购入价格低廉以及其诸多的优惠政策,在其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特权阶级利用自身职权和周边关系,通过特殊的渠道,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在购入后私自将保障性住房转为投资房,在市场上进行倒卖或出租,从而获利,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占用了保障性住房资源,排斥掉那些真正有需求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严重了影响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用,阻碍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进程,也是“十二五”规划中政府要极力解决的问题。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无法对受保家庭收入的动态进行监管。首先,受保家庭成员普遍就业率低且很多都是从事临时性工作,很难追踪他们的收入状况。其次,多数城市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收入申报制度及收入核查体系,单纯依靠受保家庭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往往难以达到目的。由于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还处于摸索阶段,监督管理机制还都不够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滞后,缺乏独立的健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其中部分市、县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办事机构是临时性的,且挂靠在市、县的房管局,人员配置多为兼职,或者是从相关部门抽借,不能满足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管理需求。尽管2007年分别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但这两个《办法》涉及到监管的具体规定不是很多。缺乏有约束力的监督管理,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出现如审核机制漏洞多、不能及时监测保障对象经济情况的变化等诸多问题,导致分配不公。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房受益对象实际上仍然存在户籍限制。

“十二五”规划确立了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五大类组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之前,公租房未受到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的重视,在2010年国务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为没有资格申请廉租房却又负担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层”。一些城市的住房保障进入条件,具有本城市户口成为进入住房保障的必要条件之一。2012年6月,住建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保障范围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向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延伸。由于保障房供应紧张,仍然存在事实上的户籍限制问题。(二)标准确定的合理性不足

确定是否符合享有保障性住房资源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申请家庭的收入,另一个是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目前在界定标准上主要存在以下不足:收入标准确定合理性不足和面积标准确定合理性不足。世界银行对家庭收入的评估结果表明,现阶段发达国家对家庭收入认定的准确率只有85%左右,而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申报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都还处于探索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漏洞,而这些制度漏洞容易被一些不具备享用保障性住房资源的人利用,隐藏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占用真正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资源,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设置保障性住房困难标准时,多数城市采用人均指标,即城镇人均建筑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的一定比例作为保障标准,低于这个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纳入住房保障。这种操作方法相对简单,但没有对家庭的人口结构、成员特征、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给予考虑。

(三)受保障对象申报信息甄别困难

由于基层监管过程中存在工作量大、取证困难、缺乏有效的审核方式等问题,使得有的环节的审核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导致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加之目前一些城市的民政、税务、房产管理部门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居民经济和住房信息系统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动态管理过程中,准确了解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至关重要。通过建立居民完整的经济和住房信息,可以为保障房分配机制的完善提供支持。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方面,上海市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作为中国首个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于2009年6月30日成立,该系统以家庭为单位,在民政、人保、税务、公积金、房管、人行、证监、银监等14个部门间建立“电子比对专线”,核对人员通过查看存款账户、股票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信息,了解申请者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另外各区、街道建立分中心,形成完整的信息系统,进行两次审核,上海市核对中心再进行抽查。为了真正确保我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为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的受益人群,各地方政府不仅仅将自己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中低收入居民纳入保障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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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政府绩效审计

李国军 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柳州 545007

摘要:文章阐述了政府绩效审计的涵义和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通过中西方政府绩效审计现状的对比,分析了我国在政府绩效审计的应用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关键词:政府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体系 审计模式 领导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绩效审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作为我国政府审计发展的主流方向,绩效审计如何更好的开展,成为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讨论的话题。

财政资金的实用效果进行审计,以检查其是否存在无效率或低效率的现象——这被称为绩效审计。(二)政府绩效审计的意义

1.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审计职能作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传统的合规性财务审计逐步向绩效审计延伸,成为国家审计发展的一种趋势。

2.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是审计署倡导和鼓励的探索性审计内容。近几年来,我国兴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除了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外,还开始了对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这说明绩效审计的观念在我国已经开始萌芽、成长。

3.开展政府绩效审计,许多国家已经为我们探索出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目前,广泛开展绩效审计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瑞典、挪威、荷兰、澳大利亚等,其中有些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还总结出了一些相对较成熟的绩效审计方法和规要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分配长久地公平,必须建立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管理。该专门机构须处理好与保障房建设相关的土地供应、资金融通、建筑质量、分配、后续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且同时要协调好与其他各种机构之间的关系,如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银行等机构。就管理制度层面而言,要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关键是不断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和个人信用体系,确保操作透明化,严格按照保障标准和条件,审核申请人群;探索更为科学的轮候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在合理轮候期内受益,使他们有明确的预期;要对保障房使用者进行动态管理,有效地剔除不符合条件者,实现保障房良性循环,惠及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含义和意义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含义

在我国,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即政府审计,一般称为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国家(政府)审计来说,其实是代表纳税人(人民或公众)在监督政府对财政资金或者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实用。纳税人作为出资人,不仅应该知道政府将钱用在哪里,而且还应该知道其实际使用的效果如何。这就要求,国家审计机关不但要对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以检查其资金实用是否在国家预算范围内——这被称为合规性审计或财务审计;而且还要对围,还要将长期在某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低收入务工人员纳入其保障受益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全国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分配更为公平,又促进了全国城镇化进程。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联动审核机制,增强社会监督

在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审核过程中,建立包括社区、街道、市/县房管部门等在内的联动审核机制,确保万无一失。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参与对其资格进行联动审核,增加申请人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成本,促使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同时,加快建立被保障家庭收入的征信体系,依法、合理公开申请人的核查信息且定期公示申请人的审核情况,确保申请人信息审核的公开透明,供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将有助于后期保障房分配的公开查询以及监督管理。在分配方面,各地区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申请标准,其中公租房准入门槛调低尤为显著。厦门市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环节,建立了严格的审核、公示与监管制度,是一种“多层级审核、多部门协查、多机构监管”的联动审核机制。在层级审核方面,厦门市建立了“五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制度,即社区、街道办、区民政局、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等五级审核,社区和全市两级公示。从实践来看,“五级审核、两级公示”有效地防止了申请人弄虚作假行为。

(三)完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保障房的分配和管理

法律制度是保障各种权利和义务最基本的一道屏障,在我国保障房建设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是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和管理通知等,这些办法条例往往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法律地位比较低,约束力不强,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基本的住房保障法,针对保障性规划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作出一系列法律规定,在保障房分配中出现的骗租、骗购和故意占用等问题,就可以进行很好地治理和处罚,从而更好地保证保障房的分配和管理效率。

(四)建立和完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142现代商业MODERN BUSINESS三、结论

本文分析了保障性住房费配给制上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比如户籍限制、标准确定的合理性不足、受保障对象申报信息甄别困难、权力寻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机制完善:(1)完善居民经济和住房信息系统;(2)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联动审核机制,增强社会监督;(3) 完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保障房的分配和管理;(4) 建立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高波.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退出机制[J].现代城市研究,2012(5)

[2]巴曙松.中国保障性住房进入与退出机制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11)

[3]姜秀娟,郑伯红.谈国外及香港地区保障性住房对我国的启示[J].城市发展研究,2011(3)

[4]卢卫,石森昌.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现实问题与战略思维[J].中国房地产,2011(9)作者简介:

熊治(1977.03),武汉新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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