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定期报备的方式进行。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培育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企培育申报、评审、推荐报备、材料存档等工作。各培育机构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当年评审批次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批次。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备案的批次全年不得超过3批,各批次备案提交时间分别为:8月10日、10月13日、12月9日。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深圳除外)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非高企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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