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精神
作者:马慧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 要 将罗马法错误地认为存在于封闭的民族国家以及其潜在的时效性有悖于人类活动持续性的观点。我们有必要研究是什么构成了罗马法的精神?或许可以解释罗马法在古代及现代的价值,取其精髓对当前的法治加以发展。 关键词 罗马法 法律关系 权力 自由
作者简介:马慧,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1-02
罗马法在许多法律工作者的判断中已失去了其作为欧洲法律文化基础源泉以及法制观念母体的地位,或者更简单地说,政治与法律通用法则创造者以及入门者汲取知识有所收获的宝藏。这样一份精神财产在人类历史的传承中一再贬值,实在让人费解,尤其是在我们不断寻找知识帮助以解决目前困难重重的社会问题的今天。那些人冒险指望法律来保证人类自由、生活富足与私有财产的安全充足,而这牺牲了全球经济效率。时至今日,罗马法仍然拥有私法的即时效力,它被加以改变以适应主权国家及新近革命产生的民族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将自己看作唯一立法机构,使得法律开始屈从于政治力量的需要。 一、罗马法的价值观
罗马法在长达1000多年的时代里,它的核心有一个长久不变的观点,即认为法律是和谐社会关系体系的形式,它适用于平等的个体。《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的伟大作者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论著中使用了“法律关系”这一术语。七年的时间里,通过历史法学派的创立者们的努力,“法律关系”一词已被广泛接受为专业用语,它将法律定义为从某个特定角度看待生活,即在某一社会系统下的自由成员们通过法律承认的正式关系被加以管理。 孟德斯鸠与现代意大利古罗马史学家、法学家阿尔多·斯契亚沃尼(Aldo Schiavone)都将法律的观点与共和国的法制观点相结合,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是唯一依靠道德与美德建立的机构,区别于那些通过恐惧与野心建立的机构。阿尔多·斯契亚沃尼则宣称罗马人在500年的共和国历史中,在对待法律现象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现实观点。
当我们用两对概念来佐证时会发现,法律关系这一概念事实上与其整体效力有关。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的希腊时期,主要特点是将基础的法制观念从哲学领域引入罗马法。这一引入新颖而意义重大,但却没有破坏罗马法的基础性观点。第一对概念是公法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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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law, private law),第二对概念是市民法和万民法(civil law, law of all nations),它们都是帮助我们了解罗马法精神的关键概念。
二、民权、民享、民治的共和国对法律秩序权力与自由的固有要求
被引入罗马法的公法与私法这对概念组合创造了这样一种效果:即罗马法在根本上是一种公共秩序,在此秩序下,私法受人民选出的执政官保护,由参政院发展并被人民执行。私法和公法的联系在罗马法中占核心地位,它蕴含着罗马人从自己的历史中得到的经验,即只有共和国才能保护个人的自由。因为只有在共和国中,掌权者是由关心自己的安全、自由及财富的人挑选,并受他们控制的。若这些区别消失就立即会有专制的危险,由此自由就可能被摒弃,因为专制者把自己看作唯一的国王来掌管所有人的身体与财富。
罗马人对此深信不疑,并因历史上的几段插曲变得更加根深蒂固,其中最著名的一段插曲导致了国王们被驱逐,因为国王们所信奉的法律与道德显示他们自己就是所谓的专制者。从那时起,曾经的510位国王被定义为专制者,而重新引入君主制的尝试则被指责为最严重的罪行。
凯撒(Gaius Julius Caesar)曾公开表示对共和国的蔑视和对国王加冕的向往,他因有成为专制者的倾向而被布鲁图斯(Marcus Junius Brutus Caepio)和卡西乌斯(Gaius Cassius Longinus)刺杀。他的儿子奥古斯都(Augustus)①由此得到教训,在重新引入君主这一概念时表现得异常小心,他设计了一个很精妙的计划,通过恢复共和国来达到目的。
这里的核心观点是,奥古斯都使当时的人们与其后裔相信,事实上,恢复共和政体这一宪法观念从未被摒弃,即使是在将基督教承认为合法宗教的康士坦丁大帝时期,以及在编纂整理《民法全书》的查士丁尼皇帝时期。两位皇帝都将自己当作一个共和国的领袖。因此,并不是因为纯粹的传统习惯才使得查士丁尼皇帝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最开始就把公法和私法的关系描述为一切法律秩序的必要组成部分。
《理想国》的观点是,这意味着平民的标的和话语从未被放弃,即使是在它因皇帝专制意志而没能走入公众视野的时候。因此,那些真正研究宪法编纂修改的学者就需要相信,法律秩序只是委托与皇帝管理,并非因他们的意志而产生。中世纪末期法兰克福这一自由城市中的Gertu在论文中写到,“一个国家的存在从根本上是民权、民享、民治的”②。几十年后,林肯在表达自己的期望时说“民权、民享、民治的政府会永世长存”,这是理解共和国典型特点的最佳视角。
在由宪法组织起的国家,公法与私法之间总是存在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能够组织公共权力、保证社会自由,因为它是由那些对于维持法律关系感兴趣的人的代表所管理的。在那段背弃罗马法的阶段里,公法和私法不受人们的青睐,私法这一概念有悖于当时人们对于一个单一国家的幻想,人们希望国家的全体成员都接受并信奉一种普遍的意愿——这也是卢梭的著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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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公法与私法在这一观点下遭受一个事实的限制:私法阐明了这样一种概念,即不受政治与社会限制的自由是由个体创造的,而非像许多现代理论所说由宪法保证。事实上“私有(private privatus)”这个词就可以说明问题,3世纪初期在罗马出现的这一希腊法条,从公开常见的词语中消失了,所有的东西都是公共财产。而随着城邦时代的到来,私有财产的概念被引入,它把世界分为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两部分,并通过自然法则用一个新系统代替了公共财产,即城邦中的私有财产制度。
三、罗马法对法律不断发展需求的良好适应性
被引入罗马法的第二对概念组合是市民法与万民法,解释了为什么对于私法的保护不以公民的存在作为先决条件:在人类组织管理不同国家的时期,私法所赋予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并非源于公民的存在,而是源于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是因全人类的普遍倾向而建立的,也因此都会达到两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对于公民特殊权利的保护,第二个目的是为在国土上的每一个人提供一席之地,以及保护其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的责任。 早期学者宣称,一种精神力量在全世界敦促人类建立国家并由此打破了因共同语言而形成的部族形式,包括古希腊时期、拉丁时期和腓尼基时期。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秩序,但这些国家都是在这一时期产生并盛行的一种理性愿望所驱使的。因此每一部民法背后都有通用的法则,通过分解能以某种方式服务于所有人。通过解释会发现,万民法就是一部各处通用的民法,即文明人的通用法则——民法与城市文明之间良好的关系在这里可以找到根源。 较新的一种理论放弃了不同法律系统之间存在通用法则这一观点,它宣称一系列机构在人类文明有了良好基础后,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出现。这些机构能够首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然后保护其自由、财产及家庭关系,又被不同的价值观加以区分,它们既参与到文明的发展当中,又被法律所认可。这样的法律传统在现代地球村式的全球经济政治体系重构过程中,正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新的交往规则。
四、后共和国时代权威的建立对罗马法的影响
奥古斯都在重建了共和国之后接管了他所重建的国家的权力,这受到了某种权力的认可并置于共和国之上,此外,他掌管的权力还包括一部分军权,通过接管凯撒的军权,他成了并一直担当着帝国中所有军事力量的指挥官与总领。但从宪法角度来说,是某种强大的权力授予了奥古斯都他的名号,立法机构正式授予他名号,但这同时也是他精心根据自己对于罗马法律史的研究而挑选的。这是个与罗马的起源相关的寓言式的名号,它保证了罗马的法律与精神安全,它视权力为解读而非命令,而它的核心可以用一个词表示:“权威”。奥古斯都在自述的功德碑文中说,在这个焕然一新的共和国里,他同大家一样是普通公民,所以当被指派管理国家时,所持有的权力不比他的同僚们更多,但就权威来说,他高于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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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威这一词的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展现了一种高度合理的法律形式。在奥古斯都还叫做屋大维(Octavian)的时候,年仅19岁的他就敢于宣称对被刺杀的养父凯撒大帝的政治继承,仅凭自己是凯撒养子的身份接见军队,由此他得以与西塞罗(Cicero)密切联系——正是这位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将共和国的想法具体化,西塞罗是屋大维的杰出参谋。当布鲁图斯和卡西乌斯等人刺杀凯撒后所拥护和呼喊的正是西塞罗的名字,他在自己后来的著作《致共和国》和《致法律》中宣传这样一种观点,即共和国需要一位杰出的领导人。他使人们相信一位杰出领导的出现变得可能,他在演讲时暗示凯撒大帝的继承人应为一名杰出的青年,由上帝派来拯救罗马共和国,并且被赋予了这样的精神潜力——因为有了看透事物的合理秩序的特殊天赋,这种柏拉图式的思想将指向最杰出的历史人物。
奥古斯都从凯撒的灭亡中得到了教训并修正了自己的行为,他不仅重立了共和国的宪法,还保证了律师的自由,让他们借由权威的名义对法律加以发展。这一著名的机构以皇帝的名义,尊崇权威但从不干涉人们的思想。这个重建了共和国并保持了至高的权威之人,同时也是一切法制发展的必要源泉,即使对于那些已经交由律师管理的职能也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他能够明智地包容两种法律理论之争。
奥古斯都这个名号将享有它的人描述为被主神朱庇特选中并祝福的人,因此他能够为共和国带来同样的福祉,他能胜任这一角色并将同样的福祉带给人民。奥古斯都接受了这一名号,避免了对于发展完整的君主制的倾向③,并提出要用一种被大众所认可的方式进行一次收到祝福的重建。这可能又是西塞罗与这位年轻的野心勃勃的政治家交流了对于法制的核心观点的结果。对西塞罗来说,他也在宪法草案中阐述了法律的中心地位,把预言引入作为对朱庇特的解读,也是对其内涵最广泛的解读,最终巧妙地将罗马法成功地收入权威麾下。 注释:
①这个称号和古代宗教有关,据说语源为“权威”(auctoritas)。在当时人的宗教信仰中,这个称号意味着持有者拥有超越人的权威且任何章程皆不能对其地位性质定义。 ②根据Okko Behrents教授在康奈尔大学的公法讲座。
③另一名号Romulus涉及到罗马的建立和第一位罗马国王对于朱庇特的信仰。 参考文献:
[1][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意]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陈朝璧.罗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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