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根据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部门防暑降温工作的管理。 2 术语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正常高温天气:指气象预报气温35℃—38℃ 持续高温天气:指连续3天以上气温38℃
异常高温灾害天气:指连续3天以上气温39℃—40℃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3 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布置、检查、指导和中暑事件的调查。
(2)生产计划部门负责暑期生产计划的科学合理安排及组织实施。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防暑降温津贴的落实工作。 (4)物采部门做好防暑降温用品的采购工作。
(5)工会代表职工进行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参加中暑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6)各实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防暑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检修工作及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工作,认真抓好职工防暑降温方面的安全教育,落实好防暑降温工作的每一细节,确保不发生中暑事故。
(7)阳逻地区综合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驻阳逻地区各部门的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工作及防暑降温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4 工作程序
(1)对有高温作业工种的车间要在不影响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尽量把一些散发热量的成品或半成品运到车间外主导向的下风侧。
(2)各单位要开启天窗,打开封闭的门窗、气楼、充分地利用自然通风降温,保持室内空气流畅。
(3)要适当地采用机械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温度。要求各单位对空调、风扇、排气扇进行检修和调试,搞好接零保护,注意绝缘,防止漏电,做到安全运转。降温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之发挥最大作用。 (4)各单位要对从事高温、高空、露天及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健康排查。对禁忌症患者,各单位应予适当安排工作或安排休息。
(5)各单位如有中暑现象的病人,要立即进行治疗、抢救,调查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6)安全环保部要经常深入车间,加强宣传教育,督促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中暑事故发生,保证生产安全。
(7)在防暑降温期间(湖北省为6月1日—9月30日,下同),公司每月为
以下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8元/天:
Ⅰ、高温天气期间在高温强热辐射环境下作业的; Ⅱ、高温天气期间在高温高气湿环境下作业的;
Ⅲ、高温天气期间每天露天作业时间在5小时及以上的;
Ⅳ、高温天气期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5℃以下的; 高温津贴必须严格依据考勤发放,当月高温津贴=出勤天数×发放标准(8元/天),当月出勤不足法定工作日二分之一的,取消当月高温津贴。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按月单独发放,各实体单位要在月工资异动中说明高温津贴发放情况。
阳逻地区安全环保部根据各方面情况实时调整上述标准,并报集团总部备案。
(8)在防暑降温期间,每月为所有员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发放标准为:
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暂定发放标准
Ⅰ档 Ⅱ档 Ⅲ挡 Ⅳ档 岗位(工种) 炉前工、焦化炉改工、铸锭工、整模工 锻工、电渣工、修炉工、热处理工 维修工、煤气炉工、冶炼锻造区域天车工 其他岗位(工种) 防暑降温饮料(瓶/日) 6 4 2 1 (阳逻地区安全环保部根据各方面情况实时调整上述标准,并报集团总部备案。)
(9)每年各实体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计划在5月30日前报安全环保部核准后执行。
5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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