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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