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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贷款风险点

2024-06-15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动产抵押存在的风险

1、抵押动产市场真实价值的确定。由于动产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而银行信贷人员不可能熟悉所有抵押品相关行业的标准,因此只能从抵押人提供的购买抵押物的发票、抵押物的帐面价值,同时根据经验来判定其大概价值,其结果可能大大偏离市场价格。

2、抵押动产折旧变现价值难以确定。任何动产将由于使用、自然磨损等因素,在贷款到期时存在折旧降价的情况,现信贷人员只能根据会计规则中的折旧标准、及该设备的寿命等予以折算贷款到期时其存在的价值,但事实上,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实际折旧率远远高于会计标准的折旧率。如汽车使用一年后的变现价格往往只有新车的80%,而按国家折旧标准只折旧10%,两者的差价达一倍之多。

3、抵押动产的质量问题、非正常损坏产生的价值贬值。贷款发放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使用,在此期间可能出现抵押物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人为损坏、出现意外事故等,造成抵押物价值的贬值。如汽车出现重大事故,即使修复,其价值也将大受影响。

4、抵押动产的市场降价。银行在办理贷款时,住往考虑抵押物的现值,但无法预料在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其相同全新物的市场价值。在有些高新产品中,在一年或二年的贷款到期时,其抵押物的现时价格已经远远低于贷款时的评估价格。如一部手机,一年后价格往往是其原价的60%,两年后可能只有40%。

5、抵押物的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往往购自第三方,而在其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出售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货款未付清的,出售方保留所有权。而抵押人为取得贷款,往往隐瞒该事实。如该等抵押物用于抵押后,即使抵押手续齐全,但由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尚未取得所有权,

自然抵押权也将无从谈起。

6、抵押物被私自转移、变卖。在抵押物非抵押权人或第三人监管,而仍由抵押人监管的情况下,抵押人出现经济危机时会出现私自转移、变卖抵押以套取现金,也会出现抵押人的债务人哄抢抵押物,抵押权人往往无法查找到抵押物的最终所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建议对策

1、关于抵押物价值的审核

1.1银行信贷人员要亲自查看抵押物的现状,必要时应当观察其运行状态并与抵押物相关说明书、资料进行比对,确定抵押物的性状,以确定是否适合于抵押。

1.2除要求提供抵押物的发票等材料外,尚需要求提供购买该抵押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必要时需出售方出具相关证明,以确定该抵押物不存在第三方权利。

2、对抵押物价值的确定

1.1要求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往往对抵押物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专业查询,其得出的结论相对比较接近市场实际价格。 1.2要求评估机构评估贷款到期时的价值。对于一些市场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抵押物,要求评估机构根据以往市场变动的情况、规律等作出评估意见,如不能评估的,也可以出具咨询意见。在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时要充分考虑该意见并确定贷款的额度。

1.3要选定一些合作的评估机构。由于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并不承担抵押物评估价格与变现价格不符所产生的风险,但银行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可以提出一些要求,如出现三宗以上价格偏差达20%以上的,评估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等制约条款,以尽可能的使评估机构遵循公允、真实的原则。

1.4不要盲目相信评估结论。正如前面所述,由于评估机构不承担价格偏差的风险,信贷人员不应当盲目相信评估结论,应当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考虑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论的依据、案例等,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3、对抵押物委托第三方监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委托第三方如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等对抵押物进行第三方监管,以防止抵押物被私自转移、变卖。

4、抵押物尽可能选择大型、不易移动的物品。如企业拿一块黄金要求抵押,银行肯定不会同意选用抵押而只能选用质押。因此大型、不易移动之抵押物将可以防止被转移、变卖。当然信贷人员仍应当随时关注抵押物的状况,以保障抵押权利。

5、运用合同约定,随时要求债务人补充担保。信贷人员应当随时关注抵押物的状况、适时价值等,发现抵押物的状况不适宜抵押(如抵押物损坏等)、价值下跌不足以担保价值的,要运用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债务人补充担保或减少贷款额度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提前收回贷款,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呼吁在刑事立法上保护抵押权

就抵押人私自转移、变卖抵押物或债权人哄抢抵押物的行为,我国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虽然法律上保护抵押权,可以从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人处追回抵押物,但在银行无法查找得抵押物的下落的情况下,只能无奈兴叹。也正是法律规定上的缺陷,造成了抵押人、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肆无忌惮,侵害银行抵押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如笔者所在的农合行今年内就发生多起该类案例,造成金融债权无法保障。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将大大推动企业的发展、国家的发展,金融债权的安全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在动产抵押权的保

护上,单从民商事法律的角度进行保护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如对抵押人或第三人任意侵犯抵押权的行为不加以法律惩戒,必将摧毁金融机构开展动产抵押的信心。但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上均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现金融机构对开展动产抵押忧心重重,而企业也因不能得到信贷支持而难以迅速发展。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能充分考虑该存在的事实及加以规制的必要性,修改相应的法律规定,将侵犯抵押权的行为列入刑事立法的范畴,以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

笔者认为,动产抵押权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理由:一、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是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便捷的客观需要。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动产抵押制度的关键,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是动产抵押制度正义的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交易动态安全的制度。交易的安全、便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法律要求第三人每签订一个合同都要查实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那不仅要增加交易成本,还会妨害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为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认定抵押人以他人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必然导致大量已建立的交易关系归于无效,最终将使安全、便捷的价值难以实现。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符合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理论。占有一直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由于占有具有享有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被法律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第三人只要善意地信赖占有人对该动产享的处分权并加以受让,就确定地取得动产的权利。对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来说,抵押人虽然对抵押物无处分权,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却足以产生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的公信力,故抵押人对其占有的动产,行使的设定抵押的处分权,法律推定抵押人享有,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就应当取得抵押权。同时,这一理论,也限定了只有采用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才可以适用善意

取得。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讲的“擅自处分”,应认为既包括处分所有权,也包括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综上,采用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虽然抵押人无处分权,以其作为抵押物适用善意取得是有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的。

但是,由于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方式,将财产用来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而抵押权设立时对抵押物有法定登记、约定登记和不登记三种情况,所以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除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即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善意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的行为合法有效及无处分权人合法占有动产外,应根据抵押设定的情况区别对待。一是设立抵押时,抵押物进行了登记,该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其行使抵押权取得的抵押物可善意取得;二是抵押人将无处分权但合法占有的财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因为抵押合同未经公示不能取得公信力。

“无抵押贷款”暗藏陷阱风险大

时间:2011-01-08 09:2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6次

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尴尬,这一点被不少投资公司利用,称无须抵押即可贷款,且贷款数额动辄承诺上亿元。 无须抵押即可贷款,听起来很美

好,实际上隐藏着陷阱。昨天,市工商局披露了两起典型案例,并提醒急需资金的企业,勿轻信无抵押即可贷款的陷阱。

中小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尴尬,这一点被不少投资公司利用,称“无须抵押即可贷款”,且贷款数额动辄承诺上亿元。

“无须抵押即可贷款”,听起来很美好,实际上隐藏着陷阱。昨天,市工商局披露了两起典型案例,并提醒急需资金的企业,勿轻信“无抵押即可贷款”的陷阱。

案例一:想要1.5亿元投资,先汇7000元差旅费

青海康意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先生介绍,他们公司最近想新做一个年产4万吨燃料酒精联产蛋白饲料项目,但缺少1.5亿元资金。

恰在此时,他看到南京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广告,称可以提供大量资金,且无须抵押。黄先生遂联系了该公司,对方表示,“1.5亿元资金不是大问题。你们先把项目资料寄给我们看看,研究之后再答复你。”

收到黄先生邮寄的材料后,投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合作,此次投资额为1.3亿元,合作期5年,年回报率8%―10%。不过,要想拿到1.3亿元投资,黄先生必须先支付7000元考察费。康意公司遂付了7000元,并承担了投资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去青海的吃、住、行费用。

随后,该投资公司又表示,康意公司还得在7天之内提供一份项目风险分析及未来收益评估报告。

据悉,光请专业机构做这样一份报告,就需要花费数万元,而且,7天时间,

根本来不及做评估工作。康意公司怀疑其中有诈,立即停止了合作。 案例二:花了2万多元,一分钱没贷到

安徽阜阳开发区绿缘康宝食品厂近期拟投资3600吨灵菇香料生产线项目,急需资金,就找到了南京的一家投资管理中心,双方签下了一份5000万元的 融资协议书,但绿缘康宝要承担3000元考察费和2000元保证金,还要提供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为了早点拿到5000万元,绿缘康宝 食品厂只好又掏了2万元。

此时,投资中心工作人员表示,5000万元资金已准备好。在此之前,绿缘康宝食品厂还须再交20万元,做一份技术项目无形资产评估。

经过讨价还价,评估费由20万元减至10万元。在交10万元之前,绿缘康宝食品厂负责人林先生要求看一下指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方只拿出了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显示,该机构的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而且是新近成立的一家企业。林先生怀疑有问题,立即终止了此次合作。

随后,绿缘康宝食品厂向公安部门报案,追回了部分保证金,但还是搭进了2万多元各种费用。

工商:别轻信无抵押融资承诺

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处处长顾明表示,目前,一些设置陷阱的融资公司的行为,初看起来不像骗。比如,它会首先要求在融资前前往考察,收取考察费,表面上 看这属于正当要求;其次,双方签订融资合同,合同中约定必须进行项

目评估,然后收取评估费用。陷阱其实就是暗藏在各种高昂的收费中,最后逼得融资企业知难 而退,自行放弃融资,而融资公司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顾明提醒,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首先要找正规渠道融资。例如,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方式,向银行贷款;二是尽量审查融资公司的资质。要查看融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必要时可到工商部门了解融资公司的信誉情况。

银行缺乏经验

另一些从事小企业融资的业内人事认为,动产抵押要求银行对抵押品所在的行业相当熟悉,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但目前国内银行在运作上往往缺乏经验。

上述股份制银行风险控制部门总经理也表示,银行对动产抵押发放贷款时,必须对抵押公司的上下游企业进行摸底,并检查其本身的经营情况才能放贷。不仅要求抵押物具有足够的价值,还要有足够的变现渠道。 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

“扩展动产抵押范围是拓展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重要举措。”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金融部部长李强对《每日经济新闻》说,目前中小企业融资98.3%依靠银行贷款,但很多企业在创办初期没有足够的抵押品,原料、存货等动产往往是公司最主要的资产。

一物多抵及抵押品不实阻碍动产抵押

案例:一位从事钢材贸易的企业主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近年来上海的钢材贸易企业几乎不可能从银行以动产抵押方式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前几年发生了一件让上海银行界非常恼火的事情:一家贸易企业为了获得一笔流动资金贷款,将其他企业存放在仓库里的存货抵押给不止一家银行,但后来贷款还不出,几家银行一起来查收抵押物,结果大家不仅发现这家企业是多重抵押,甚至连货物都是别的公司的。银行一怒之下停止了所有对钢材贸易企业的动产抵押贷款。

专家评点:“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是动产抵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担保公司应当在动产抵押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目前国内担保行业不够规范很多担保公司本身的资信就存在问题,这增加了动产抵押的推行难度。(记者 王磊 唐赟)

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将这些财物设定抵押而非质押的话,有时会得到更大的效益。比如工厂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以担保其债务, 动产抵押相关漫画假如没有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那银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机器设备,不仅创造不了价值,而且银行因为保管而要花费不少的精力和金钱、工厂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叹。这样严重浪费了资源,不利于经济发展和违反物尽其用的准则。所以有了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银行和工厂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资源。还有很多例子,如出租车司机把出租车抵押给银行、运

输公司把自有的火车抵押给银行,这样做对双方都有益,这就是动产抵押制

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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